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隐私权的侵犯与保护

2012-04-29 09:05汪琳李誉扬
人民论坛 2012年23期
关键词:保护对策

汪琳 李誉扬

【摘要】读者隐私权客观存在,但目前图书馆对读者隐私权的保护重视不够,读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以多种形式呈现。为有效保护读者隐私权,在恰当界定读者隐私权概念、正确把握读者隐私权被侵害现状的基础上,有效采取培育隐私权意识、在行业规则和法律中明确规定读者隐私权以及通过提高网络技术手段等措施将是必要的。

【关键词】读者隐私权 侵权现状 保护对策

隐私权问题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图书馆的读者、用户在接受图书馆服务的过程中是否享有隐私权却极少有人知道,而图书馆读者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读者隐私权的概念及表现

在我国,有人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①既然一般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有权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私人活动加以保密,从而维护个人自由,那么图书馆中的读者、用户完全有理由就自己在图书馆中的私有活动及个人信息要求图书馆不得随意外泄、不得将这些隐私信息用于其他事项。读者隐私权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读者隐私权是一种公民权利。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信息及活动,从道德、习俗层面来看,理应受到尊重。由于道德、习俗的强制性有限,隐私保护在借助道德手段、习俗手段的同时,还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来加以保护。读者隐私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意味着非因法定事由,包括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均不得加以侵犯,否则,就构成人身侵权并应受到道德、法律等多重范畴的否定性评价,甚至牵涉到法律责任。

读者隐私权的行使不得妨碍图书馆的正常工作。只要图书馆主观上出于正当的管理目的,客观上没有将读者的相关信息及活动予以外泄,就不应认定图书馆侵犯了读者隐私权。当然,不认定图书馆侵犯读者隐私权并不意味着图书馆的所有活动已经至善尽美,如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将尽可能少的获读者信息与科学管理图书馆有机结合,那将会最大限度地调整好图书馆与所有读者的关系。

读者隐私权的内容极为丰富。当读者来到图书馆查阅图书,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得对读者搜身,不得检查读者个人物品;当读者到图书馆收集资料,查询图书,特别是查找并咨询一些关于法律事务及医疗信息的图书时,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如果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履职活动没有让读者的相关信息及活动外泄,读者的隐私权就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通过上述对读者隐私权特性的分析可以看出,有必要将读者隐私权的概念作这样的界定:读者隐私权是指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依照图书馆规则及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获取资料、借阅活动等进行支配并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照此界定读者隐私权,特别强调了读者隐私权的来源依据是图书馆管理规则和法律规定,特别强调了读者隐私权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这样界定,能够在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架起一座权利互让的桥梁,既不影响图书馆的正常管理,又不影响读者隐私权的合理行使,同时也给国家司法机关在必要时为破案行使合法侦查权提供依据,从而防止有人借口行使读者隐私权而阻碍图书馆的正常管理,阻止国家司法机关的合法活动。由于读者隐私权的内容甚广,在概念中采取具体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法,能有效解决在概念中列举不完读者隐私权具体表现的困境,实现概念简洁的惯常做法,切实保障读者隐私权得到实现。只有当读者隐私权符合图书馆管理规则和法律规定时,才会得到图书馆的支持,而图书馆对读者隐私权的支持和赞同则是读者隐私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明白这一点,对保护读者隐私权至关重要。

读者隐私权遭侵犯的表现

侵犯读者隐私权的行为从客观表现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过多收集不必要的读者信息。有的图书馆在服务过程中,要求读者必须提供尽可能详尽的个人资料。读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越详尽,意味着可能被泄露的个人隐私就越多。相当多的图书馆在收集读者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向读者讲明收集这些资料的目的和使用方式,这既违背了读者对自己个人资料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又违反了读者提供资料用于特定目的的约定,因而构成了对读者隐私权的侵犯。

将读者信息用于商业目的。个别图书馆将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获取的读者个人信息资料作为“信息商品”销售或转让给其他一些商事主体,如网上书店、出版社等,被这些书店和出版社作为商业信息加以使用,严重侵犯了读者的隐私权。

不当泄漏读者的信息资料。有的图书馆对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疏于管理,造成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外泄。由于图书馆的业务过失或技术不过硬所造成的读者信息资料的大量外泄,也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表现方式。

保护读者隐私权的对策

在恰当界定读者隐私权概念,正确把握读者隐私权被侵害现状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对策来保护读者隐私权极其重要。

借助行业协会制定保护读者隐私权的职业道德准则。图书馆行业协会作为图书馆的行业管理组织,在规范、管理图书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图书馆行为组织在保护读者隐私权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早在193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在其颁布的《图书馆馆员伦理准则》中就宣称,保护图书馆用户的任何隐私是每一位馆员应负的责任。美国图书馆协会对读者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值得我国图书馆学会学习和借鉴。完全可以在明确规定图书馆和读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对读者隐私权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作为行业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图书馆学会在《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中至少应当对读者隐私权的概念、读者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至于具体的管理措施,由各图书馆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图书馆可在读者登记表和网站上承诺保护读者隐私权,对读者信息的登记要尽量少;尽量减少阅读区的监控设备,最好在出纳台设置一米线管理模式;严格保管读者的暂住证登记表、阅读登记本、网上咨询记录等业务统计资料,对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资料要及时做粉碎或删除处理。

通过立法明确保护读者隐私权。美国宪法修正案及各州法律均明确规定保护读者的隐私权。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个人有权拒绝无理的搜查和没收财产,第九条规定个人拥有保留任何没有在宪法中特别提到的权利,第十条规定保护隐私的权利属于各州政府。我国目前的各项法律规定尚未对包括读者隐私权在内的各项隐私权予以直接规定,仅从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能找到部分相近的规定。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对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读者隐私权问题急需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读者隐私权被侵后如要付诸诉讼,法律适用将会非常困难。为此,有必要考虑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图书馆活动的综合性法律—《图书馆法》,全面规范图书馆、图书馆工作人员与读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读者隐私权问题明确地法律化。同时,该《图书馆法》有必要对读者隐私权作出法律界定,有必要对侵犯读者隐私权的行为设置法律责任,使这些不法之徒在法律上受到否定性评价。对那些侵犯读者隐私权情节不太严重的,让其在承担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对那些故意侵犯读者隐私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有谋利目的的,还应判处罚金刑。在民事诉讼的案由中增加侵犯读者隐私权的案由,在刑法罪名中增加侵犯读者隐私权罪的罪名,既方便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能给侵犯读者隐私权的人以极大威慑,从而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通过培育隐私权意识以唤起全社会对读者隐私权的尊重。隐私权意识的培育有助于人们从内心深处去理解并尊重读者隐私权,并进而自觉遵守图书馆行业的管理规则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全社会都懂得并尊重读者的隐私权,读者隐私被侵权肯定就不会像现在这样频繁地发生。在隐私权意识的形成中,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自身的隐私权意识至关重要,应当重点培养。图书馆应该让读者充分知晓自己的隐私权,让读者知道哪些信息和记录会被图书馆保存下来,要教会用户如何避免留下不想被他人获知的信息和记录。要告知读者不应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应该采取技术保密手段维护图书馆的伦理健康并尊重其他读者的隐私权。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树立读者是上帝理念的同时,要努力把保护读者隐私权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牢记在心,努力做到绝不侵犯读者隐私权,同时还要敢于同侵犯读者隐私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作者单位:宜宾学院图书馆)

注释

①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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