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于2005年6月在北京丰台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2010年3月,章先生的儿子章渝(化名)与杨女士结婚后在此房屋内与父母共同居住。但儿子儿媳时常闹矛盾争吵,使章先生老两口寝食难安。后来,儿媳在通州区购买了住房,章先生希望儿子儿媳搬出去居住。沟通无果之下,章先生最近将儿子儿媳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将其个人物品清空,并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的门卡和钥匙,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章渝辩称:“原告与我是父子关系,我近期没在那住。我同意把个人物品清空搬出,我自己外面有居住条件,不用住父亲的房子,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杨女士辩称:“我最近几个月没在那住,但是个人物品我不同意清空拿走,也不同意返还门卡和钥匙,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章先生系本案诉争房屋产權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的门卡和钥匙应由房屋产权人持有,现房屋产权人不同意被告持有,故二被告持有该房屋门卡和钥匙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民应当将个人物品放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内,现二被告有居住条件,房屋产权人不同意二被告将个人物品放于原告房屋内,二被告将个人物品存放于原告房屋内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将房屋内个人物品清空,并返还门卡和钥匙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据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