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2012-04-29 15:28秦兆婷
时代金融 2012年30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公平住房

【摘要】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仍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仍有许多社会问题有待解决,所以在发展中我们既要重视“发展”,也要兼顾“公平”。住房保障制度就是政府保障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权利,而实现社会的“公平”而出台的政策,但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本文就针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提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住房保障制度不公平现象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完善

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公共租赁房,这四个方面都是由政府用以财政补贴为主的公共资源帮助那些无力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的中低收入群体,来保障居民居住的基本问题。这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的目标,也是我国政府关注民生的表现。

我们要注意其中的两个方面:第一,我们不能把住房保障制度看做政府的一种施舍,在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时应该努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忍气吞声。保障房确实是政府出资建立的,然而政府的资金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群众以纳税等方式的支出,本质上是群众之间的相互救济,要反映社会大众的意志,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众的权益。第二,保障房供给制度的定位就是那些确实无法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的低收入的群体,而不属于这一群体的人应该被严格排除在外。也就是说,住房保障制度的目的是雪中送碳,而不是锦上添花。若不能做到这点,就会损害广大民众的利益,伤害民众的感情。因此,保障房的建设以及供给具有限定的标准,这种限定性表现在受益群体的特定性、住房建设面积的限制性和售价租金的限定上。

二、保障房制度中的不公平现象

(一)我国保障房供给的“不公平”现象的现状

2011年初的深圳“名单门”事件一出现,引起了搜狐、网易等各大媒体的强烈关注,成为深圳市民和网民的热议话题,在记者、深圳市民、网民等群体的监督、质疑中,住豪宅或保障房的申购者,年入两三千元却开超十万元小车的申购者,零收入、零资产的申购者,从复审到终审被查出资产不一致的申购人等情况一一浮现。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在大举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背景下,保障性住房的公开、透明、合规分配即保障房供给的“公平性”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建设课题摆在我们面前。

所谓保障房供给中的“不公平”现象就是指由于住房保障制度制定或执行过程的偏差,使保障福利没有落实在应受保障的目标群体上,而是被不应被保障的中高收入群体挤占。这样就形成了保障房制度中的“马太效应”,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偏离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初衷,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

(二)保障房制度中“不公平”现象产生的原因

保障住房制度中“不公平”现象主要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两方面的原因产生。

在政策制定方面:

第一,保障对象的界定标准不完善。我国保障房制度的目标群体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家庭收入标准和户籍门槛,而“不公平”现象大多由于家庭收入标准的界定不够完善而产生。我国家庭收入标准通常设定一个补助收入的上限,只有收入低于这个补助收入上限的家庭才有资格享有保障房。这个上限标准一般是以当地政府规定的低保线为基准并按一定比例设定。这种低于补助收入上限享受保障房的政策制定就使一些理应享受住房福利的人群一开始就排除在外。例如,补助收入上限标准将收入刚刚超过低保线但又不具备购买或租赁商品房实力的人排除在保障房制度之外,形成了“能买的不让买,让买的买不起”的尴尬局面。此外,家庭收入审核标准的不完善把一些名义收入低,但拥有大量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的群体纳入保障对象,直接造成了保障房保富人的现象。

第二,保障房的用房政策缺少约束。我国现在从政府获得保障房同商品房一样,在房屋的交易市场上没有任何约束。加上近几年来房地产泡沫严重,房价上涨,投机活动频繁,使得一些中高收入阶层起了投机的念头,想方设法得到保障房,从而获得投机收益。

第三,政府缺少惩治非法获得保障房的规定。从保障房制度出台以后,“不公平”现象比比皆是,其中也不乏被曝光的例子。然而政府未对这种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惩治,从而滋长了中高收入者的投机情绪。

在政策实施方面:

第一,尽管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和目标受众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地方政府在操作执行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住房面积失控、申请者条件审核标准不完善以及保障房配置设施不全等问题。使得政策执行上的“暗箱操作”和“缺斤少两”现象大量存在。

第二,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有些保障房制度的目标群体在申报时属于保障房供给的目标群体后,但是几年后由于政府和自身的共同努力使其脱离了低保线。但其仍享有保障房,而那些收入没有到达低保线的群众却没有保障房。这样就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保障房制度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改革对政府政绩的考察方式。目前在我国政府政绩的考察基本上是以GDP为基础的考核制度,这样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而将本应该用于住房保障制度的土地用于商业用途,这样直接导致了保障房制度实施时产生的地段、面积、供给对象不合理的情况。

(三)“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带来的影响

保障房制度“不公平”现象产生的影响主要有:

第一,可能引起社会问题。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后会滋生不满的情绪,从而可能会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第二,容易降低对政府的信任度。由于保障房制度中的“不公平”现象会给收入较低的群众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动摇了他们认为政府可以合法保护弱势公民权益和有效配置资源的信念。

第三,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政府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将用于建设保障房的用地统一划拨,免征行政性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损失了大量的经济利益。而“不公平”现象又使保障房资源没有流入到应该流入的地方,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和流失。

三、对保障房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反思

(一)保障房制度制定方面的反思

在政策制定方面,目前我国保障房提供在政策制定方面的“不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保障对象的补贴收入标准上。我国的补贴收入标准往往以当地制定的低保线为标准,针对住房保障制度中的不公平现象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的疑问:能否用该收入标准准确地衡量家庭的住房支出?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无法对该家庭自主承担的住房消费程度进行判断。该收入标准是否能够与动态变化的市场房价和租金挂钩?如果答案仍然是否定的,那么也无从判断家庭住房消费的困难程度。上面两个问题如果没有解决好,就会造成最需要保障的群体没有享受到保障福利的“不公平”现象。其次,以家庭合法所得作为审核标准直接排除了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造成的不公平。我们需要认识的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隐性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例是非常大的,而一般拥有大量隐性收入的家庭往往生活富足,不应该被列为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群众。比如,一个完全依赖工资等合法收入勉强超过补贴收入上限的家庭,和一个合法收入几乎为零但是拥有较多灰色甚至是非法收入的家庭,哪一个更应该得到保障呢?答案当然是那个勤勤恳恳的劳动家庭。但是在资格的审查中,在第二个家庭的隐性收入没有曝光的情况下,肯定是第一个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而把机会留给了第二个家庭。这就与住房保障房供给制度的初衷相距甚远,甚至背道而驰。这样的结果会有损社会的公平,不利于国家民生政策的发展。

(二)保障房制度实施方面反映的反思

保障房的“不公平”问题,更多地来源于操作层面上的政策性违规,其具体表现就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执行保障房政策时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

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时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意地选择建设地段。建设保障房的目的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投资,我国的保障房占据了大量的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的地段,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用于商业投资可获得的收入,另一方面也使很多中高收入者也加入到了争取保障房的行列。显然,对于很多中高收入者来说,他们很难满足入住保障房的条件,那他们又是如何争取到保障房的入住资格的呢?除了小部分依靠隐瞒收入外,大部分依靠的是与政府的保障房供给的“操盘手”的密切利益关系。这些保障房供给的“操盘手”正是利用保障房供给制度中的漏洞达到了非法的获利。

第二,随意控制建设面积。我国规定的保障房的面积中大概控制在60-80平米。但是,在实际建造的保障房中出现了大量的100-120的超标准保障房,甚至出现了180平米以上的“豪宅”。这种情况的出现意味着保障房制度保障的已不仅仅是低收入群体基本居住条件。

保障房供给中“不公平”问题的普遍存在,表明其已经成为住房保障制度有效实行的拦路虎,对政府的工作效果以及群众的信任程度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必须尽力铲除这些现象;然而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却错综复杂,由此可见要实现住房保障制度中的绝对公平还需要一段长时期的艰苦奋斗。

四、应该如何消除保障房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全面界定保障房供给对象和保障标准

综合收入、可支配收入及家庭需求结构等指标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保障标准。不同人口的家庭,家庭人口的性别年龄比例都应该作为影响因素来考虑。同时,要对家庭的真正收入进行调查,一旦发现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不但不应该予以保障更应该进行惩罚。

(二) 明确各级政府保障房供给的职责,加强立法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应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为根本。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有效限制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自利偏好,保持公平公正。

(三)引入合理的多元政绩考核制度

在进行政绩考核时除了财政收入标准,还应引入居民满意指标,减少地方政府狭隘的利己行为,保障政策的公平性。

(四)避免永久的福利享受,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要尽快完善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建立享用保障房人的收入跟踪监测制度,设定退出条件,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完善公示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保障低收入住房群体的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购房人一旦超过了这个群体,变成了有实力的人,那就要把这个房子让给更需要的低收入群体去居住。

(五)建立健全的监督反馈政策,保证政策公开透明

我们的住房保障制度缺少的不是惩罚条款而是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在利益相关者间的相互袒护下,不能使所有条款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成为了一纸空文。所以一定要保证政策公开性,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王宇.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评析[J].东北财经大学,2007.

[2]季雪.房价逆调控而上涨的政策性原因与对策[J].城市发展研究,2007.

[3]鲍星华.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研究[J].福建师范大学,2008.

作者简介:秦兆婷(1993-),女,内蒙古呼伦贝尔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经济学。

(责任编辑:唐荣波)

猜你喜欢
保障制度公平住房
不公平
公平对抗
聚焦两会!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未提房地产税!
怎样才公平
农村住房保障制度设计
走街串巷找住房
公平比较
对我国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思考
中日生活保护制度比较及对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启示
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