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披露上市公司环境违规的问题及对策

2012-04-29 13:12严方
时代金融 2012年30期
关键词:环保部强制性核查

【摘要】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正日趋受到重视,本文从信息不对称理论阐述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并指出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环境违规披露存在的不足,对我国强制性环境违规信息的披露提出改进性意见。

【关键词】强制性环境违规披露信息不对称对策

一、引言

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自古就充满着冲突。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虽然曾给西方国家带来巨大的发展,但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被破坏、水体污染等一系列环境污染再一次说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已经不再可行,尤其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将保护环境纳入整个社会的发展规划中,切实缓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迫在眉睫的需求。

二、强制性环境披露的理论基础

市场失灵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强制新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理论支持。该理论最早是20世纪七十年代由美国三位著名的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 A. Akerlof)和迈克尔·斯彭斯(Andrew Michael Spence)分别从金融市场、劳动力、商品交易三个不同领域研究得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不同位置的人所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内部人员对于信息的掌握往往是处于比较有利的一方,而外部人员对于信息的掌握往往就处于不利的一方,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而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相比于投资者以及公众,企业的内部管理者掌握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污染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企业在环境安全设施上的投资情况以及企业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而对于企业的外部人员,比如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公司的债权人、公司产品的消费者,他们除了从企业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获得数据以外并没有其他的资源能够获得数据。这种环境信息不对等状况将影响投资者和债权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因为当人们不了解整个行业的环境投资状况时更倾向于以整个行业的平均水平来看待企业。

基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有必要依靠政府和法律的力量,强制对公司环境信息进行披露,使公司信息更加透明和规范,保护相关利益者。

三、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违规披露的不足

(一)上市公司强制审查的法律法规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强制性环境违规披露,主要是通过以下法律法规,包括2003年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以及200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并且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上市公司环保的审查,国家环保局还于2008年颁布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也就是说除非企业申请上市或者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否则只有当环保部定期对企业进行审查时,才会披露上市公司的环境违规情况。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环境披露还是以上市公司自愿性为主,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市公司自身的环境意识。而上市公司往往利用公众与上市公司内部管理者的信息不对称情况,钻法律法规的漏洞。在2010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布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结果发现包括紫金矿业、晨鸣纸业等11家上市公司并没有承诺整改环保问题进行改正。上市公司,作为优质企业的代表却连环境承诺都无法完成。

(二)环境违规信息披露版面设置模式

环保部现在对于环境违规信息的披露主要通过三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省一级环境保护厅以及地方性环境保护局。而公众想要获知企业是否违反了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均从环保部的官网上获悉。然而在环境违规信息披露的版面设置上,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内的网站都未能在首页列示环境违规的企业,更不能在环境违规企业的披露中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这显然无法引起投资者以及公众足够的重视,也不利于通过资本市场自主优化合理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

四、政策意见

(一)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后续监督力度

鉴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出现的情况,环保部门一方面应该加大对上市公司强制披露法律法规的完善,包括对上市公司在年报上强制披露在排污费、环境设备的投资等方面外,也应该对上市公司在环保核查中的问题在披露后做后续跟踪,加大对上市公司上市后的监督力度,以防止出现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即“上市前环保,上市后污染”的情况。

(二)版面设置凸显上市公司的环境违规情况

建议在环保部的官网上,专门设置上市公司的环境违规情况列表。因为根据国外的研究,包括Shane和Spicer(1983)、Klassam和Mc Laughlin (1996)以及LaPlante and Lanoie(1994)对西方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当上市公司出现环境方面的负面消息时,资本市场会对这些环境违规信息作出负面反应。因此通过突出上市公司的环境违规情况,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化配置原则使投资者意识到这些公司在污染控制上存在不足,减少对此类股票的投资,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对于这些环境违规企业进行惩罚。

(三)强化与媒体的合作

相比于国家环保部,媒体更易接触到这些上市公司,他们的采访可以事先不被预知;另外,相比于国家环保部的定期披露,媒体可以实时对上市公司的环境控制进行后续跟踪报道,且其辐射范围更广,受众群体更大,因此在环保部对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后,可以联合媒体,使得公众对信息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刘呈庆,温武军,于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2003(01):25-29.

[2]Shane,P.B.and B.H.Spicer. Market Response to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Produced Outside the Firm [J]. Accounting Review. 1983(53):521-538.

作者简介:严方(1988-),女,上海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财务。

(责任编辑:刘晶晶)

猜你喜欢
环保部强制性核查
对某企业重大危险源核查引发的思考
关于设计保证系统适航独立核查的思考
基于无人机影像的营造林核查应用研究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采用保留被测件进行期间核查的方法
我国将实施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
首批强制性气象国家标准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环保部将发四项新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015年将出台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