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明
也许有些人认为见死不救只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世界上有些地方对此可格外较真。比如在法国,见死不救的行为就是触犯刑律。
说到法国的“见死不救罪”,不得不引用一个特别著名的案例:戴妃之死。1997年8月31日凌晨,前英国王妃戴安娜在法国巴黎的一个地下隧道中遭遇严重车祸,被送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戴妃的专车是为摆脱“狗仔队”的紧盯,加上司机酒驾、车速太快而撞上桥洞边柱出事的。车祸发生后,尾随的“狗仔”在现场拍摄照片,亲眼看到血泊中尚未咽气的戴妃在挣扎,却没有通过报警或其他方式施以援手。法国警方事后将这些“狗仔”一一逮捕,还把他们告上了法庭,罪名就是“见死不救”。根据这一指控,可以判处长达5年的监禁,并处相当于人民币60万元的罚金。
法国《刑法典》第223条第6款中明确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难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处罚金7.5万欧元。”对于普通的法国公民来说,只要满足上述3个条件:意识到危难情况;能够施救或唤起救援;施救行为对自己和对第三人均无危险,就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地救人。这一法律对于警务人员、医护人员、消防队员等特种行业的从业者还有加强条款。可以看出,法国对于见死不救的处罚力度非常大。
处罚这么重,是不是有些过于苛刻?也许你不懂急救,也害怕不当的行为给身处危难的人带来更多麻烦,但是大声呼救或取出手机拨打一个急救电话,其实很简单。
既然很简单,为什么还是有人明明见死却依然不救?理由也多种多样:害怕血迹弄脏了自己名贵的衣服和鞋子;不是专业的救援人员不会抢救;有一个1亿元的合同等着签或有一个重要的会议要开;没有时间逗留……但这些理由说给法国的法官们听,是不会脱罪的。面对重大事故和紧急情况,法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伸出援手。
但是好心人的施救如果有瑕疵怎么办?怎么保证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法国《刑法典》第122条第7款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与危险情况相适应的措施,这一行为将得到刑事上的免责。”法国人意识到,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讲,即使接受过简单的紧急救援培训,也很难在危急情况下判断受伤者的伤情并且给予恰当的救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建议好心人不要采取具体的施救行为,而是呼吁救援即报警、叫救护车。如果采取了具体的救援行为,也仅局限于施救者所学过的方法。这样一来,好心人就可以保证自己的义举无论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都不会受刑法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