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宁
近日,河南信阳市民董某在散步的时候捡到2万元钱,袋子里面还有一张赵某的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取款证明。随后,董某在捡到钱的地方四处寻找失主,不久之后有一个中年妇女匆匆赶到,说钱是她刚刚取出来给丈夫看病的,希望董某能把救命钱还给自己。董某看她十分着急,而且一直在苦苦哀求,于是没有仔细核对对方身份,就把钱交给了她,并拒绝了感谢费。
两天之后,又有一名姓赵的男子找到董某,出示了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取款证明复印件,要求董某返还自己丢失的2万元钱。董某这时才意识到,自己拾的钱已经被别人冒领了。董某把实情告诉失主赵先生之后,赵先生向信阳市师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赔偿自己的损失2万元钱。
信阳市师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失主丢失的塑料袋中有证明身份的身份证,董某没有认真核实就草率地把拾得的钱物交给他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如果要求董先生因此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话,不利于弘扬拾金不昧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由于失主赵先生自己不小心把财物丢失,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董某最终同意赔偿赵先生损失2000元。(据《北京青年报》)
百姓生活201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