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2012-04-29 23:20许芬艳
时代金融 2012年32期
关键词:增值额税制营业税

许芬艳

【摘要】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促进各产业的融合与优化升级,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推行增值税改革,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章结合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最新政策,从改革的相关背景和政策、重要性和必要性、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等三大方面展开分析,旨在更直接地了解这次税改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分配税制衔接增值额企业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背景和政策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首次开征是在1954年的法国,1979年我国第一次引入增值税并在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对全国范围内的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中国实行税制改革,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全部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对于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则征收营业税。

近几年,我国正在着手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意味着我国“十二五”规划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正式揭开。《试点方案》中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所谓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目前的营业税政策主要是由国务院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营业税的征收涉及了我国国民经济领域中整个第三产业,征税范围非常广。根据统计,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二税相加占到全国总税收的42%,可见,营业税改增值税影响范围之广、改革难度之大及利益调整之复杂。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

在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并行体制下,营业税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征收,无法扣除经营进项成本,所以存在不合理性。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完善增值税链条,消除重复征税现象,从而降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税负压力,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财税制度。

(二)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

对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因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增加企业的税负。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个社会全行业的角度来说,可以消除了重复征税,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税负的下降会带来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企业发展能力的增强,还可以降低物价,减轻通胀压力。单以2012年在上海的税改试点而言,税率按照行业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等级,除了原有的税率,又新增了11%、6% 两种税率。截至4月9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破冰满百日,上海共有12.6万户企业参与试点,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超过40%,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业、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转型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集中在服务业、物流业、交通运输业。以服务业为例,站在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上,其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外,一方面企业税负较重,不利于产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外购服务所含的营业税无法进行抵扣,企业所需服务更愿意选择自行提供而非外购,如此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细分和我国经济方式的转变,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的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得大部分第三产业税率得以降低从而成本减少,致使一些相关产品及服务的价格也随之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使第三产业和第一、二产业税收政策相同、税负公平,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与升级换代,为推动经济结构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等发展大计创造良好环境。

(四)有利于于提高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的第三产业主要是征收营业税,在出口环节不能像征收增值税的第二产业一样进行出口退税,比如说我国劳务的出口,就难以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增加了劳务产品出口的难度,制约了其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劳务的出口。从国际市场看,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对三大产业都是征收增值税,如欧洲、美洲、大洋洲,亚洲的韩国、印尼、土耳其、台湾等。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减轻了第三产业的税负压力,同时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第三产业的劳务产品出口时可以实行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从而增强了我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中央和地方如何分配税收收入

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中央和地方关于收入分配的博弈。在现有的分税制体系中,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以75:25的比例分配,而营业税是地税第一大税种,大部分归地方享有,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后必然会缩减地方财政收入,加剧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况且,由于各个地方的产业结构并不相同,有些地方以第二产业为主,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产生的影响并不大,但是有些地方第三产业是支柱产业,税制改革对这样的地区产生的影响巨大,如果仅以一个固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则各地方政府不一定乐意接受,增值税改营业税很可能会使一些地方财力矛盾更加突出。

笔者认为,要解决国税与地税如何分账问题,需要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可以借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中提出的建议,“增值税的税权应归属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管理。在分配上仍可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但更多要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后确定”。这就意味着为了统筹安排国家税收收入,保证各级财政运行效率,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对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必须予以充分调研和正确认识,找到一个平衡点,在现行基础上重新调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比例。此外,更应该以此为契机,从源头上缓解地方财政缺口,完善政府财力与事权的匹配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型力度,减少过度依赖投资的调控政策。

(二)如何做好税制衔接、确定适宜税率

首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总体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但因为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落实到具体企业税负的影响也完全不同,比如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税负;对于咨询服务业而言,由于没有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可能反而增加了税负;再看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由于根本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致使原来寄希望于税制改革能够减轻小企业税负的初衷事与愿违。其次,税率设定过高,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减税政策;税率过低不能满足中央与地方经济运行所需的财政资金,况且营业税税目繁多,新旧税率的衔接也是改革中要解决的棘手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首先应以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为基础制定适宜的新税率。例如上海试点中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对两行业分别选择了11%和6%两档最低税率。对于其他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率制定上可参照这种方法,充分考虑其影响因素和自身承受力,避免出现“明减实增”的现象。同时,随着今后税改深化,需要考虑如何在现行过渡税率的基础上,寻找一个合适稳定的税率,使增值税达到不干扰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给所有行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制环境。其次针对新旧税制的衔接问题,应在不同纳税地区之间、不同纳税人之间、不同业务之间制定适宜的判定标准,做出合规、细化的处理。

(三)如何核算增值税的增值额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增值额。对于商品,我们主要是将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为生产商品所付出成本后的差额作为增值额。但由于劳务具有无形性特点,难以准确计算劳务的成本,使得增值额的衡量难度很大,比如银行、保险业涉及金融衍生品,很难准确计算,同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形式不断出现,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势必会影响税改行业征收增值税的操作性。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按间接计税法而不是直接计税法来计算增值税。直接计税法是先计算增值额然后根据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而间接计税法是通过分别计算提供劳务的销项税额以及购进物质的进项税额,以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接下来的关键之处在于明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物质的范围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范。

四、结束语

总之,国家的每一次税制改革都是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逐步完善和进一步的发展,目的是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顺应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更为合理,更为符合实际的税收制度体系。但是这种改革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不管怎样,2012年上海已经迈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第一步,意味着我国结构性减税的深入推进,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我们期望在上海试点运行的过程中,重点研究和对待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从而减轻更多企业的税负,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结构的转型。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2011/12.

[4]刘淼/纪营营.关于增值税“扩围”问题的思考.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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