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密尔认为,在一个大众民主化的时代,对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威胁不再是专制时代的政治权威,而是大众社会中的社会权威。这种社会性的专制比以往的政治专制更可怕,也更难以克服。因此,为了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密尔主张划清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力界线。既要防止社会权威的过多干涉,又要防止在大众民主的旗帜下对自由的滥用。
关键字:密尔;自由主义;个人自由; 社会权威
一、密尔自由学说的背景和基础
(一)理论背景
密尔的自由学说继承了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学说,并在十九世纪新的历史条件下予以新的阐发。密尔承认洛克政治自由的一些原则,但他又不同意洛克用自然法、自然状态的假设来为之论证。在《论自由》中,密尔既承认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独立于国家政权的共同体,又认为社会并非松散的集合,其性质是个人性质的总和。密尔的个人主义强调如何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密尔认为必须划清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力界线。
(二)时代背景
在密尔那个时代,工人阶级不仅在政治和社会体制上提出了自己的要求,而且在社会观念上也提出了新的思想。与此相反,当时社会对人的个性和独立性限制重重。“人们开始感到,对社会生活的事实需要有一个更科学的解释,而对它的弊端需要有一个更科学的纠正办法”,“倘若不让一种社会信念阻止社会进步,就迫切需要修改关于人类行为的旧哲学”①。在这样的背景下,密尔开始关注怎样才能使人“自由”地生活,获得更多的自由空间,发展起更独特的个性。由此,他提出了与以往不同的自由主义,改变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路,其特征就是实现了从政治自由到社会自由或个人自由的转变。
(三)哲学基础
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对自由的论证大致遵循两个路径:权利理论和功利主义②。简单概括来说,功利主义有三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后果原则,即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在论证自由的价值时从后果出发,论证保障自由会给人们带来好处。第二个原则是功利原则,其核心是一种快乐主义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评价行为的后果不是看这个行为是否促进了道德,而是看是否给人们带来快乐。第三个原则是最大化原则,边沁认为计算一个群体快乐的标准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密尔作为十九世纪杰出的自由主义者,功利主义的最大捍卫者,他的自由主义是立足于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他在《论自由》中表示:“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这里所谓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③”
二、密尔对“自由”的定义
自由就其原始定义来看,即:随心所欲。一个人如果不能随“向善的心”并且所“向善的欲”,他就不能是自由的。随着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对自由概念的讨论在不同时代被赋予了不同内容。在《论自由》导言中,密尔对自由作了如下界定:“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地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④”这里,密尔将自由分为两种:“意志上的自由”和“公民或者社会自由”。具体来说,在私人的领域中,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想其所想,做其所做;而一旦扩大到社会层面时,对自由的理解就立刻转变为“公民的”和“社会的”。与以前的思想家侧重于论述政治自由不同,密尔要论述的是社会自由。对于如何理解这样的社会自由,密尔给出了答案,即“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密尔把“自由”从政治的含义转变为社会性的维度的原因是什么呢⑤?在现在这样一个大众民主化时代,当人民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庞大力量时,当人民主权成为一种超越单个人民的整体性意志和力量时,当他们不再单纯通过公共权威机构来行使权力时,其暴政的程度将会大于专制统治时的政治压迫和政治权威。同时,在这样的大众社会中,个人的独立、个人的特异、个人的首创与个人的多样性等都会被消灭。社会的集体意志将会强加给每一个人,并把集体的意志变成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准则。于是,社会共同体的观念和风俗战胜了每个个体的思考和表达,集体主义压倒了个人主义。在这样的社会中,对于人的自由或者说人的权利而言,那就是要恢复或者保障每个人本身存在着的特异、首创或者多样性。
密尔认为,民主政体下存在着两种威胁。其中一种威胁是来自多数人的暴政,这也是《论自由》一书所要重点讨论的⑥。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密尔主张实现真正的社会自由。它包括思想意识内在领域的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如果上述这些自由得不到法律的保证和尊重,这个社会就不可能称作民主社会,而只能是一种专制或变相专制的社会。
三、个人自由与社会干涉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大众社会中的社会权威成为对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威胁,因此需要在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线,需要保护单个人的权利与利益。这也是一场权利与权威的斗争,是一场集体意志和个人独立,“一致性”和“差异性”之间的斗争。以前的政治性专制表现为外在的权威性力量,而现在的社会性专制却是内在的,这种社会性的专制比以往的政治专制更可怕,也更难以克服。⑦
(一)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威
继承孟德斯鸠等前辈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观点,密尔认为,在一个大众民主化的时代,在社会权威笼罩一切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一种“消极自由”,更需要为个人的意志、个人的独立和社会的多样性保留一个独立的空间,这是一个任何政治权威都不能进入,任何社会性权威和力量都不能侵入的独立空间。只有在这里,个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才能够得到保障。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在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做出恰当的调整?这就是一个几乎一切工作尚待着手的题目了。⑧” 鉴于此,密尔开始阐释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威之间的关系。作为社会的意愿必须遵循这个社会既定的行为准则,密尔将此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的规定;第二类是舆论。在一般人看来,这是“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也是绝对要服从的,更不会提出什么异议。但是密尔透过这种“社会”统一性看到隐含在这种统一性后面的不是“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而是多数人的意见。“若是哪个国度里有着一个占优势的阶级,那么一国的道德必是大部分发自那个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⑨”“决定那些在法律惩罚或舆论支持之下要大家注意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乃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⑩”任何社会都有占有优势的舆论和好恶倾向,当社会本身成为暴君时,它所实施的社会专制要比许多政治压迫更为可怕。
(二)合法的社会干涉
什么是合法的社会干涉呢?密尔概括出这样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即就是社会与个人之间所划定的边界。“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1}”密尔认为,从“积极”意义上来说,人类自保或者保障每个人的生命应该是社会共同体的目的,为此可以合法地干涉任何一个个体的行动;从“消极”意义上来说,一个人的行为在如果涉及了他人的部分,就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反之,只要不对他人造成影响和危害,那么社会就不能够来干涉个人。因此,密尔的这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并不是为社会对个人的干涉提供依据,而是证明每个个人在其不伤害到别人的情况下拥有着自己的一切自由。在划定了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威的这一边界后,社会就不可以再以任何借口对个人进行种种干涉。
简而言之,就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而言,密尔提出两点:“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是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12}”密尔指出,在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我们要厘清社会与个人的界限,既要防止社会权威的过多干涉,又要防止在大众民主的旗帜下对自由的滥用,避免出现“人类既这样奇怪地尊重自由,又那样地缺乏对自由的尊重”的现象。
四、问题的延伸
尽管密尔避开了政治的视角来讨论个人自由的问题,并对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深入的调查,但他在《论自由》的最后还是不可避免地谈到了“有关政府干涉的限度”这样一些政治性问题。看起来这和主题没什么关联,但是实际上两者密切相关。在某种意义上,政府也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讨论社会自由的同时,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这样一种政治性机构。
一般认为,政府为了民众的利益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威,或者在为人民的名义下事无巨细地过问一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王的“善良意志”。实际上,这种观念和行为是不成立的。密尔认为,社会与政治行动的指导原则,乃是对所有人类道德人格的尊重。在政府和个人的关系上,他始终坚持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在政府与自由的关系上,密尔着重研究:在什么条件下,一个社会可以成为自由的社会。为此,他指出:
第一,“所要办的事,若由个人来办会比由政府来办更好一些。一般说来,凡办理一项事业或者决定怎样来办和由谁来办那项事业,最适宜的人莫若在那项事业上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这条原理就判定了,立法机关或政府官吏不应当像一度通行过的那样干涉到普通的工业生产过程。{13}”这一表述反映了密尔关于自由的主旨,即反对统括一切的“大政府”,要让个人成为主体,从而得到独立充分的行动空间,得到自我发展。
第二,地方自治和地方自由是国家自由、社会自由的前提,与确立和扩大地方自治相对应的是政府的权力必须得到限制。密尔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所有地方组织和独立的公共空间都不存在的时候,当每个个人都要直接面对至高无上的权威的时候,权力就控制了一切了,这也意味着自由的荡然无存。在一个社会中没有了独立的自治空间的时候,也就不存在独立的自由的个体,反过来,没有了独立的个体,一个社会也就没有了保障和实现自由的坚实基础。
第三,当存在着一个强大的并力图控制一切的政府时,此时这个政府在技术手段上愈发达和有效,那么其控制力就越强,危害也就越大。密尔不仅反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加强,而且反对将社会上最有才能的人都网罗进这个强大的行政权力机构。
在讨论政府与个人自由的问题上,密尔认为应该以每个个体为中心,发挥和调动每个个体的积极性,提升每个个体的价值,增进每个个体的利益,这才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基本动力。
五、理论局限性
(一)密尔对个人自由做了很多规定
那么,如果我们的自由受到了侵犯,我们该怎么办?密尔对于这个问题没有进行深入探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密尔的资产阶级温良思想。通过粮商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看出,密尔反对以积极主动的形式去追求自由。如果我们的思想不能够通过积极的方式让别人得知,那么我们的思想自由仅仅是头脑中的自由;如果我们每个人只是试图占领自己的独立空间而不去影响别人和不被别人影响,那么我们也就失去了自由。
(二)在如何判定对他人利益的侵害这个问题上
密尔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划分个人和社会的边界就很困难。他人利益无涉的领域,社会权力就一定不能干涉吗?虽然密尔认为社会有干涉的权力,但是没有指出干涉的标准如何制定以及由谁制定。
(三)自由主体的广泛性与狭隘性之间的矛盾
密尔在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限度时强调的是所有的个体,但在现实中,他既反对“多数人的暴虐”也反对“多数人的平庸”,最终把自由主体的权力交给少数的社会精英,并且认为只有他们才具有首创性精神,才能为人类的进步提供不竭动力。
(四)密尔在强调个人自由时,并未将今天社群主义者所关心的社群或共同体放在重要位置
这也是密尔常常受到保守主义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保守主义大都秉持某种社会有机体论的观点,将社会看作是一个有机体,社会有超越个人利益之上的共同利益。而密尔不承认在个人利益总和之外或之上还有一个社会利益、共同体利益。{14}
总结
就自由而言,密尔从历史的演变中看到现在最为紧迫的情形是社会权威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他改变了以往自由主义的基本视角,坚持要在社会的维度下来讨论自由的问题,要在社会权威和个人自由之间划定一条界线。在他看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保障人们的自由。
继承孟德斯鸠、托克维尔以来的“社会”考察视角的思想传统,密尔将原本一个关于“自由”的政治性讨论转化成为一个社会性的理解和考察。思想史家萨拜因曾经说过,“至于对自由的威胁,密尔主要担心的并不是政府,而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容忍非传统见解。他们对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投以怀疑的目光,并且准备以人数的力量去压制和整肃他们。对这种可能性,老一辈的自由主义者并不曾感到不安,说实在的,他们不曾想到过,他们的问题只不过是从地位牢固的少数人手中夺取统治权……早期自由主义者从未意识到,而为密尔所认识到的是,开明政治必须有开明社会的支持……在个人同政府之间的关系上,在确保自由的问题上,社会成为第三个因素,而且是影响力更大的因素。{15}”密尔认为人类一旦进入文明社会便处于社会状态之中,因此不应该再以自然状态中的权利来看待社会状态中的权利。{16} 可见,密尔突破了以前对自由主义研究的角度,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个更为宽广的角度来分析存在于社会中的公民的自由问题,这也是对经典自由主义理论的一种超越。
注释:
①[英]欧内斯特·巴克著,黄维新等译:《英国政治思想:从赫伯特·斯宾塞到现代》[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p2~3
②李强:《群己论识——学术与政治片论》[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8年. P167~168
③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p12
④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p1
⑤李宏图:《密尔<论自由>精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
⑥刘永红:《政治自由主义发展的逻辑》[M]. 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7年. P65
⑦李宏图:《密尔<论自由>精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p94
⑧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p5
⑨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p7
⑩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p8
{11}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p10 ~p11
{12}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p112.
{13}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p130
{14}李强:《群己论识——学术与政治片论》[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8年. P197
{15}[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刘山等译:《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p780~p781
{16}启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西方反自由至新自由主义学说追索》[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 P275
参考文献:
[1]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李宏图.密尔<论自由>精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3]李强.群己论识——学术与政治片论[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8.
[4][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刘山等译.《政治学说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5]刘永红.政治自由主义发展的逻辑[M]. 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栾欣超(1989.9-),女,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硕士研究生,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