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皓月
[摘 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为保护异议股东自身合法权益、平衡与其他股东及公司的权益而设定的。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借鉴国外立法,针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制度现存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2-0123-02
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
1.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念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在发生组织结构、重大资产及章程重大变化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时,对此行为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票并退出公司。
1.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特征
第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仅可在公司组织结构及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如合并、财产变化如重大资产变更、公司章程变化影响利益重大时行使。第二,异议股东要求公司以公正合理价格并通过现金缴纳或债权等其他财产转移形式收购其股票。第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主体包括回购请求主体异议股东和回购对价支付主体公司。第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客体是股票。
1.3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性质
第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自益权。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以保护本人利益。第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固有权。该权利依法成立,不能随意剥夺或限制。第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形成权。该权利一经本人提出即可成立。
2 国外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立法概况
2.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双方
(1)接受对价主体。接收对价主体可以根据该股东是否有表决权或出资是否完善,分为自始有表决权的股东;因收购股份而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出资有瑕疵但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股东以及无表决权的股东。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在公司有记录或有收益权的股东及人员。《韩国商法》规定转让全部营业业务交易双方、转让部分营业的转让方公司股东及被合并公司和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规定在公司提议认为在公司宣布交易行为之后评估程序结束之前购买股份的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
各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出资有瑕疵但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股东是否享有回购请求权。
美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形无表决权的子公司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母公司自己批准合并事项;收到母子公司合并不需股东会决议影响的子公司股东。《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持优先股的无表决权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
(2)偿付对价主体。偿付对价主体按照是否含有上市公司分为含上市公司型和不含上市公司型。
含上市公司型的立法包括确立仅认可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和其他类型的股份公司均认可两种。韩国1995年商法和德国1965年《股份法》均规定股份回购请求权偿付对价主体为所有股份公司。
不含上市公司型的立法规定对价偿付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包含上市公司。现今美国24个州的公司法排除了上市公司的偿付义务。
2.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具体事项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使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包括:公司与他方开展合并或股票交易计划;出售或交换全部财产、国内外公司互换、公司转为非公司或非营利组织;修订章程将对股东产生重大影响。《日本商法典》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或性质互换;转让全部或重要营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经营或委托经营合同;为限制股份转让而变更章程。
2.3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
(1)公司书面通知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并及时完成收购。美国《示范公司法》区分公司行为是否需要股东表决而要求公司采取不同程序通知股东。需要表决的可通过会议通知书告知;不需表决则书面通知公司行为及股份回购请求权利。《韩国商法》规定公司可选择通过股东会会议或公告提示通知回购请求权类型及程序等。
在股份期限的规定方面,《韩国商法典》规定公司回购股份期限为接受股份回购请求并确定对价之日起两个月。
(2)异议股东提出异议程序。根据提出异议事项的特点可划分不同的提议方式,包括股东大会之前、过程中及之后提出异议。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对于尚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异议股东需在被告知有回购请求权后并且在股东会表决此项行动之前提出书面异议。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规定,若公司决议已通过股东大会异议,股东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异议。《日本商法典》规定异议股东需在会前异议书及股东大会上均提出异议。
《美国商业公司法》规定自收到决议行为生效书通知和提示提交支付请求书时间、地点材料起40~60日内;《韩国商法典》则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20日之内。
(3)评估股份回购价格的方法。美国司法判例主要公开市场股价、公司内部单股价及公司内部单股收益三种估价方法。公开市场股价是指公司在公开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公司自身单股价是指已除去债务及赔偿的财产除以总股份数;公司内部单股收益指用公司过去五年总股份额除以总股份数再乘以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股价或股益。
(4)利息和费用承担。美国《公司质量原则:分析与建议》规定三种承担情形:公司支付因自身故意或过失导致迟延或减少数量的对价;异议股东支付因自身恶意诉讼公司要求回购其股份导致损失;法院依公平原则决定。
3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制度现存问题及其完善3.1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实体法律规定现存问题及完善(1)接受对价主体法律规定现存问题及完善。我国《公司法》接受对价主体仅规定了自始有表决权的股东,尚未包括因收购股份而享有表决权的股东、特殊情形无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参考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规定,在《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提议认为在公司宣布交易行为之后评估程序结束之前购买股份的而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还可以立法规定出资有瑕疵但及时履行义务合法出资的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可以参考美国和德国立法规定,规定如下情形无表决权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不需子公司批准或子公司不受影响,包括公司合并的计划由合并方母公司批准;不受无须股东大会决议的母公司合并计划影响的子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股。
(2)偿付对价主体法律规定现存问题及完善。我国《公司法》规定偿付对价义务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未包含股份有限公司中非上市类型及其他类型公司。可以参考韩国及德国立法确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型公司及其他类型公司偿付对价义务。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具体事项内容规定及完善。我国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情形,但是不够全面。可以适当增加有关财产处置法定情形,资产收购、出售、兼并、置换、抵押、质押等;与他方开展股票交易,出售或交换全部财产、股份;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订立、变更或解除经营或委托经营合同。增加公司组织结构形式规定:国内外公司互换、转换为非公司或非赢利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互换。考虑增加变更章程以达到限制股份转让的目的规定。法律也可允许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前提下通过公司治理和股东大会设定回购请求权行使条件。
3.2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程序法律规定及完善
(1)提交书面异议和进行口头异议的法定程序现存问题及完善。我国《公司法》仅规定异议股东可出席会议投票向股东大会提出异议,并未规定提交意见书具体程序。可以参考美国、日本、韩国立法,区分异议事项是否经股东大会决议两个阶段:未经决议的事项,应在收到通知被公司告知有回购请求权后、大会表决此事项前提交;已通过决议的事项,在大会上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公司行为生效书和提示提交支付请求书时间、地点的材料起20日提交。
(2)法定回购价格评估方法现存问题及完善。我国公司法规定可协议确定回购价格,若协议不成可请求法院进行价格评估,但并未具体规定价格评估方法。可以借鉴美国法律,按股价计算和按股票收益两个计算方向,可采取市场公开股票价格或用已除去公司债务及赔偿责任后的财产除以总股份数得到单股价;用公司过去五年内总股份额除以总股份数乘以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股价或股益从而得到单股收益。此外,可以依实际情况采取其中一种或综合其中两三种以更加公平。
(3)公司回购股份时间规定现有问题及完善。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回购价款的支付时间。为使股东能够尽快实现合法利益,可以参考韩国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司回购股份期限为接受股份回购请求并确定对价之日起60日内。
(4)费用承担现有问题及完善。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与股份回购请求权相关的利息和诉讼、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可以借鉴美国法律规定责任主体。公司为支付责任主体的情形:公司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迟延或减少数量支付对价;异议股东为支付责任主体的情形:异议股东恶意诉讼公司要求回购其股份;法院依公平原则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形: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献:
[1]柯芳枝.公司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苏号朋.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王伟.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J].证券法律评论,2002(1).
[5]高永深.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J].河北法学,2008(6).
[6]陈玉玲.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研究[D].东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