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
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三大理念之一,文章简要分析了刑法的谦抑主义的思想渊源、思想内涵、法理基础和渗透体现,进而阐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法的谦抑性;法理基础;惩罚
刑法的谦抑性(也叫刑法的谦抑原则)是由日本学者首先提出的,也是目的刑主义刑法思想与报应刑刑法思想论战的产物。平野龙一从刑法的调整对象、保护手段和自由尊重性方面阐述其含义,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包含刑法的补充性、宽容性和不完整性。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或者理解为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无论从功利还是从正义的角度来看,“刑法是一种拘束自由的重大痛苦,其自身并非理想,而是不得已的统治手段。”刑罚非制裁方式的至上性,决定了刑法的谦抑性。其三,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西方国家有“不合格磅秤罪”的规定,这在中国,显然会“无效益”。实在说,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对“不合格磅秤”行为,即便逐一施以一般违法处分,都无效益,更甭说将其设定为刑事犯罪行为了。
由此可见,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然而,实践中,有人却误认为,当某种经济违法行为因其情节或后果严重而同时触犯刑法时,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直接适用经济行政制裁,毋须启动刑罚。“刑法只能以最重要的社会利益为保护对象”。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在日益倡导自由民主的氛围中,法律对于社会生活更主要的是扮演一种旁观者的角色。它只有在以法律规制某种行为大有必要时才走上前台。刑罚作为法律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更是奉行这种理念。当今刑法讲究谦抑性的原则,就是说立法机关对待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只有在除了以刑法加以规定为犯罪行为以外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途径时才选择动用刑法加以规定。这种谦抑的谨慎原则实质上已经成为现代刑法所追求的一项价值目标。
那么应该如何对这一原则定位呢?从性质上看,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另一表现形式,保障(保护)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依据。国家权力一旦从公民权利中分离出去,二者就形成一种此消彼长、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刑罚权设置的初始,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防止其受到来自另一公民的不法侵害,一旦赋予了国家,即表现为对国家的一种限制:国家仅能在此范围内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是公民的自由。因此,刑法的第一要务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其次才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这一点表现在刑法机能上,就是保障机能是第一位的,保护机能是第二位的;表现在刑法性质的定位上,就是刑法首先是权利法,其次才是犯罪法。刑法的此种性质定位,彰显为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的刑法的谦抑性,它要求刑法是紧缩的、经济的、补充的,刑罚之网不能过于扩张,若仅凭主观恶性或客观危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然形成侵犯人权的状态。
能够不使用刑罚,而以其他手段亦能达到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及保护社会与个人法益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的手段。 那么立法者如何去制定法律?法官如何去执行法律呢?这里还涉及一个法律的复杂性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即立法的滞后性。由于人的主观认识的有限性,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使之从一开始制定就必然处于一种落后的状态;然而,社会的发展是日新月异,使既定法律越来越适应社会发展,必然就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二,刑法的相对稳定性和犯罪的变动性。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少到目前的经验表明,总是伴随着城市化和人员的高度流动化,而人员的高度流动性和城市化使人们更多同陌生人交往,使违法犯罪有了可乘之机。“一般说来,处于陌生环境的个人对他人以及周围的环境都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这就使他或她更易于从事一些在家乡或熟悉的环境中所不为的行为。”
犯罪主要是两种犯罪:一种是杀人、放火、抢劫、盗窃这类的犯罪。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有非常强烈的一种反社会性,他是有意识地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则。那么,另外一种犯罪,我们都知道,是过失犯罪。比如说交通肇事,或者像目前我们这个案件引起山林着火。像这样的情况我们知道,做了这样事情的人,造成这样损害的人,他的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像这样一种过失犯罪都可以采用补偿社会,让犯罪人能够更好地用他们的力量,用他们的一种努力去恢复、改善被他们破坏了的社会的价值。判决就这个案子而言,一方面体现了刑事的制裁,另一方面体现了刑法教育挽救的原则。因为从国家的整个社会发展,总是趋向于越来越文明,越来越缓和我们刑法的严厉程度。
总之,如果说在现代社会,宪法是一切法的根本法,人们必须端赖宪政和民主才能过一种自由和有秩序的生活,那么刑法就是一切法律(包括宪法)的保障法,在刑法缺席的情况下,人们不能过一种安全、符合基本规则的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可见刑法的重要性,但是刑罚的轻重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成正比例的,刑罚越轻文明程度越高。正如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言:“立足于已然之罪刑罪应该是一种报应,而立足于未然之罪,刑法应该是一种预防。非刑罚化对传统的报应性刑罚提出了根本的挑战,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固守的有罪必罚的报应观念,推动了社会对于犯罪和罪犯态度的改革,同时也节约了国家刑罚资源的投入,使现代社会对付犯罪的反应方式在趋向多样化的同时,更趋向人道、文明、经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