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晓峰
摘要:寿险公司的负债水平80%—90%都由责任准备金负债构成,准备金精算假设以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寿险公司的负债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主要对目前法定准备金及财务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进行综述,并阐述自己的一些相关观点。
关键词:法定准备金;财务准备金;合理负债 边际
一、准备金概述
在寿险业务中,保单的期限一般较长,而且保费一般采取平滑的方式收取,在评估时点,保险公司必须基于一定的假设和未来风险水平对未来的保险金给付提取一定的负债,这部分负债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的负债中,80%—90%的负债都是责任准备金部分,因此,准备金精算假设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公司的负债水平及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法定准备金计提分析
首先是传统寿险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关于假设,以前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必须采用90-9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现在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可根据公司自身的经验选取适当的死亡率,但是在计算产品准备金时,应当采用00-0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另外,对于费用率和利率的评估水平,不得高于定价时采用的利率和费用率以及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两者之间的较大者。
寿险的法定责任准备金由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两部分组成,理论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均衡纯保费的假设条件下,在评估时点,计算未来赔付责任的现值与未来保费收入的现值两者之间的差值。在均衡纯保费的条件下,由于寿险业务首期发生的费用较高,如果采用理论上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容易导致首期收取的保费收入用于费用支出的部分无法满足实际的费用支出,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因此有必要对理论法定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调整。其中一种修正方法是把首期的纯保费调整为首期的风险保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满足首期的实际费用,这种方法叫做一年定期修正法,目前在实务中采用这种方法对传统寿险产品(不包含分红保险)进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陷,因为对于高费率保单,如果保费扣除风险保费的部分很可能大于实际费用的支出,虚增保险公司利润,因此还有必要继续改进。对于分红保险,其对首年纯保费的修正采用max(首年风险保费,毛保费减去E),其中E表示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高于3.5%,其实就是把首年发生的费用限制在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内,其实质是和传统寿险产品一致的。另外,对于传统寿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修正后的未来期间纯保费大于实际收取的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其次是非传统寿险产品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对于非传统寿险产品,其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账户准备金和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构成。账户准备金是相关账户的价值,因为这一部分是投保人的资产,对保险人来说就构成负债,另外,为保证保险人在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费用支出以及持续交费奖励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要求保险公司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其计算方法就是从最后一期现金流为负的时期开始,逐步往前推移,其实质就是从评估时点到最后一期现金流为负的时期,如果产生的正现金流可以满足负的现金流,则不计提非账户准备金,如果不能满足,则提取其精算现值的差额作为非账户准备金。
三、财务准备金计提分析
在企业会计准则2号解释出台以前,寿险财务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与法定准备金的计算方法相同,过于保守,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企业会计准则2号解释出台以后,要求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对于属于保险合同的部分,其收入确定为保费收入,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的部分,其收入不确认为保费收入,如果合同不能分拆,或者虽然可以分拆但是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如果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则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没有通过,则整个合同都不确认为保险合同。引入“先分后测”的方法过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明显下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也对保险产品的财务准备金计算提出了新的方法,主要是未来净现金流折现法。包含未来期间的合理估计负债,合理的精算假设条件以及边际。以评估试点为基准,在相关精算假设下计算未来各个期间的净现金流并折现到评估时点。为应对未来不确定的风险,在合理估计负债的基础上必须加上一定的边际以减少假设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在刚签发保单时点,如果当时保费收入减去必要的获取成本,其值大于合理估计负债加风险边际之和,表明了保险人在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条件下就已经获得了利润,这明显不对。因此有必要将此部分利润在后续区间进行摊销,因为只有保险人履行了相关义务,才能确认相关利润,这部分首日利润称为剩余边际。但如果首日发生损失,则保险人必须确认首日的损失。如果存在剩余边际,对于剩余边际的摊销,一般选定一个评估基础,确定剩余边际摊销率,在后续评估试点,根据评估基础与确定的剩余边际摊销率确定剩余边际,而且有一个要求,就是该评估基础必须是逐年递减的,以至于在最后年度首日利得可以全部摊销完成。但我觉得这个方法也有缺点,因为如果在未来区间内,情况发生改变,保险人的定价风险暴露出来,产生亏损,而此时却继续确认利润,明显存在矛盾。如果在每一个评估时点根据新的情况重新确认是否存在首日利得,会消除刚才所阐述的矛盾,但是可能在实务中操作起来会很麻烦,而且可能要经常返回前面区间进行调整,使利润的波动较大。
四、总结
寿险准备金的精算假设和计提方法对保险公司的整体负债水平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以至于影响保险公司的价值和各期利润水平。因此,如何较合理的提取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以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需求和合理地反映寿险公司的真实负债水平将是保险界必须不断探讨的重点,相信随着中国寿险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的计提也将更加完善。(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げ慰嘉南祝
[1]孙蓉.保险学原理[M].西南财经大学,2006.10
[2]陈戈.保险公司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J].保险研究,2009(1):96-100.
[3]彭玉龙.保险会计合同—进展、反思和控制[J].会计研究,2005(7):76-80.
[4]张天舒.保险负债的确认和计量[J].商业经济研究,2009(4):67-68.
[5]何昊.基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D].优秀硕士论文期刊: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