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

2012-04-29 00:26丁炯
会计之友 2012年33期

丁炯

【摘要】 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有效管理,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降低资金成本,避免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文章结合作者二十几年从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实践经验,阐述了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的主要方法。

【关键词】 施工业务; 涉税事项; 涉税管理

建筑企业是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有一定施工资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业务流动性大、跨地区经营、项目从开工到清算时间跨度长的特点,以及各地区税收政策不统一、税务经办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一致等原因,使得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工作难度大,容易造成企业税负加重。因此,建筑企业如果不加强对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有效管理,往往会无端增加企业税负和资金成本,使企业经济利益受损。

一、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概述

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是指建筑企业开展施工业务过程涉及的与税收业务有关的事项。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就是对建筑企业施工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税收缴纳、税务检查等税收事务,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及控制。在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中,税收的申报和缴纳是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

二、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

该税种是建筑企业在劳务所在地,一般按照当月收到的工程款项或者完成的施工产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地方税及其附加,主要有以下几个税种:

1.营业税

一般按照当月收到的工程款项或者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者完成的产值的3%税率计算,向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般以营业税款为计税基数的7%计算,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教育费附加

一般以营业税税款为计税基数的5%计算,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4.防洪护堤费

一般按照当月收到的工程款项或者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者完成的产值为基数的1%(各地税率不统一)计算,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印花税

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的印花税,一般在合同签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率为合同收入的0.3‰。

(三)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为向企业征收和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征收两种:

1.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及支付给为企业提供劳务的个人报酬,企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人责任,向纳税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向企业法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外地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开票额的0.1%至1%不等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以下办法:

1.按企业盈利情况征收

一般按以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施工企业采取查账计征办法缴纳,适用税率为25%。

(2)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所得税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项目

(1)在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目前采取的总分支机构分配表缴纳,年底进行汇总清算。

(2)由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工程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个别省份的个别地区税务机关对外地建筑企业,不接受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开票额的一定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如福建省某建筑公司到江西南昌承建一医院项目,南昌某地税局不接受该公司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该项目开票金额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该项目总造价15 000万元,总共被征收了225万元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

对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应重点采取以下几点办法: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管理

该税项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按照施工产值、收到的工程款、确认的业务收入、开具的发票额四种金额孰高原则进行缴税,但是发票额是最低保证。对该税项的管理应该重点采取以下办法:

1.项目实施过程要按照施工产值与营业收入孰低为营业税纳税基数

尽管一个项目的总发票额是确定的,最终的交税总额也是不变的,但是一个工程项目从开始到收到最后一笔工程款,一般至少要5年以上,如果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减少交税金额,可以为企业节省一笔财务费用。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施工产值尽量不要超过营业收入,特别是垫款施工项目。因为税务部门有时候可以不按照营业收入来征税,而是采取权责发生制即工程的形象进度。笔者多年前就遇到过这种情况,一个税务征管员到单位查账,要求提供每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产值,要求按照工程的形象进度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而不按财务确认的营业收入。施工企业是风险大盈利小的企业,如果垫款支付工程成本,又垫款缴纳税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方式将加重建筑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财务成本,降低项目利润。

2.在有备料款情况下要按照收取进度款或者开票额纳税

在实际工作中,收到的工程款中如果包含了备料款,要尽量与甲方商榷,按照收到的进度款开发票,备料款另开收据。因为发票一旦开具,就要按发票全额交税,而备料款并不具备确认营业收入的条件,如果连同备料款一起交税,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3.分包税款要提前抵扣

按照税法规定,总包实际缴纳营业税是按照总包的收入扣除分包额后的差额来缴纳。在实际工作中,总包开票次月就要缴纳税款,而分包业务都是发生在总包开票一段时间甚至几个月之后。即在总包第一次开票时,分包业务是无法抵税的,只有在第二次总包开票时甚至更后面才可能抵税,分包业务抵税每次都是递延滞后的。因此从项目第二次开始开票给业主时,就应该提前考虑对分包业务金额进行抵税,不然到最后一次开票才考虑,这个时候如果所有分包业务累计金额大于本次开票金额,就无法及时抵税。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不但难度大、程序复杂,而且增加了资金占用成本。

4.项目的其他结算收入要并入施工业务收入结算

由于施工业务的复杂性,往往一个项目与业主最后的交易金额中,除了工程造价金额外,还有其他如资金占用利息、奖励、罚款、租金、咨询费等工程造价组成之外的款项。如果在工程项目编制决算时,将工程造价组成之外的款项包含在工程造价决算书中,按照工程款发票开具给业主,则按照3%的施工营业税基数缴纳。如果单独结算,款项内容明确,则要按照其他服务收入5%基数交税。因此,应该把工程造价组成之外的款项包含在工程造价决算书中,这样可以降低税负。

(二)印花税的管理

实际工作中,在开票时,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按开票金额0.3‰缴纳印花税。根据规定,建筑企业将总承包项目的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公司时,除了要按照总承包的开票金额缴纳印花税,还得将各个分包的金额分别缴纳印花税。因此建筑企业如果自己具备该项施工资质的,应该避免将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减少签订分包合同,以降低企业税负。

(三)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对于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该及时履行扣缴义务人责任,向纳税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向企业法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向特定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这项税款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政策也不一样,有的省份有征,有的没有。如重庆市对外来施工单位在重庆施工的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福建省对省内、省外跨地区经营的施工单位,都按照项目开票额的0.5%到1%不等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这项税款,企业应该积极与业务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同时应按照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免征或者减征。

(四)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应重点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1.对按企业盈利情况方式征收的优先采取查账征收

企业首先应该考虑采取按照查账征收办法缴纳。聘请有一定经验和职称的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账册,规范核算。不能考虑采取核定征收,因为核定征收的税负比查账征收重。

2.对按跨地区经营项目方式征收的首先采取在该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

企业应该首先考虑在该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所承接的项目,进而达到按照总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这种方式与按总部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项目开票额的0.2%缴纳相比,年度期间交税金额更少,可以节省资金成本。对跨地区经营项目多、合同收入大的建筑集团,节约的资金成本可想而知。如某建筑集团公司,年营业收入300亿元,其中跨地区经营项目收入210亿元,年利润2亿元。如果该企业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每个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大约1 250万元,如果未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每个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大约1 450万元,每个季度多缴纳200万元,按照银行基准利率6%计算,每个季度要多负担利息12万元,一年多负担利息约50万元。

另外,对于不接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特殊情况,企业应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面与项目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支持,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

总之,建筑企业施工业务的涉税事项管理是一个很复杂的课题,涉税事项管理本身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仅仅靠企业财务人员的努力是很难做得好的,还需要得到各级税务机关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企业也要不断了解税收政策,掌握税收政策,在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为企业服务的同时,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强化管理,才能把企业的涉税事项管理得更好,才能减轻税负、降低资金成本、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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