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问题凸显,为此本文主要结合了罗尔斯在其专著《正义论》对其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了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公平正义 平等 法制
一、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概述
“正义”一词由来已久。而罗尔斯可谓是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在罗尔斯看来,他所谓的正义是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虽然正义并不同于公平,但正义的要义正是公平,要从公平的角度来观察正义,以达到作为一个结构来集合正义的内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抛却了对个人行为的评价,将研究对象确定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为此,他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它强调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一方面,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与此同时,罗尔斯提出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个正义原则优于第二个正义原则,而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即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后一原则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
1.法制观念淡薄。一方面,作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制文化的宣传、法制观念的普及常常被忽视;另一方面,当代中国仍然深受古代“泛道德主义”、“泛刑罚主义”的影响,重礼轻法、重刑轻民,当自身权利受到伤害时,人们更多时候寄希望于道德的谴责而非法律途径。
2.过分强调效率,忽视公平。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式,并且都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其结果直接导致当前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社会矛盾日益凸出。作为最少受惠者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成为改革的牺牲品,最大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合理期望常常被忽视。
3.程序正义不被重视。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对于结果的追求往往大于一切。甚至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立法程序建设还比较落后,程序虚置、程序空白和程序非法制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各个方面都需要进行完善。
4.行政权力高于司法权力。由于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一套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导致行政权力过于膨胀,权大于法。
三、公平正义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对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仍具启示意义。
1.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法制文化的构建。罗尔斯在具体阐述公平正义理论之初便讲到,他所探讨的范围仅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情况。尽管这种状态是理想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只有在这种的情况下,公平正义才能更好的得以实现。普通民众应当知道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中,每个人都将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并不存在所谓的权威,任何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替自己申辩等等。
2.更加注重公平。罗尔斯认为,只有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一方面,在立法领域,虽然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但是应当充分保障每一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批评建议权等等,而非仅仅的追求立法的速度。在司法领域,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各项权利应当给予充分尊重,不过分追求破案率和结案率。另一方面,在社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中,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注重法律的社会功能,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参与财富的再分配,以缩小贫富差距。
3.注重程序正义。罗尔斯将程序正义分为三个层次,即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他认为实质正义是程序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我国目前应当理清两者的关系,认识到要达到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是不可或缺的,而非片面的、过分的追求实质正义。同时,也应当认识到自身法制建设所处的阶段,妥善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在笔者看来,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尤为突出,其最大的根源正是由于程序的不正当,所以我国目前有必要将程序正义提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4.淡化行政权力的影响。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上,一旦行政权力强行介入都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行政机关相对于其他任何主体都拥有更多的权力和资源,行政对法制的干预,必然导致机会的不平等和实质的非正义。在笔者看来,实现立法、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鼓励公民积极的参政议政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相信正如罗尔斯所论述的“切蛋糕者后拿蛋糕”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样,其公平正义理论也必将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发挥不可磨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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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谢俊春.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个问题的思考 [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2).
[4] 朱晶晶.从正义论探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道路[J].法制与社会,2009,(9).
作者简介:胡孝虎性别:男出生年月:1986年3月21学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