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娇
[摘要]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薪酬不公问题及其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本文在深刻分析马克思工资决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诸如建立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同步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新的工资分配机制抑制社会分配不公以及强化国家宏观调控等解决薪酬不公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马克思工资决定理论 劳动力价值 薪酬不公 工资改革
一、薪酬不公的现状及其影响
近年来,虽然我国物价水平偶尔呈现下降的状态,但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态势不可逆转。物价上涨自然要求职工工资相应增长,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0年全国平均工资由2009年的32244元增加到36539元,职工收入有了很大提高。然而,与快速上涨的物价相比,工资增长水平远远落后于物价上涨水平, 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上涨1.7个百分点,而消费价格指数则上涨4个百分点,平均实际工资指数下降2.8个百分点。此外,工资增长群体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大中型国有企业,普通员工工资并没有相应增加,这一现象造成严重社会不公。
地区间、行业间工资差距拉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4年全国职工工资收入最高的上海和最低的海南相比,上海职工年工资收入27304元,海南仅为10397元,两者相差16907元。2010年职工工资收入最高的地区仍为上海,达到66115元,黑龙江最低,为27735元,两地工资收入差距38380元。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地区间收入差距呈现拉大的趋势。 从行业间来看,2003年最高工资分布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30897元;农林牧渔业收入最低,为6884元,相差24013元,前者是后者的4.5倍;2010年金融业工资最高,农林牧渔业工资收入最低。金融业平均工资高达70146元,农林牧渔业仅为16717元,两者相差53429元,相差4.2倍。如果考虑到统计过程及其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金融业的平均工资可能远远高于统计数据。再如国有垄断行业,由于其垄断地位赋予的特殊优势,福利收入可能比工资收入更高,与普通行业实际收入差距达到5—10倍。如果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在不久的将来,地区间、行业间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
综上,薪酬不公在我国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它将给我们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一,薪酬不公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首先表现在薪酬不公导致员工生产积极性降低,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降低,从而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次还表现在劳动者求职中的“挑肥拣瘦”,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劳动者也是 “理性经济人”,在求职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选择劳动强度小、工作环境好、工资待遇高的企业;而不愿意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工资待遇差的行业。譬如近几年出现的公务员热和国有企业热,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将给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威胁。再次,薪酬不公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还表现在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整个社会购买力降低,不能有效拉动社会经济的增长。其二,薪酬不公对生产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影响。薪酬不公直接导致贫富差距巨大悬殊、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的差别以及社会成员不公平感的增强,其结果就是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敌对、仇视心理的出现以及社会的不稳定,给和谐社会建设带来极大的阻碍。
二、马克思的工资决定理论
1.劳动力价值是工人工资的决定因素
马克思认为,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价值或者价格的转化形式,因此,工资的高低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劳动力价值是指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一,维持工人自身正常生活状况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二,维持工人家属、子女即劳动力的替补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三,劳动力的教育费用。劳动力价值一方面受到纯生理因素的影响,该因素决定着劳动力价值的最低界限,由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马克思指出:“简单劳动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这种维持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就是工资,这样决定的工资就叫做最低工资。”如果劳动力的价格低于这个最低界限,劳动力的供给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劳动力的价值也受到历史的和社会的因素的影响,该因素决定了劳动力价值的最高界限。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的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界限和最高界限也不相同。此外,马克思认为工人工资除了受到劳动力价值的决定,还受到企业利润的制约,企业利润越高,劳动者的工资也相应提高;企业利润越低,所能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越低。
2.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是工资水平高低的影响因素
劳动力也是商品,因此商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规律也适用于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影响劳动力的价格,当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时,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表现为劳动力供给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导致劳动者竞相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增加劳动强度,从而降低工资水平;当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需求大于供给时,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表现为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使资本家不得不以优厚的工资待遇吸引优秀的劳动者,因此有利于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提高。但是,马克思认为:“劳动价格的提高将会限制在这个界限之内,在这个界限之内,它不仅不会触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并且还会保证资本主义的规模扩大的再生产。”
3.实际工资的高低受到物价水平的影响
马克思指出,考察工人工资的数量和它的变化不仅要看工人所得货币的多少,而且还要考虑这些货币的实际购买能力。因此需要区别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名义工资是指资本家付给工人货币的多少,货币只是一种价值符号,不代表工人取得的财富的多少,因此必须引入实际工资的概念。实际工资是工人用这些货币所能购买到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的多少。实际工资反映了工人的真实生活水平。实际工资受到名义工资和物价水平的影响:在名义工资不变的情况下,物价水平越高,工人所能购买到的生活资料和服务越少,他所得到的实际工资就越低;物价水平越低,工人所能购买到的生活资料和服务越多,他所得到的实际工资就越高。在名义工资和物价水平同时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名义工资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水平相等,则实际工资不变;如果名义工资的增长高于物价水平的增长,则实际工资增加,相反则实际工资减少。
三、解决薪酬不公现象的措施建议
虽然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是针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的科学分析,但是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发挥作用,社会主义的中国可以而且应当借鉴一切国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有益经验。因此,学习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对于指导我国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资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国工资制度改革关键是要切实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其他分配方式,真正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资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马克思认为,工人的工资应该有一个最低的限额,这个限额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只有使工人的工资等于或者高于这个最低限额才能保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除了生存需要,一定的发展需要也是工人需要的重要方面,因此工人的最低工资不应仅仅包括维持其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还应包含工人的教育、医疗等所产生的费用。此外,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力的价值除了受到纯生理因素的制约,还受到历史的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确立应根据各个地区的综合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职工平均工资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各地区应建立与本地区具体情况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使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政府应积极敦促政策执行,使国家的政策能真正惠及人民。
2.坚持同步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原则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物价水平影响工人取得实际工资的多少。近几年来,物价水平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多年来的低工资以及飞涨的物价,使得货币以惊人的速度贬值,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城镇职工的工资只能维持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而不能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发生质的提高。因此,要想取得工资制度改革的成功,必须使工资与社会经济同步增长,使工资制度改革与物价改革、住房医疗制度改革、财政改革等同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劳动力的保值,避免工人的实际工资因物价水平的上涨而降低以及劳动者实际生活水平的下降,保证劳动者能够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3.实施新的工资分配机制,抑制社会分配不公
近年来,职工的工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与职工工资提高相伴随的是贫富差距拉大以及社会不公。这种分配的不公不是因为劳动者个人的才能和工作态度造成的,更多源于权力、公司的垄断地位以及非法经营等非理性因素,而这些都不是劳动者凭一己之力能改变的。社会分配的不公不利于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威胁,阻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展开。因此,我们要在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国情的新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的消除社会分配不公带来的贫富差距的巨大悬殊和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
4.强化国家对工资运行的宏观调控
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对工资运行的有效调控。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领域,激发人们的劳动、投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抓住竞争这一核心,鼓励先进,实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激发效率与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在资源配置和工资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更有利于效率提高的环节中去,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对于人们的合法收入,不论是劳动收入还是投资所得,国家都应予以保护。此外,国家还应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为工资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国家应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税收等再分配手段对社会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调节,将过高收入调节到合理的范围;加强对职工工资收入的监管,提高收入的透明度,减少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真正实现公正、合理、公平的工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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