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朝明 余红顺
摘要: 法律英语教材的开发和使用在法律英语教学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高校法律英语复合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律英语教材编写和使用的现状。接着从英语语言知识与法律知识的关系,外国法与中国法的比例平衡,以及法律英语原版引进与“本土化”的处理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英语教材编写和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学校“英语+法学”复合型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步伐的加快,法律英语教材的开发和使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其设计和开发的目标首先是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英语从事涉外法律活动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高校老师和学生在使用中常常受到英语水平和法学基础知识的限制,因此法律英语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如何处理法律英语教材中英语语言与法律知识的关系,如何平衡法律英语教材中外国法与中国法的比例,法律英语教材的系统性问题,法律英语教材中的文献利用问题,法律修改在法律英语教材中的体现问题,等等。根据英语教学的特点,英语教材的编写与使用,除遵守五大基本原则,即系统原则、交际原则、认知原则、文化原则和情感原则外,还应该遵守真实性原则和适用性原则。(束定芳、庄智象,1996)法律英语教材的编写还应该注重其使用过程中的真实法律环境,因为很多法律英语教材反映的是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而学习法律英语的中国学生熟悉和了解的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原理,在这种环境下学习和研究法律英语,就需要对教材的开发、编写和使用做必要的改造和调整。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法律英语教材使用过程中的“本土化”处理。所谓法律英语教材的“本土化”,就是在围绕法律英语教材的使用过程中,多从其内容、方法、效果等方面进行简化、转述、补充、增删等处理,使其更好地为法律英语教学和人才培养服务。
二、法律英语教材中英语语言与法律知识的关系处理
语言是法律表达的工具,而法律英语中特有的、生僻的法律词汇和术语给法律英语教材的编写和使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普通英语和术语都有“语词对象”,比如说,如果有人使用词语符号“桌子”(table),这一符号就在客观上代表一个明确可指的“语词对象”。但是,如果要表达“权利”、“义务”、“公正”等法律概念,客观上就不存在上述明确可指的“语词对象”,因为它们都仅仅是一些抽象概念,要表达它们就要势必借助于其他抽象概念给这些抽象概念下定义。所以,法律英语中大量的专业词汇和术语都缺乏“语词对象”,这给我们阅读和理解都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杰罗姆·弗兰克对法律英语语言进行了研究,他的研究使人们认识到,许多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含义不能被准确地理解。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之一曼斯斐尔德勋爵曾经指出:“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其直接原因在于几乎每一个词的含义都缺乏精确性。”(周玲,2006)由此,许多法律英语教材都很注重英语语言知识的训练和开发。突出地表现在,每一篇法律英语文章,从注解到练习设计都很偏向于英语语言知识的讲解和训练。法律英语教材每个单元后的练习典型的题型包括词汇搭配训练、新词和短语训练、完形填空、改错、语法与结构、翻译(包括英语翻汉语和汉语翻英语)、写作等,从这些题型的名称就可以看出,作者的指导思想还是训练学生语言能力。这样产生的后果就是,法律英语课程几乎变成了英语课程(精读或泛读)的一种,学生学习完一个单元后,除了掌握了一些法律词汇外,在法律理论的理解、英美法案例的分析、法律思维的训练等方面没有多大的收获,这样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就显得陌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科学处理法律英语教材中英语语言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关系有赖于科学地认识英语语言在法律文章中的作用。首先,英语语言只是表达法律概念、原理、理论的载体,甚至在英文法律案例中,英语语言也只是用来记载案情的工具,学生要学习和掌握的是字里行间反映的法律知识。这就要求教材的思想性和课后练习的思想性有机地结合,也就是说课后练习题在设计上应更多地偏向于对课文的理解和应用。可以多设计一些问答题,让学生就课文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回答;还可以设计一些类似于国外司法考试的题型,比如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和法律文书写作题等,通过这些题型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还可以设计一些训练口头表达能力比如辩论、演讲等方面的题目。有了这些以法律思维为主要训练目标的题目,学生学习的重心就从死记硬背单词、关注语法点、用法律英语词汇造句等方面转移到实际应用法律知识等方面。(王丽萍,2001)
三、法律英语教材中英国法与中国法的比例平衡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法律专业或英语专业使用的法律英语教材主要包括听说、阅读、写作、翻译等方面的内容,不难看出,法律英语的种类是和传统英语教材的种类相呼应的。另外,就各类法律英语教材所选材料而言,基本上都是外国法律尤其是英美法体制下的法律知识。这种选编的体例当然和法律英语资料的来源,主要是英美两国,以及其他以英语为母语且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有关。这样就容易给老师和学生造成错觉,那就是学习法律英语就是要从中学习英美法律理论和知识。其实,随着中国经济的强大,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中国经济也进一步走向世界,中国人越来越多地走向世界。(付筱娜,2007)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后与世界各国法律交往的增多,我国的许多法律制度特别是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正在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发生趋同的现象,比如合同法、仲裁法等就与英美国家的法律相差不大。而近年来我国大陆众多的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的贸易往来、对外投资、服务贸易活动都是通过英语法律文件开展的。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很多是用英语作为诉讼活动中的语言处理的。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将中国的法律制度、理论和相关案例用英语表达并向外介绍,这就为法律英语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法律英语教材的内容应该适当编排一些比较典型的以英文表述的中国法的内容。这样学生在学习和老师在讲授的时候,由于对中国法律的内容比较熟悉,就会很容易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具体法律问题而不受英语词汇、短语、句式的影响,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语言知识上。
四、法律英语教材内容的原版引进与“本土化”的问题
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在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呈现出了浩如烟海的资料,英美法更是如此。而对于我国许多高校“英语+法学”复合型专业的学生来讲,要通过学习法律英语掌握这些法律理论和制度是很不容易的。这就需要法律英语教材在编写和使用过程中对英美法内容原版引进的同时适当地对其进行“本土化”处理。就目前使用的法律英语教材的内容而言,有的是专门的英美法案例汇编,有的是对各部门法的介绍,但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显得比较笼统和宽泛,且原版教材和书籍中的内容占很大的比重。前者表现在:几乎所有的教材都把民事、刑事、行政、经济、国际法等方面的内容包括进来,这样,学生就只能对各种法律理论、制度等形成肤浅的认识而无法对某个法律理论和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而后者主要表现在部分内容读起来晦涩难懂,专业术语也缺乏相应的注释,难度大大超出了学生专业知识的范围,未能体现教材循序渐进、难度递增原则。(高嘉璟,2010)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对法律英语教材进行系统化和“本土化”的处理,主要是按照法律问题产生、发展、解决的逻辑顺序编排和使用,增加对原版教材中英美法特有理论和术语的注释和说明,配以辅助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也应让学生多讨论。对于那些和我国法律相似的内容让学生自己对其进行简化处理,也就是让学生用自己的语言转述或改写。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编写者还应该适当提供补充资料,体现法律的修改及文献查阅和利用方面的问题。
五、结语
法律英语教材在我国高等学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随着学生英语能力的提高和法律英语在涉外纠纷解决、涉外法律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增大,传统的法律英语教材也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以适应新世纪学生运用法律英语学习外国法和国际公约的需要。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英语教材的编写者也需要进行编写前的调查研究和使用后的信息反馈工作以提高法律英语教材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束定芳,庄智象.现代外语教学——理论、实践与方法[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6.10,(第1版).
[2]周玲.如何翻译英语法律文献[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2,(第1版).
[3]王丽萍.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5).
[4]付筱娜.跨文化交际中的语言文化趋同现象[J].大学英语(学术版),2007,(2).
[5]高嘉璟.高校专门用途英语教材建设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ESP研究,2010,(1).
本文为武汉工程大学2009年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E+”双专业一体化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基金项目——“法律英语教材使用中的本土化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