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国暂行报律风波论新闻的绝对自由

2012-04-29 15:14:55杨晓萌
今传媒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治

杨晓萌

摘要:民国元年《暂行报律》只存在了短短数天即被废除,究其原因值得深思。通过研究“暂行报律”事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结合清末报律禁锢言论自由以及报界对报律的软抵制,新闻自由的呼声更加高涨,进而引出“暂行报律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当时报界“绝对新闻自由”思想的影响。《民国暂行报律》的废除,标志着报界争取“绝对新闻自由”的胜利,也在短时间内促进了民初报业的大繁荣。但这种繁荣是一种不持续的、虚假的繁荣,离开了法律的合理约束,报界的自由言论也不会长久,甚至会为以后的厄运埋下祸根。“咸与共和”最终在“癸丑报灾”的残酷现实下幻灭。

关键词:暂行报律;绝对自由;合理约束;法治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2-0062-02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此,民主的空气和言论自由的空间日益扩大。但当时对言论自由的理解是一种片面的、绝对的自由,使言论自由畸形发展,最终导致民初“暂行报律”风波的产生。

一、“暂行报律”事件的大致经过

1912年3月4日,鉴于《大清报律》被废止后报界无章可循的情况,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民国暂行报律》,意在将报界言论、出版纳入法定轨道。它却迅速招致了刚刚从封建君主专制中解脱出来的全国人民,尤其是新闻界的一致指责。3月6日,上海《申报》、《时报》等11家报纸和中国报业俱进会联名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各埠”,指责“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1]。孙中山接受报界意见,当晚下令取消《暂行报律》。尽管如此,3月7日上海多家报纸同时刊登了章太炎的《却换内务部所定报律议》,文中对《暂行报律》逐条加以批驳,并表明“种种不合,应将通告却还,所定《报律》拒不承认”[2]。3月9日,孙中山在《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称“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决议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决议,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3]。《暂行报律》即被取消。

二、《暂行报律》风波所折射的绝对新闻自由

单就新闻自由来说,《暂行报律》实际上也并无苛刻之处。在民国政权刚刚建立,社会动荡、言论不一的背景下,为巩固新生政权,保卫革命成果,制定新闻法律来规范报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一做法却遭致全国人民和报界的一致反对。从表面上看,《暂行报律》遭到抵制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主体和制定的程序不合法(未开国会、未经参议院授权而擅自立法)和《暂行报律》本身的漏洞(罪与非罪的衡量标准模糊)。 但如若结合当时的政局形势、报界精英对新闻法制的认识,以及言论自由观念的发展,就会发现当时反对者所谓的“程序不合法与罪与罪的衡量标准模糊的问题,只不过是个借口而已”[4]。从根本上说,报界反对《暂行报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的绝对新闻自由观念对新闻立法的抵制。主要体现在:

(一)清末对新闻自由的压制及报界的反弹催生了言论自由的绝对化

从戊戌变法时期,光绪帝颁布诏令“允许自由创立报馆、学会”第一次正式确立言论自由开始,中国近代报业就不断为争取新闻自由而努力。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报纸的自由言论和统治者的矛盾愈加突出。加之清末有名的“苏报案”的刺激,清政府颜面尽失,进一步刺激了其加快新闻立法的进程。从1906年7月《大清印刷物专律》开始,相继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5部近代新闻法规。这五部报律虽然促进了报界活动的规范化,但其本质上是为巩固清政府的封建统治服务的,并没有真正保障新闻自由,而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并且对新闻自由的控制呈现出逐渐加强的趋势。此外,这些报律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政府可以随意更改解释,这就必然导致法治变成了人治,新闻自由丧失了内在的规定性,变成一纸空文。同时,清政府钳制舆论的行为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对舆论压制的越狠,报界的反弹就越大,对新闻自由的呼声就越强。并且报界和清政府斗争的越久,实现新闻自由的愿望就越急切,斗争目标就越清晰,甚至达到神圣的地步。因此,新闻自由由于中国人坚持不懈的争取,逐渐地变得绝对化,达到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程度。对于当时的中国人来说,任何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可取的,都是应该废除的。

1912年,饱受清政府封建压迫的报界刚刚得到解放,正在民主共和所带来的新闻自由下自由呼吸的时候,《暂行报律》的出现犹如一声惊雷,引起了报界本能的厌恶和抵触。大多数人认为只要指定报律,就是钳制新闻自由。“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社会精英,一提到法或法律等字眼,不少人仍然会自觉地联想到强制、惩罚,而极少会想到自由、公平、制约国家权力等内容”[5]。因此,在民国建立之初,许多重要的法律还没制定就先制定《暂行报律》,是对当时报界绝对新闻自由观念的挑战,使人民不加批判地认为是“欲蹈恶政府之覆辙”[2]。于是遭到全国上下群起而攻之。

(二)近代以来对新闻自由观念的引进和理解存在偏差

新闻自由观念是清末时期引进的舶来品。由于中国缺乏自由民主传统,因此自由观念难免被误解。如章太炎在《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中说:“案民主国本无报律。观美法诸国,对于杂志新闻,只以条件从事,无所谓报律者”[2]。这显然是对外国新闻自由观念理解的错误。又如,《新青年》在第七卷二期上曾刊载陈独秀的《法律与言论自由》,推出的观点是“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4]。这也反映了当时主要舆论方的绝对自由观念。此外,当时报界都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待新闻自由的,新闻自由往往是鼓吹维新或宣传革命的工具。如果一旦因此受到追究和惩罚,他们就认为是侵犯了其新闻自由。当时甚至有人提出“报馆不封门,不是好报馆;主笔不入狱,不是好主笔”的极端论调。由此可见,新闻自由在他们那里,只是反抗当权者的有利武器,他们所追求的是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自由,这必然导致了新闻自由观念的绝对化。可以说,《暂行报律》风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绝对新闻自由观念所催生的。

(三)对绝对新闻自由观念的追寻使相当一部分人“向袁反孙”,抵制《暂行报律》

《暂行报律》遭到反对是有很深的政治原因,而这种政治因素也受到绝对新闻自由观念的影响。在捍卫辛亥革命成果的斗争中,章太炎以及报界的一些人错误地认为中国局势的中枢“非袁莫属”,将袁世凯视为能真正实现中国民主共和的枭雄。因此为了借袁世凯实现其言论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愿望,他们就理所应当地攻击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暂行报律》。人们追寻着绝对的永远的新闻自由,为此甚至不惜“向袁反孙”,直到袁世凯露出庐山真面目的时候,他们的新闻自由梦才真正破灭。

(四)孙中山的迅速让步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其新闻自由观的影响

孙中山在3月6日当晚就下令取消《暂行报律》,除了对当时政局形势的考量以及他虚怀若谷的胸襟,也表明在他的新闻法制思想中,新闻言论自由是放在首位的。当制定报律和人民要求新闻自由的呼声发生矛盾时,他毫不犹豫地舍弃了报律而选择了新闻自由,这也是绝对新闻自由观的一种体现。孙中山一向主张“民主国本无报律”,在独立各省颁布的纲领性法令中都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文。如11月9日的《鄂州约法》规定,“人民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6]。此外,他痛恨清政府封建专制制度的罪恶,尤其是在司法方面的镇压,这就让他不愿意在法制问题上重蹈清政府的覆辙。孙中山批评内务部《暂行报律》的重要原因就是唯恐使人怀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制,复见于今”[7]。就是孙中山这种高度重视言论自由但是却忽视、猜忌新闻法律的态度,促使了《暂行报律》迅速被撤销。

综上所述,绝对新闻自由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使《暂行报律》的废除具有历史必然性。

三、绝对新闻自由观念下《暂行报律》风波的历史影响

《民国暂行报律》的废除标志着报界争取“绝对新闻自由”的胜利,也在短时间内促进了民初报业的大繁荣。民国政府在11日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言论自由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新的自由法律体系在中国确定,由此促进了新闻事业的大发展。报纸的数量迅速增加,政党报纸大繁荣,记者的地位得到提升,以“不冠之皇帝,不开庭之最高法官”自居。但是也应该看到,这种繁荣是一种短暂的、虚假的繁荣。《暂行报律》被取消后,由于对新闻业缺乏有效的管制,言论自由泛滥,报业无序发展,一些报纸任意发表言论,最终招致灾患。袁世凯篡夺革命果实之后,特别是在颁布《报纸条例》之后,实行比清朝更严密的言论控制制度,对报刊和报人加以迫害,直接造成了“癸丑报灾”。绝对新闻自由的理论和实践也在这一时刻化为泡影。与清末制定报律相比,《大清报律》等虽然限制了新闻自由,但在这一时期,新闻却处在有序的发展之中。各级政府对报律的遵守,也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有序、向心的状态。在实行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个别以法治代替人治的现象,但是报纸的时政评论比以前自由地多,对报刊和报人的处罚也相对减轻。总体上说,由于法律的制约,清末新闻自由较之以前还取得了更大的空间,报界受迫害程度远低于“癸丑报灾”。然而和清末制定报律相比,旨在追求绝对新闻自由而废止《暂行报律》的做法却间接地带来了“癸丑报灾”。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没有法律的合理制约,新闻自由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

四、由《暂行报律》风波对新闻自由的思考

自由与法律相辅相成,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离开了法律的合理约束,新闻自由也不会长久。报界在《暂行报律》风波上的胜利,并不说明他们可以有效地运用新闻自由,相反,离开了法律的制约,还出现了对自由的滥用。要想充分的享有自由,必须在新闻法治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自由,这也才可以在有限的自由里使新闻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上海报界上孙大总统电[N].申报,1912-03-06.

[2] 内务部所定报律议[N].申报,1912-03-07.

[3] 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孙中山全集[C].北京:中华书局,1982.

[4] 孙培,卢家银,崔明.两种律令,同一个教训——民国《暂行报律》与苏联《出版法令》之比较[J].中国传媒报告,2008(3).

[5] 陈独秀.法律与言论自由[J].新青年,1920(2).

[6] 陈旭麓.宋教仁集(上册) [M].北京:中华书局,1981.

[7]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十号.辛亥革命资料[C].北京:中华书局,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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