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近些年,这种融资方式在北京、深圳、成都、佛山等多个城市已发展起来。文章就深圳模式谈谈深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作特点及机制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重要性运行模式完善机制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对开展这项工作的城市的创新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一)企业融资主要集中在不动产抵押贷款,同时金融业与不动产业(主要是房地产)关联度过大,金融风险集中度过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宽了企业融资手段,提高了企业抗风险能力,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资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从而也有利于合理分散金融风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应了中小企业内部资源和经营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加强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资源主动创新,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或技术方案,出售获利并将利润投入到新产品与新技术的研发上,实现知识产权从创新、融资、收益到再创新的良性循环,进而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三)对银行而言,知识产权融资价值的利用也是其进行金融创新、拓展新业务和发展潜在优质客户的一个很好途径。通过担保资产的多元化分散风险,有利于银行走向差异化经营,提高其自身面对日益恶略的金融环境的竞争能力。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虽然适应了中小企业内部资源和经营发展的特点,是一种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存在诸多风险,实践操作的难度不小。
(一)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尚不健全与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权属不清、形式合法与否,以及知识产权质物在贷款期间发生的既发性法律事件、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都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法律风险。
(二)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还有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选择的差异,以及替代技术、权利人道德风险、政府强制授权等等,都会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
(三)经营风险
知识产权通常在市场上较难找到价值参照对象,知识产权能够创造的市场价值由企业的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知识产权质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决定着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四)处置变现风险
受产权特征所决定,知识产权质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并受到产权交易活跃度的限制,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将导致商业银行难以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五)功能性、经济性贬值风险
技术进步会导致知识产权随着替代性技术的出现而发生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虽然知识产权有法定保护期,但由于其经济价值的不稳定,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变化,在法律保护期满前,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可能已发生较大减值,甚至丧失。
三、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行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
这种机制对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给予信用加强,对于融资机构做出了到期购买的保证和价格的承诺,可以免除当企业不能偿还借款时,商业银行处置知识产权会面临的市场风险。这种机制的运作对于企业所提供质押的知识产权有严格的评估机制和复杂的流程,对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质量要求苛刻,因此开展的面不广。
(二)联合担保机制
这种三方联合担保制度有一定的可取性,但在实践中很难推广。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性。 资产评估机构可能对当期的知识产权价值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估,但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到期日的价值预测是很难做出判断的,所以资产评估机构对于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都是不敢给予充分保证的。
(三)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机制
这项机制其实就是信用担保的一种,把知识产权质押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承担由商业银行转向了担保机构。在实践中,这种担保还是基于对于企业信用的评估,而不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评估。
(四)风险补偿机制
高风险是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性不高的主因,分散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融资风险,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风险分散补偿机制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尤为必要。例如北京模式是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商业银行与企业协商贷款,政府部门给予贴息补贴和担保。其中,政府提供的担保资金委托中国技术交易所管理,当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中国技术交易所行使托管权利动用担保资金代偿全部欠款,并因此取得代位权向借款企业追偿。而成都模式是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资金分担风险,一旦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押贷款出现问题,政府将动用担保资金承担其中的90%损失,商业银行仅承担10%。
四、深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再担保运作模式的特点
北京、成都模式由于有政府担保来分担风险,当地商业银行反映积极,推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但是两个模式由政府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安全。而深圳模式,则是依托已有的再担保平台来运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着力解决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知识产权贷款风险。
(一)会员制管理
财政部门、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认购10亿元保证金成为利益共同体,彼此之间信息透明,紧密协作又相互制衡。再担保内部对各会员实行分账户核算管理,使会员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按照10亿元保证金的10倍规模放大贷款授信额度,规模可以达到100亿元,放大了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
(二)建立政府资金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
政府每年安排8000万元额度风险补偿金分配给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应对代偿风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按其再担保额2%比例安排风险补偿金,较其他融资业务的安排比例增加了一个百分点。政府风险补偿金转化为会员的风险准备金,在坏账代偿时将被首先动用,以此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三)再担保风险实行分账户分段代偿
再担保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分担50%风险。如果再担保出现风险,代偿顺序按四段进行:一是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分账户的风险准备金里扣除,二是在财政部门分账户的风险准备金中扣除;三是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商业银行认购的保证金中扣除;四是在财政部门认购的保证金中扣除。如此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程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商业银行配合调节其风险控制力度,消除了风险转嫁的内在动力,使政府资金风险可控。
五、完善深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建议
(一)积极营造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政府是营造环境的主体,要发挥其在知识产权市场化发展中扮演的角色,不断完善法制环境、信息环境和融资环境,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运作,促进技术交易市场、知识产权评估市场与金融市场均能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效益。
(二)政策支持对象应全面性
政策支持既要面向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也要面向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政策支持,除了采取贷款利息补贴外,还应考虑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负担的担保、评估、律师等中介费用的补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可以适当降低其再担保保费。对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还应包括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
(三)建立公平可信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准确、真实,直接关系到融资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利益,也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政府部门要甄选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和专业能力、声誉良好的资产评估机构,并对其实行动态信用评级管理,规范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提高高价值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能力和比例。同时也要指导评估业务委托方合理使用评估报告,要对评估报告披露的事项给予充分关注。
(四)加紧研究引入保险机制
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提供风险分担。作为一种转移风险的方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产品可以将知识产权价值判断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融资方来化解,分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损失,故引入保险机制能够提高保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保障作用。
(五)质押对象的判定扩大到知识产权组合
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当知识产权组合价值大于局部单个知识产权价值之和时,对知识产权质押对象的判断可以灵活些。质押对象不局限于单独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从知识产权相互组合的角度来考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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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晓洁(1979-),女,汉族,工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
(责任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