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家金融法律体系的纲领和主线,是金融法律的基本精神所在,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根本价值。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金融业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金融全球化的融合拓展引发了金融法价值取向的变革。
【关键词】金融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
一、金融制度改革趋势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及不断深入,2009年10月22日美国财政部提交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得到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投票通过。根据该法案,美国成立了新的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职能在原来七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得以整合。在如今的法治环境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建立了制度保障。2011年以来,我国一些内部试行办法开始出台,涵盖证券、银行、保险等领域,全面保护高低端市场的新型金融消费保护体系开始形成,各大银行通过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各地区对金融消费保护工作开始试点。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在金融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完备,尤其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存在争议。
多头监管具有专业化以及促进竞争的优势,此种监管模式被世界金融监管普遍采用。由于行业和部门的分割易导致监管漏洞,使得多头监管存在整体效率低下的问题,并且可能为投机者提供套利空间。此种制度也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机会。所以,进一步加强集中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主体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市场技术化和专业化不断提高。普通投资者很难通过信息披露真正了解企业的具体运作情况。金融领域的信用评级机构和经纪中介的存在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安全保障。但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清楚认识到信用评级机构和经纪中介以自身盈利为主要目的,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牺牲消费者权益。因此,各国应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力度,重视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在真实披露信息的基础上,严格对系统风险的控制。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从社会利益出发,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之下,金融法将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健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和风险。坚持此项原则,就是严格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保障金融资产安全的同时使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并且使金融资产以更快的速度进行周转,促进金融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维护金融资产运行的安全、流动和效益是各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
金融资产的安全和效益是贷款人和存款人的利益重心,同时也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根本宗旨。如赋予证券更强的流动性就是证券上市制度的目的。安全、流动与效益三者存在矛盾冲突,又可以协调统一。金融法律法规的设计是在保障市场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金融市场资金融通价值。
(二)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维护货币政策作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政府发挥转变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宏观调控体系。坚持维护货币政策原则,就是坚持稳定货币,优化结构,抑制通胀,使国民经济的发展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在金融法的保障下,有效贯彻和实施货币政策,促进社会经济规划目标的实现。中央银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在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通过借助货币市场,运用金融手段,国家可以通过对信用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实现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货币政策将结构调节和总量调节相结合,通过对利率、汇率、信用量和货币供应量等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实现对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控制。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相互制约,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实现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
金融法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金融市场是多方利益主体的集合,既需要金融机构的苦心经营,也需要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国家的扶持与协调。所以金融法要将投资者利益、金融机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优化作为重要原则。例如,证券法律制度初衷是克服证券市场中欺诈、市场操作和过度投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证券法律制度更将保障证券市场顺畅运行作为终极目标,同时维护证券市场主体和国家的利益。作为投资者,总希望保证自己投资的安全,且获得较高收益。而筹资者希望在避免筹资风险的同时以尽量低的筹资成本筹集到资金。金融市场中供求双方的利益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有效的金融市场应有效协调各方利益矛盾。
三、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金融立法应符合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出金融业发展的前瞻性和现实性。金融市场和金融业的发展以实践探索为根本动力,只有坚持实践探索,才能将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才能实现金融业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会不断提高。尊重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是金融法的立法基础,也是金融法的改革方向。金融法是一种工具,它具有稳定性,它准确反映金融发展的现实,服务于金融实践。同时金融业的实践使金融法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法更是一种价值体现,金融法在客观实践的基础上,反映和评价金融业发展趋势,体现金融业前瞻性与阶段性的统一。
此外,金融立法应符合国际惯例下的金融全球化趋势。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受到世贸规则的约束和影响。当我国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发生冲突时,我国法律服从于世贸规则。我国金融立法相对薄弱,应将放宽业务种类、审慎市场准入、严格法律监管作为立法宗旨,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我国金融服务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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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晨(1988-),男,汉族,辽宁黑山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