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因素

2012-04-29 13:12胡月明
时代金融 2012年30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净资产国资

【摘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般采用存量转让和增量发行两种方式,其实质均为拟上市主体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并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在会计上按“股份支付”处理,需要确认相应的管理费用。目前这一要求已经在拟上市企业中严格实施,股权激励费用的确认会影响到拟上市主体当期利润,如股权激励费用较大,可能造成企业当期亏损,从而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因此,在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对相关费用进行严格测算。

【关键词】股权激励方案因素

一、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原则上可以包括所有专职员工及兼职员工,但需避免不合理的利益输送行为,以及向关联方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利益输送。从最近的审核情况来看,证监会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激励对象在拟上市主体的任职情况,近五年工作简历。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是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关注的重点问题。激励对象用于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或增资)的资金来源需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出资、产权纠纷。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激励对象资金来源可以是自筹资金或者借款。如果是自筹资金需要提供历年合法收入的证明信息。如果是借款需要与借款人之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由其他人垫付资金而形成委托代持的情形;借款人需要有合理的借款背景和经济实力。拟上市主体不能为激励对象垫付资金。

三、定价合理性

从目前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定价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价方式,见表1。

表1 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几种定价方式

激励方式 定价方式 说明 典型案例

股权转让 无偿转让 股东无偿赠予 高德红外、启明星辰、东华测试

每股净资产 实际操作中也有参照净资产折价或溢价情形 梦洁家纺、黑牛食品

1元/股 通常情况下低于净资产价格 正泰电器、东方财富

协商定价 根据公司未来盈利及管理团队贡献协商确定 加加食品

增资扩股 1元/股 通常情况下低于每股净资产;在国资案例中不具有操作性 浙富股份、吉峰农机

每股净资产 实际操作中也有参照净资产折价或溢价情形 蓝色光标、爱施德

协商定价 根据公司未来盈利及管理团队贡献协商确定 陕鼓动力(国资)

以上定价方式在实践中均可被监管部门接受,但各种方式下各方承担的税收成本存在差异,公司实际情况不同,适用的具体案例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四、税收问题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股权激励实施时的税收和上市后股份变现时的税收。

(一)股权激励实施时的税收

1.股权转让方式下

(1)无偿转让。该种方式可以理解为股东向激励对象赠予股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285号文精神,结合各个地方税务实践,受赠所得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纳税所得额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确定。由于各个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实践上的差异,具体缴纳金额和缴纳方式需要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

(2)按每股净资产转让。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一般按照每股净资产减原始成本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或25%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增资扩股方式下

因为不存在存量股权转让,增资出资方式为现金的条件下,不涉及税收问题。

(二)股份变现时的税收

1.以公司形式间接持股

公司制存在双重征税,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公司首先要缴一道企业所得税(25%/15%)。在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为自然人,利润分配时需交个人所得税(20%)。

2.以合伙企业形式间接持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税[2008]159号等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直接持股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直接持有奖励的股权时,在分配利润及转让股权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目前对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减免10%;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股权激励需履行程序

(一)股权转让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无上述限制,但如股权转让方为国有控股企业需要取得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增资扩股方式下:需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如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需要取得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六、国有控股企业的特殊考虑

国有控股企业在以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履行相关国资审批程序。国务院国资委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对于拟上市公司尚未制定系统的管理规定,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文件对于向国有控股企业员工、管理层转让股权进行过原则性的规定。在股权定价方面,无论采用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形式,为保证方案的可批性,定价均不应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作者简介:胡月明(1988-),男,安徽芜湖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

(责任编辑: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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