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人民银行构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

2012-04-29 23:23赵志斌
时代金融 2012年30期
关键词:大监督监督者监督机制

【摘要】监督是推动工作、提高效率、防范风险,保证勤政廉政的有效手段。基层人民银行在业务检查、行政督察、风险排查、人员审查、班子考察、目标管理等方面充分运用监督手段,为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就监督机制整体运行情况看,存在制度庞杂,规范过多,各自为政、缺乏协作,检查频繁,忙于应付的弊端,需加以改进和提高。

【关键词】人民银行监督思考

近年,基层人民银行积极构建监督机制,在人事、行政、纪检、内审等部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笔者结合人民银行庆阳市中心支行的实际,就如何建立统一部署、互相协作、权责分明、有效约束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体系过于庞杂

就目前的制度而言,各单位、部门、岗位,以及综合管理、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方面都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和细则,较好地覆盖了人行工作的各个方面。制度化建设已成为衡量一个单位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所以,级级要求、层层制定、次次检查、年年增补,各单位、部门的制度规范已成册、成套,形成了条块交叉、上下重叠、多口管理、多头检查,操作管理监督互相交织的庞杂制度体系。往往导致管理者不知依据那一条那一项制度最为确切,被管理者不知何时何处又违反了何部门的何种规定,“执法犯法”的情况也有发生。过分强调本部门、本专业的重要性,基层在无权增加人员编制,无力突出某项工作的情况下,不定制度违规,定了制度也违规。

(二)监督力量过于分散

从监督体制来看,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较多,上级业务对口部门有指导监督下级的职责,行政督察、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事后监督、组织人事、宣传群工等部门也都有监督职责。但是各个部门都是对自己的上级部门负责,从上到下都有自己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一般都是对口部门单线联系,单枪匹马轮番实施检查、监督、审计、督察,相互之间互不干涉互不协作,也互不利用检查成果,形成重复检查、重复劳动。

(三)监督意识比较淡薄

监督机制应该含有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这层概念,但部分人员思想上还存在误区,一种观点认为监督工作是监督部门的事,与我无关,没必要去管别人在干什么。另一种观点认为同事同室,大家都很了解信任,相信谁都不会做违法违纪的事情。有的甚至认为监督谁就是和谁过不去,自我监督和互相监督意识欠缺。这些因素严重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

(四)监督效果不佳

现行的监督管理体制是上级监督和同级监督并存,且提倡下级监督上级。就同级监督的效果看,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多,很难发挥作用。一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属一个利益集体,荣辱与共,利益的驱使必然会影响监督力度。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同行为伍,只不过是岗位分工不同,兼岗轮岗者常有,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被监督者也包括本单位的领导,监督工作只能在意愿的前提下开展,效果可想而知。

二、构建基层央行“大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树立全员监督意识

监督机制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全员监督意识的形成和责任感的提高。因此改进监督机制必须始终抓好教育工作,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意识。通过思想教育,树立责任意识,培养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监督积极配合,对同事热情关心的态度,形成有错必纠、知错必改的健康氛围。同时,通过业务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各环节自我完善、自我监督,减少差错、消灭差错。达到共同防范风险的目的

(二)简化制度体系

在统筹考虑人员编制、业务衔接协调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制定科学完整、全方位涵盖人行工作的规章制度,使之成为开展工作,实施监督的准则和依据。“块块”制度,由分支行制定,但不得与“条条”制度交叉重叠,目标是保证“条条”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不作为检查监督考评的依据。各部门不再多口制定制度,也不能过分强调本部门工作的重要性,随意提出规范和要求;各分支行也不能强调各自的特殊性,修改或自定制度规范。真正达到统一制度、统一规范、统一操作、统一监督的制度化建设目标。

(三)统一整合监督力量

一是合并监督部门,减少多口监管;二是划分监督职能,明确监管权责,减少重复交叉检查;三是统一协调安排,包括同级部门协调,上下级部门协调,统一安排实施,减少互相干扰,避免各自为政;四是互相利用检查成果,减少重复劳动,避免多重标准。这样有利于促进监督行为的规范化,提高监督质量。

(四)改革监督管理体制

下级监督上级只是一种理论形式,同级监督也存在很多弊端,由于受共同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其监督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可考虑把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上收一级,改变上级监督与同级监督并存的局面,只留上级监管下级一种形式,或者实行逐级派驻定期轮换制,让监督与被监督脱离共同利益,使监督行为不受所在行的制约。这样,可使监督工作更具全面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真正发挥他应有的作用。

(五)明确检查监督责任

在合并监督部门,收拢监督职能,协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权威的前提下,必须明确监督的责任,建立形成再监督机制。真正达到权、责对等分明,有权在手者,必须有责在身,实行谁管理,谁检查,谁负责。实施监督检查之后,若对工作无明显推动或者暴露出问题时,监督检查者应负检查不实、监督不力之责。减少图形式、走过场,增强监督机制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

[1]杨连科.对充分发挥巡视监督作用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1(03).

[2]张岩峰,郑晓帆.基层央行内审转型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甘肃金融,2011(11).

作者简介:赵志斌(1969-),男,汉族,甘肃庆阳人,现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中心支行科员,助理政工师,金融会计。

(责任编辑: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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