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币支付清算的发展与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2-04-29 07:05王诏惠
时代金融 2012年30期
关键词:外币外汇商业银行

【摘要】我国外币支付清算经过不断发展,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向着电子化、集约化、国际化方向迈进。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外币支付清算在法规建设、监管、清算模式和与其他支付清算系统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文章就此展开分析,提出应从加强法规建设、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整合外币清算模式和进一步推进外币支付体系建设等方面继续推动我国外币支付清算的发展。

【关键词】外币支付清算发展问题

我国外币支付清算从分散的手工处理到由外币支付清算系统集中处理,外币支付清算向着电子化、集约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在适应经济、金融发展,满足境内商品及劳务服务交易对安全、高效、公平的外币支付清算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外币支付清算在法规建设、监管、清算模式和与其他支付清算系统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外币支付清算发展的历史回顾

在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由于资本项目仍未完全开放,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允许境内下列项目以外币计价和结算:用于满足商业银行资金头寸调拨,企业或个人投资,商品及劳务交易和外汇、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交易引起的外币资金结算。

我国外币支付清算的发展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改革开放前

外币支付清算业务采用柜台交易,手工处理,业务量小,清算币种少,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1979年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负责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全国外汇业务。

(二)第二个阶段:改革开放后至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成前

这一阶段各商业银行相继开办国际金融业务,加入SWIFT(环球金融电讯)网络,建设行内资金汇划系统,引进外资合作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币支付清算业务发展迅猛,清算币种增加,业务处理由手工操作转变为系统处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没有统一的银行间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效率低、成本高,风险隐患大,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测。

(三)第三个阶段:自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成至今

2008年7月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全面建成,它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支持多币种支付清算的系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标志着我国外币支付清算进入了电子化、集约化、国际化阶段。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成功运行,消除了以往外币支付清算安排的诸多弊端,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安全、高效、公平的外币支付结算服务,已成为我国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的重要渠道。

二、外币支付清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外币支付清算发展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规建设滞后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人民币支付清算,未明确外币支付清算在其调整范围。二是外币清算执行的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发【1999】24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关于下发规范外币清算业务有关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2号)等制度和办法,在2009年5月27日外管局及各个分支机构停止办理外币清算业务后不再执行。三是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针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未覆盖整个外币支付清算。

外币支付清算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结算纪律的执行缺乏依据,结算纠纷的处理难以做到公平合理,结算过错得不到有效纠正,这都为外币支付清算埋下风险隐患。

(二)监管交叉重叠

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经常项目、资本项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以及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依法负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实行监督管理。这种情况虽然加强了对外币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水平,但也容易出现监管上的重复和交叉点,造成资源浪费。如在外汇账户、境内外汇划转等方面的多重监管。

(三)多种清算模式共存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建成为我国境内外币支付清算搭建了统一的平台,解决了跨行之间债务关系的清算,但是由于传统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机制的限制,我国外币支付清算呈现出“条块分割”,多种清算模式共存的特点,主要有以下模式:一是各商业银行系统内外汇联行清算;二是各商业银行通过境外代理行进行外币清算;三是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通过中国银行进行外币清算;四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直接清算;五是各商业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进行外币清算。各商业银行在境内、境外开立若干账户,造成资金的分割和信息的不完整,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和金融信息外泄。

(四)与其他支付清算系统分割

与其他支付清算系统分割是制约我国外币支付清算向集约化、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境内外币、证券交易清算系统分割。目前,境内外汇、B股和外币债券交易等系统相互分割,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各自为政,资源不能共享,外汇业务通过境外代理银行办理,无法实现工作时间内外币实时结算,清算风险隐患难以控制。

与国际支付清算体系分割。一是我国外币支付清算体系与国际主要结算币种国家的支付系统分割,这是造成外汇业务通过境外代理银行办理,导致大量清算外汇资金沉淀在境外代理行的根本原因,同时也不利于维护我国金融信息安全。二是目前除中国银行等少数商业银行外,多数商业银行未加入持续连接结算银行(CLS),无法实现外币资金跨时区不间断、实时清算,交易过程中的时差风险和支付风险难以控制。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法规建设

为保障外币支付清算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应加强法规建设,加快立法步伐。首先,应扩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法律调整范围,使之既适用于人民币,也适用于外币。其次,应尽快制定出适应外币支付清算业务需求和发展的规章、制度及其细则,明确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使交易各方有章可循。最后,在法规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国际惯例和原则,为我国外币支付清算未来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二)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支付结算服务是人民银行履行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人民银行还是各支付系统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有外汇监管职责。为了外币支付清算体系高效的运行和管理,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共同建立外币支付清算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加快信息共享步伐,科学构建外币支付清算联合监管机制。

(三)整合外币清算模式

从根本上解决外币支付清算多种清算模式共存的途径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份制支付清算公司,实现支付清算系统商业化运作。这样一方面可以规避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不允许海外中央银行充当本国发行货币的结算机构的规定;另一方面以《公司法》为准绳,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支付清算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为我国支付清算系统高效运转,加快国际化进程奠定组织架构基础。

现阶段,应充分利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这一全国性银行间外币支付清算平台,尽快实现该系统在境内银行间的互联互通,尤其是在“两头在内”,即收付款双方均为境内参与者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系统的清算效率,避免外币资金分散于多个清算渠道,增加支付风险。

(四)进一步推进外币支付体系建设

首先,应加强支付体系一体化建设,解决现有各清算系统的分割问题,实现外币支付系统、B股证券资金清算系统和外币债券交易系统PVP、DVP连接,使外汇、证券的交割同步进行,提高清算效率,降低以外币计价交易的系统性支付清算风险。

其次,稳步推进使外币支付体系成为国际支付清算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外币支付清算资金的最终清算在发钞国中央银行进行,如目前95%的跨国美元最终清算就是通过美国同业支付系统(CHIPS)进行,因此必须推进我国外币支付体系与国际支付清算体系的连接,为跨境外币资金清算提供安全、高效的通道。另一方面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跨国支付中因时差和支付系统运行时间的差异产生的“赫尔斯塔风险”,应推动更多的商业银行加入持续连接结算银行(CLS),规避外汇交易的结算风险并减少头寸的占用。

参考文献

[1]苏宁.中国境内外币支付清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16.

[2]王大贤,康全仁. 进一步发展我国本外币支付系统探析[J].中国金融电脑,2009(1):50-53.

作者简介:王诏惠(1969-),女,江苏南京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会计师,从事外币清算工作。

(责任编辑: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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