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江、阎焱的底线是什么

2012-04-29 00:44杨伟庆
中国经济周刊 2012年29期
关键词:雷士创始人长江

杨伟庆

对企业家而言,引入投资者主要目的仍是满足资金需求,掌握企业控制权依然是企业家最为看重的结果。

雷士照明事件愈演愈烈,甚至已从管理层控制权之争,演化成一场公司底层员工“群情激愤”的群体性事件,这也许是争论双方均始料未及的结果。而在此期间,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与赛富基金创始管理合伙人、雷士照明新任董事长阎焱在微博上多次隔空对战,却相对保持了理性与克制。事件原委我们尚无法准确判断,但无论如何收场,该事件都将称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又一个标志性事件。

吴长江是中国照明行业龙头企业创始人,其行业地位及管理能力毋庸置疑;而阎焱作为VC/PE行业知名投资者,其专业精神以及强势风格也众所周知。因此,这场争斗或许并无“对错”之别,而更多缘于双方不同身份与不同管理风格,如此前的贝恩资本与国美等事件,均有此意。笔者作为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创始人之一,同时也是VC/PE行业从业者,对此更是深有体会。

不管企业对外部投资者参与管理以及提供增值服务持怎样的欢迎态度,对企业家而言,引入投资者主要目的仍是满足资金需求,掌握企业控制权依然是企业家最为看重的结果。对VC/PE等财务投资者而言,最终的退出是必然结果,参与管理并不是目的,但如果需要,投资者作为企业股东,依然有权利参与管理,甚至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取得企业控制权。

该认知差异的深层原因,是中国特色的“企业家精神”与成熟商业环境下“契约精神”仍未得以融合。也正是在这两者的角力与平衡下,才不断出现创始人与投资者(股东)、创始人或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博弈事件。

作为创业者,笔者深知在中国商业环境下企业“野蛮生长”模式的无奈,也理解企业家在艰难创业过程中其“特色”管理体系存在的合理性。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力,不仅仅体现在管理层结构中,而更多体现在精神层面,并与企业股权结构无关,雷士照明事件中员工及经销商对吴长江的响应即生动地体现了这一点。因此,无论是从情感还是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投资者都应给予创始人足够的尊重甚至妥协——这或许是投资机构本土化进程中的无奈之举,但也是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

但长远来看,作为企业家则应该对投资者参与管理持更加欢迎的态度。应借助外部投资者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而不是继续“野蛮生长”。必须承认,过去十年间,中国VC/PE机构在改善中国商业环境、改善企业管理机制方面功不可没,多数机构也表现出较强的专业能力及职业精神。客观而言,在雷士照明事件中,阎焱对于吴长江回归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跟董事会和股东解释清楚被调查的事件、处理好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下不允许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都是现代化公司治理制度所要求的,不应被企业家个人情绪所曲解。

此外,在本次事件中,外资投资者与本土企业家之间的矛盾,也被过度解读为境外资本对中国民族工业的威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种以非理性民族“情绪”裹挟企业发展的现象,应为企业家及投资者所警惕。

在商业环境趋于成熟的趋势下,中国企业家精神应逐步让位并融入“契约精神”。无论是企业创始人与投资方,还是企业股东与管理者,对其契约的遵守都应该成为企业运作中的底线。

这一事件的未来走向,最可能的结果将是双方以相互妥协结束。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双方利益诉求的一致性。毕竟对投资方而言,最终目的并不是取得管理权而是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如果吴长江的回归有利于企业继续发展,投资者同样会欢迎他回来,而具体方式则可通过谈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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