论法律援助如何发挥前沿优势化解社会矛盾

2012-04-29 07:15俞莎莉
2012年2期
关键词:维稳社会矛盾法律援助

俞莎莉

摘要:在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维稳功能日益显现,法律援助已经从简单地为贫弱群体给予法律帮助扩展到社会司法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成为解决社会冲突机制的重要一环。本文围绕法律援助“二维”功能——即“维”弱势群体之权与“维”社会稳定之稳,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前沿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社会矛盾,维稳

法律援助制度体现着现代法治社会关爱弱者的情怀,是一项对构建社会稳定和谐秩序有着重要意义的制度。如何发挥法律援助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现已成为了社会管理工作中关注的焦点,笔者针对此问题,提出以下粗浅意见:

一、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维护稳定的功能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政府)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代理费用的公民给予免收费或者由当事人分担部分费用的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但从社会控制层面上来看,该制度还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

(一)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维护公民权益的功能。作为新世纪的现代国家,向公民提供的社会保障应该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商的对于贫民所发放救济金等物质帮助,而应该是报考公民权利以及人格尊严保障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在现阶段因为利益差别导致各成员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国家也因此而设定了诉讼、仲裁等一系列解决成员之间纠纷冲突的机制,然而任何的一项社会制度要运用起来都是需要成本,国家所设定的解决纠纷冲突的机制也不例外。因此公民在发生纠纷时想要通过国家所设定的审判机构来获得公平公正的公共产品就必须要支付想要的诉讼费用,有时还需支付出相应的律师费以及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因此对于目前我国有些经济状况不理想的社会成员,这无疑是诉讼解决纠纷这一道路上的障碍,法律援助制度的设定就是帮助公民跨越这一障碍,通过法律援助这一桥梁,经济困难的公民群众能够以低成本甚至是零成本来进入正常纠纷救济渠道,让他们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以此更加确保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贯穿落实,为维护稳定和谐的秩序奠定了社会基础。

(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化解矛盾冲突的功能。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安全阀机制的组成。所谓“社会安全阀”就是指社会中存在一定制度,能够为冲突的解决提供正当的渠道,使原来冲突的目标转移到其他替代性目标,将冲突各方积累的敌对或其他不良情绪排遣,从而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系统。在当今这个充满竞争的社会中,少部分的成员因为经济、文化、信息等方面以及成员自身的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并且这些群体因为自身文化知识有限以及物质经济基础的缺乏,直接导致这些群体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无法采用良好的应对措施来解决矛盾,侧面的激化了矛盾,甚至导致整个群体群体性的矛盾冲突。因此,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能够确保这些群体成员的权益得到保障,消除群体成员的不满情绪以及心理困惑,有效的阻止群体性矛盾的激化,同时也避免了脆弱心理以及病态的心理形成直接破坏社会秩序,这样做不仅能够使社会管理的成本降低,并且最终能够达到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三)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在我国只有将社会的各个组织调整到最佳有序状态才能够更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少部分的社会成员因为自身受教育情况有限,导致法律意识淡薄,即使遇到纠纷往往也没有采用理性的、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因为如此这样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帮助。例如外来务工人员追讨工资时却不知道该如何提供有效的证据,导致最终的诉讼结果不理想,诉讼结果的不理想也会直接导致这部分群体对于法律产生疑惑甚至是不满,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如果通过法律援助俩帮助这些群体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通过成员自身的亲身感受,体会到自身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能够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对法律法治的信任,同时也对这样实行的社会秩序更加的认同,让各个群体的社会成员都通过法律法治凝结起来,促进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二、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优势维护社会稳定

长期以来,社会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过于狭窄,总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在诉讼程序中为困难群众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这种观念不利于法律援助的全面发展。因此,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权益保障、化解矛盾、维护秩序等维稳功能才是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当前需要。

(一)关口前移,发挥优势,主动介入社会维稳工作。自古以来,社会之需要法,就在于 “定纷止争”。法律援助作为公民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如何体现维稳功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法律援助职能内涵扩大所思考的问题所在。如目前农民工问题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直接制约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作为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发挥其职能优势和资源优势,关口前移,提前介入。一是在农民工纠纷相对比较集中的相关部门(如劳动仲裁部门、政府信访部门、法院等)设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事项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再进行经济困难的条件审查,及时受理、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允许当事人事后补交有关材料,此举有利于抑制社会矛盾升级,化解社会矛盾激化。二是要与“关口”相关职能部门(如劳动部门、法院等)建立长效衔接机制,制定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监督考核制度,以此发挥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深入社区,贴近民意,全面参与社区维稳工作。法律援助向社区延伸,是当前社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律援助切入基层维稳工作的主要入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的社会职能从过去的“单位”分离出来,由社区来承担,社区于是成为矛盾多发地区,社区贫弱居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愿望也日益增强。而法律援助参与社区维稳的有效方式就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虽然很多社区都设立了工作站或联络员,但由于其工作职能未明确规定,导致工作站与援助中心之间的联系松散,影响了自身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一是要明确职能。一方面街镇工作站和村居委联络点要借助自身熟悉社区情况具有人脉资源的优势,发挥在解决冲突中的指引作用,比如对于简单案件指导当事人自己办案,或者将简易的纠纷引导在诉讼外解决,以缓解法律援助供求失衡的矛盾。另一方面发挥基层前哨的作用,发现有纠纷苗头及时介入,通过法律宣传,提供咨询等手段使纠纷得到缓冲消融,使不稳定事态限制在可控范围内,防患于未然,将社区居民的法律问题又快又好地解决在基层。二是借助基层调解组织之资源。目前大多数地方都将援助工作站设在司法所,由于目前社区的调解委员会也设在司法所,则工作站、联络点可以借助基层调解组织优势与人民调解工作联动,有效整合两者优势,引导公民减少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将能更大的发挥维稳功效。三是加强联系和培训。如制定业务例会制度,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与工作站、联络点定期召开会议,对疑难案件或有影响案件进行商讨,使工作站、联络点真正纳入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管理体系,形成以援助中心为主、各工作站为辅,上下联动,各有侧重的法律援助网络,使社区自身的法律服务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三)降低门槛、应援尽援,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人群,他们既不是“社会保障对象”又难以凭借自己力量支付诉讼费用的人群,我们不妨称他们为“夹心阶层”。客观地说“夹心阶层”之中蕴含着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夹心阶层”无法承担维权的经济成本,其维权愿望的实现与社会正常秩序的冲突就会加剧。现在,上访户越来越多,更多的上访户认为上访是成本最低的维权途径。虽然经过信访部门和各方面的努力,解决了一些难题,但是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引导“夹心阶层”按照法律程序定纷止息,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在充分认识法律援助的社会危机化解功能的基础上,应该确立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援助原则,积极适当地拓宽法律援助受益面,尽可能降低法律援助准入“门槛”,使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使更多的“维稳”难题化解于法律援助。(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げ慰嘉南祝

[1]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前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2]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3]我国《刑事诉讼法》34条规定了刑事被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4]甘雨沛著:《比较刑法学大全》(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503页。

[5]王志梅:《浅谈法律援助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动态。

[6]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法学研究》2000年9月第5期。

[7]沈志明:《法律援助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实践与思考》,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论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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