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实践的基本特征

2012-04-29 03:04黄刚
桂海论丛 2012年2期
关键词:社会建设当代中国基本特征

黄刚

摘 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有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截然不同的理论和实践特征,主要表现为:突出建设的社会性、强调治理的公共性、关注需求的日常性、关涉布局的综合性。这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日益凸显出来的基本特征表征着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专业化和自主化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2-0054-04

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并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1]这表明,社会建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实践活动,而我国的这一活动却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的。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建设的基本特征(即突出建设的社会性、强调治理的公共性、关注需求的日常性、关涉布局的综合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逐渐凸显,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区分开来,表征着我国社会建设的特殊性质和日益专业化、自主化的发展趋势,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自身的理论和实践特色。

一、突出建设的社会性

社会建设的突出特征是社会性,也就是说,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社会的总体利益,而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个部门的利益,其着眼点也在于社会的共同方面,必须从这些共同方面来思考社会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其一,在理论层面上看,社会发展的总体性与社会结构的层级性状态之间的矛盾要求社会建设必须注重社会性,即社会建设必须能够代表社会的总体利益和共同要求。我们知道,任何社会在结构上都是由不同阶级、阶层等群体和不同的家庭、部门等组织所构成的,不同的阶级、阶层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家庭、部门也都有其各自的目标期盼,由此在社会上形成了有差别的各类利益群体和组织。但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以社会的整体发展和总体进步为目标的,那么如何才能够整合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如何满足不同家庭、部门的要求以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并代表社会的总体利益呢?英国思想家边沁认为,社会总体利益体现为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保障,英国哲学家穆勒则进一步认为,社会总体利益的实现离不开每个个人、群体和组织为增加他人幸福、增加社会总体幸福而开展的工作,尤其是国家和政府应该开展诸如救济穷人、普及初等教育、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活动,这种整体主义价值观为我们解决现实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和方法。在实践层面上,社会成员在个体上的差异、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平衡都是实现社会总体发展的障碍因素,而社会建设因具有鲜明的社会性而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社会建设以社会的总体利益为出发点,着眼于社会共同性的建设,以实现社会的总体最优为目标。因此,突出建设的社会性是社会建设的显著特征。

其二,在现实来看,社会建设之所以要突出其社会性,还相对于现实中的单位制及其弊端而提出的。单位作为一种制度和结构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不仅是一个工作场所,也是一个共同的生活组织和管理机构的基本单元。中国的单位制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方面中国长期受到家庭、宗族等文化传统的影响,高度重视一家一族之事,而轻视整个社会的事业,只关注一个小圈子内部的共同性,而不注重整个社会的最优;另一方面,在新中国刚刚建立之时,“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绝对领导和支配。”[2]这种单位制在其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有其历史合理性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社会控制上,这种相对封闭和分散的单位组织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成员身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这种单位制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单位的分散性使得社会服务也呈现出分散的状态,尤其是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建设,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较低,社会服务效率不高,无法促进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达到最优;而单位制的封闭性严重影响了单位人员的合理进入和退出,也影响了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压缩了社会竞争机制和社会流动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利于社会活力的形成。相反,社会建设所强调的社会性则是为了打破从单位思维思考社会服务的限制,从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来思考社会服务的实施,不仅可以整合社会利益以实现社会总体最优,还有利于社会成员的自由流动和全面发展,进而增强整个社会的活力,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服务效率。

其三,相对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作用之一就是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从这方面来讲,社会建设必须强调其社会性。无论是整合社会价值,调整社会结构,优化社会制度,发展社会事业,还是化解社会矛盾,发展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这些社会建设事业的一个共同的作用和价值在于创造社会整体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这也从另一个方面突出了社会建设的社会性要求。

二、强调治理的公共性

与社会建设的社会性特征紧密相关的是社会建设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社会性是从社会总体的视角来看待和认识社会建设,而公共性则是从社会成员的个体角度来看待和认识社会建设。人,不仅具有社会性,还具有公共性。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认为:“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3]人的这种共同性存在决定着人们在社会建设实践中必须重视公共性以实现一个具有更多更好的公共性社会。基于此,有学者认为:“社会建设的中心就是公共性建设。”[4]这就指明了社会建设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和要求,而这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应该花大力气去重点突破的问题。

公共性是相对于私人性而言的,它构成社会生活的特定性质。通常来讲,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首先追求的是个人私利的实现和满足,但人却必须在社会空间中才能生存和发展,其个人的私利和需求只有在和他人的互动中才能实现。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实践就造就了人与人之间的公共事务,进而整个社会就产生了公共性问题,一种不属于私人的公共领域也随之诞生。关于公共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1)虽然公共性问题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息息相关,但单靠社会的某一个成员是难以克服的。(2)公共性排斥自利性,自利性是私人活动的基本特征,私人活动在利益追求上具有排他性,而公共领域则强调自利与利他的统一,尤其强调利他性与公益性。(3)由于一切公共事务是在公共领域、公共场合下所开展的活动,开放性是公共性活动的基本特征。(4)公共性问题的解决,可以使社会的所有成员从中受益,而不是仅仅有某一个个体或是某一个家庭受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活动的领域在不断地扩大,相应地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公共性问题。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社会建设强调治理的公共性要求,尤其关注社会公共性问题及其解决,这体现在:

第一,社会建设的主体具有公共性。社会建设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这三方主体都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公众,在从事社会建设实践活动时都力求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或是尽最大可能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他们执行的是社会公共权利,而不是个体权利,处理的社会公共事务,而不是私人事务。可见,社会建设的主体都具有公共性,而不是具有私人性的纯个体或组织,凡是追逐个体的完全的私人利益的活动都不具有公共性,相应地也不属于社会建设的活动范围。

第二,社会建设的目标具有公益性。社会建设目标的公益性指的是,社会建设通过努力实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而不能代表社会少数人的利益,更不能仅仅代表当权者自身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意味着整个社会公平与正义水平的提高,这是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也是体现社会建设公共性的基本要求。

第三,社会建设的过程具有公开性。公共性同时意味着开放性和透明性,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社会建设事业,即社会建设的计划和实施过程都必须向社会公众开放,同时要尽可能扩大社会公众的参与,接受社会全体成员的监督,在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互动中实现社会建设的最佳效果。同时,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过程中与公众的信息沟通和民主协商也非常的重要,在开放、透明的环境中推动社会建设事业。

第四,社会建设的成果具有共享性。社会建设的公共性还体现在社会建设的积极成果能够为社会公众所共享,惠及全社会的所有成员。社会建设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由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等社会建设主体凭借社会公共权利、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而生产出来的,因此社会建设的成果必然能够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如果社会建设的成果被某一私人个体或某一集团组织所独享或侵占,那么,社会建设就丧失了其公共性的本质要求,社会建设的实践也就相应地发生了变质和异化。因此,防止这种变质和异化是社会建设所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应当尽最大努力“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5],实现社会建设成果的人人共享和普遍受益是社会建设公共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关注需求的日常性

我们知道,需求是社会建设的基本动力,那么,对需求的满足则是社会建设的显著特征,尤其是对人的基本需求和日常需求的满足是社会建设重点关注的对象。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而人民的幸福安康首先建立在对社会成员基本需求的满足之上。因此,社会建设的又一基本特征是关注需求的日常性,即对人的基本需求的满足。

第一,对人的基本需求的满足是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基本需求是维持人的生命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需求,这种需求是必须得以满足的,否则人的生命活动和社会活动则无法继续。相对于基本需求,人还有奢侈需求,它是超过基本需求的需求,是可有可无的需求,对它的满足则取决于不同的主客体条件。社会建设作为一项社会性事业,它所关注的重点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即日常性需求,而不可能过多关注社会成员的最高需求或是奢侈需求。因此,满足人的基本需求是社会建设的根本立足点。

第二,人的基本需求具有变化性,社会建设还应该随着人的基本需要的变化和发展而做出相应的反应以满足变化着的人的基本需求。人的需求具有历史发展性,人的基本需求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维持人的基本生命活动和必要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原始社会和现代文明社会相比,人的基本需求显然不是一样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也是不同的,发达国家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与发展中国家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也是不一样的。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历史时期里,人的基本需求就是对吃、穿、住、行等最基本的要求,对这些需求的满足就足以维持其生命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继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人们的基本需求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吃、穿、住、行等方面,就医、教育、卫生、休闲、方便、舒适等也成为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范围。人的基本需求的这种历史变化性也决定着社会建设实践的历史变化性,但社会建设关注的重心始终在于人的基本的日常性需求,而非社会成员的最高需求或奢侈需求,这一点是始终不变的。

第三,社会建设关注人的基本需求,本质上要求必须特别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底线,这也构成社会建设的底线。社会弱势群体一般表现为其基本需求难以得到及时、足够的满足,而社会建设在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求时就必须高度重视这部分群体的基本需求及其满足的问题。社会建设是一项全方位的社会活动,既要为已经富裕起来的群体服务,更应该为还没有脱离贫困或基本生活还没有保障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而重心应该是后者。这就要求社会建设必须在社会保障上高度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对于那些收入较高的群体,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已经不是问题,所以这个时候更应该重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和生活,这是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关键环节。

四、关涉布局的综合性

社会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本身必须是合理、有序的状态,这就要求社会建设实践必须综合考虑、全面发展。对此,需要在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的基础上,做到统筹兼顾。一方面,社会建设需要全面展开,其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得到应有的发展,既有社会结构的调整与构建,又有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既有社会组织的优化与重组,又有社会事业的强化与充实,既有社会价值的整合与提升,又有社会矛盾的预防与化解,社会管理的强化和创新,等等。这每一个方面都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积极的建设,不可偏废任何一个方面。并且,社会建设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业,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综合协调各部门、各领域、各区域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建设的各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才能最终完成;另一方面,社会建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方法和目标,尤其是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重点,这个重点是该阶段社会建设应该解决的中心问题和瓶颈问题,也是这个阶段的社会建设中最为紧迫的任务,在整个社会建设事业中具有关键作用和核心地位。处理好全面与重点的关系是社会建设总体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建设关涉全局的重要体现。

同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是一个更大范围的整体,必须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使之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四种建设在社会发展中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角色,经济建设是中心,政治建设是保障,文化建设是动力,社会建设不仅可以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也是实现人的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具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性与价值性的双重指归。因此,正确处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社会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协调好以上两个方面的关系,这不仅是社会建设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整个社会实现协调发展的基础。一方面,社会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组成的有机整体,其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并各自有着自身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对这些规律的把握和尊重是开展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社会建设本身也有着运行、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只有在认识和尊重社会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有重点、分主次地进行社会建设,社会建设事业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果。因此,关涉布局的综合性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实践的一个显著特征,只有按照综合考虑、全面发展的要求,才能够保证社会建设内部和社会建设外部各要素之间始终处于合理、有序的状态,这种状态是支撑社会建设健康、持续运行的基础。

社会建设所具有的这些基本特征,一方面是社会建设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基本实践活动本身所应该具有的属性,它们是区别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这些属性在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实践中却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而逐渐显现出来的,这体现了我国社会建设实践正逐步朝着专业化和自主化的方向发展,表征着中国社会发展的日趋全面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05-06-27.

[2] 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议论、思考与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6.

[3]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138.

[4] 郭湛.从主体性到公共性——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走向[J].中国社会科学,2008(4):18.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责任编辑 凌经球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Construction Practice of Modern China

HUANG Gang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81)

Abstract: Social construction has its unique theory and practical characteristics compared with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onstruction in the general layout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features are highlighted the sociality of construction, the publicity of governance, the daily quality of demand and the comprehensiveness of layout. These basic characteristics emerged in the practical construction process represent the specialization of Chinese social construction and autonomy-oriented developing tendency and represent the comprehensiveness and scientific nature of Chinese economic social development as well.

Key Word: modern China, social construction, basic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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