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环境浅析

2012-04-29 13:12王垲垲
时代金融 2012年30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核查法律法规

【摘要】从1997-2012年这十五年间,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尤其是2011年1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颁布,但是依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相应的审核程序和奖惩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不具有强制性。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在环保部门和证监会积极推动之下,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最早在1997年,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涉及环境信息披露,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第五部分应适当提及能源或者交通方面存在的制约、产业政策的限制、环保因素的限制、严重依赖有限的自然资源等环境信息相关的风险因素。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86条和第88条规定可见证监会开始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主动、及时披露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相关信息。

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制性要求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并要求列入名单的企业根据环保部门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否则承担违法责任。我国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6月,《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本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对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等十三个重污染行业中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核查。

2003年9月,《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进一步落实,对列入名单的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和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了划分,对公开信息的途径进行了规定,也鼓励企业制作年度环境报告。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战略的高度,是指导我国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强调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在生产环节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要求企业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

2007年4月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规范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并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的九类环境信息,以及被列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企业强制披露的四类环境信息。

2007年8月,《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是对环发[2003]101号文件的进一步执行。《通知》由环保局统一组织开展,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将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含环境信息)。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提到的九类环境信息等。

2010年7月,《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上市公司应该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

2011年1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从1997-2012年这十五年间,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尤其是2011年1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颁布,使得国家开始对环境信息披露有了统一的规定,开始明确哪些信息是需要披露的,披露到什么程度,但是依然没有明确相应的审核程序和奖惩机制,不具有强制性。

总体而言,我国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立法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严重。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执行存在一个很大的困境,就是缺乏环保部门与证监会的跨部门合作,上述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环保部门单方面对上市公司作出披露环境信息的规定,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证监会负责的,但证监会认为环境信息可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需要单独制定环境信息等其他具体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所以至今都没有环保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联合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范的文件。

参考文献

[1]李建发,肖华.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J].会计研究, 2002,(04): 42-50.

[2]肖淑芳,胡伟.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J].会计研究,2005(03): 47-52+94.

作者简介:王垲垲(1987-),女,浙江慈溪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管理会计,公司财务。

(责任编辑: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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