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全球会计准则趋同步伐进一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已经或正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分析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印度等国家或地区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问题上的不同策略,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积极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后金融危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趋同; 应用策略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范围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截至目前,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自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增强受托责任,对于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正处于重构时期,国际会计格局也面临着重大调整,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正在积极推动会计准则的变革。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各国家或地区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备受国际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印度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过程中所采取的不同策略进行比较分析,这对于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调整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积极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具有重要意义。
一、世界主要经济体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情况
在全球会计准则趋同步伐进一步加快的背景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应当采用何种策略,不同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或地区观点并不统一。其中,有些国家或地区认为,为实现本国或本地区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应当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则认为,应当根据国内实际情况,走适合本国国情的国际化道路,例如保留本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并不断完善改进本国准则。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印度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其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策略将对推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一套全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具有重大影响。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美国
2008年1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了规范美国上市公司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发布了一份关于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路线图的征求意见稿。该路线图(征求意见稿)首先阐述了强制美国上市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然后提出了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筹资机制、在美国开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教育和培训、允许有限范围的上市公司提前采用国际准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未来规则制定时间安排、强制采用的阶段性实施工作等七个里程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0年2月发表声明称,支持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并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订了一套具体的工作计划——《考虑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列出了需要工作人员深入分析的六个领域,其中前两个领域是考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身的特征及其制定程序,后四个则是关于准则的转换所需要考虑的内容。
此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011年5月和11月、2012年7月连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考虑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工作计划》的研究报告,包括《进展报告》、《一条可能路径——“趋同认可”模式》、《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践分析》、《最终工作人员报告》等。期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趋同认可”模式发表意见。“趋同认可”模式是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美国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一致的”,而不是“美国发行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认为,在“趋同认可”模式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仍担任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将参与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符合公众利益情况下认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为美国利益相关方提供所需的额外解释和指南。
2012年7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发布了一份最终报告——《考虑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发行人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工作人员在全球会计准则工作计划中对六个关键领域的观察和分析作了总结,旨在确定是否、何时、如何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发行人的财务报告体系。工作人员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解释程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作、全球范围内的应用和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治理、筹资状况、投资者理解能力等七个方面论述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尽管如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是没有明确美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上的立场,并表示将于明年作出最终决议。
(二)欧盟
2002年7月,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在《关于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2002号决议》中决定,要求欧盟所有上市公司从2005年起,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欧盟作出这样的决定,其目的在于让欧盟成员国采纳和运用国际会计准则,提高欧盟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从而促进欧盟资本市场及其成员国资本市场的高效运转。欧盟委员会接受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AS)、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以及相关的解释。根据《关于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2002号决议》的规定,当国际会计准则满足下列条件时,欧盟委员会应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否适用作出决定: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与欧盟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原则相冲突,并且有益于欧洲公众利益;二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满足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并且有助于利益相关方作出经济决策以及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
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具体做法是:首先,由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征求各利益相关方对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意见;其次,欧盟各成员国准则制定机构组成的准则建议审议组对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并提交会计监管委员会;然后,会计监管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是否采用这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后,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批准认可,即在会计监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后,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在3个月内还拥有否决权,可决定对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采用,或修改后采用。
截至2011年底,欧盟采纳了全部已经生效的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解释,仅排除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
(三)日本
2009年底,日本金融厅以“内阁办公室条例”的形式发布了日本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路线图。该内阁办公室条例是在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2009年6月30日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日本的应用(中期报告)》基础上形成的法规。日本会计准则的路线图为部分日本上市公司自愿在自2010年3月31日或以后日期结束的会计年度提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框架。该路线图明确,日本将于2012年前后作出关于自2015年或2016年起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决定。此外,上述内阁办公室条例还规定,自2016年3月31日以后结束的会计年度起,将终止在日本上市的企业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权。
自2011年3月日本大地震和核泄漏事故发生以来,日本经济形势恶化,日本产业界掀起了一股反对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浪潮。对于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本企业顾虑重重,考虑到采用成本太高、准备时间过短、并无必要性等因素,日本企业认为日本没有必要超前于其他国家,尤其在美国尚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更不必过早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日本金融厅在面临国内产业界强烈反对、美国立场模糊、美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进展缓慢等情况下,于2011年6月发表了一份名为《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的考虑》的声明。日本金融厅在该声明中表示,在2015年3月之前日本不会强制本国企业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使将来日本决定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至少也需要为企业预留5至7年的准备时间。此外,考虑到日本推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本金融厅删除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日本的应用(中期报告)》中关于终止在日本上市的企业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选择权的有关规定,在2016年3月31日以后结束的会计年度,企业还是可以继续选择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四)俄罗斯
2011年2月,俄罗斯政府签署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认可程序文件。根据该文件,除2011年5月新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以及《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0号》,俄罗斯财政部于2011年11月认可了所有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解释公告。在未来对特定准则的认可决议上,俄罗斯财政部将基于一个非政府专家委员会——国家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的建议,并咨询中央银行和证券市场联邦委员会的意见。
俄罗斯所有上市公司、贷款机构(例如银行等)和保险公司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其合并财务报表,并需要提供2011年的比较报表。但如果俄罗斯法律要求其他主体编制和公开合并财务报表,这些主体也应当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其合并财务报表。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俄罗斯要求上述主体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其合并财务报表,但这些主体仍需要按照俄罗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其单独财务报表,以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印度
2010年上半年,印度企业事务部在国内发布了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过渡的路线图,要求包括保险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上市公司和印度大型企业分阶段采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印度会计准则”。关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印度准则的实施步骤,印度采取了分阶段实施的策略。具体而言,具有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和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将于2011年4月1日率先执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印度准则;2012年,所有保险公司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印度准则;2013年至2014年,商业银行、其他上市公司、具有一定规模的非上市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将依规模分阶段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印度会计准则。
然而,印度企业事务部于2010年7月再次发布公告,放缓了印度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进程,重新调整了趋同的范围和有关时间安排。根据上述公告的安排,印度所有上市公司将不会从2011年4月开始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印度公认会计准则,其他企业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印度会计准则的时间可能较2014年更晚。
在印度,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具体由印度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2011年1月,印度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本国会计准则。印度在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同时,还兼顾了印度国内法律和经济环境的需要。印度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印度特殊国情,对有关条款和规定作了适当修改,与印度的法律、监管和经济环境保持了一致。例如,将准则的过渡日设定为当期、引入额外的披露要求、省略某些选择权或可选会计处理、保留使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术语等。到目前为止,印度企业事务部已经发布了35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印度会计准则,并宣布当税收和其他问题被解决后,将分阶段执行。
二、对各国家或地区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策略的分析
目前,各个国家或地区应用国际财务报告采用的策略主要有四种类型,“直接采用”模式、“趋同”模式、“认可”模式以及“趋同认可”模式。这四种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运用环境,并且对各国会计准则国际化也有不同影响。
“直接采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将一字不改地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且该国家或地区也不再保留会计准则的制定权。换而言之,这个国家或地区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不需要履行任何会计准则审批或修订程序,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何时生效实施,该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就何时采用。
“趋同”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不直接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保留了本国会计准则的准则制定权。在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上,采取“趋同”策略的国家或地区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但不会一字不改地完全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些国家或地区会根据本国自身的特色对会计准则做一些修订。采用“趋同”模式的国家或地区正在逐渐增多,印度是典型代表之一。根据印度发布的路线图可以看出,印度基于本国国情特别是在考虑特殊法律环境的基础上,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出适当修改。例如引入附加披露要求、更改某些术语、省略某些选择权或可选会计处理等。
“认可”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决定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先由法定机构执行认可程序。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认可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对拟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但目前来看,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的情况极少发生。欧盟和澳大利亚采用的就是“认可”模式。
“趋同认可”模式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提出的一种替代模式,结合了趋同模式和认可模式的特点。“趋同认可”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过程中,保留本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其制定本国会计准则的权力,积极推动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发布指南、解释或其他披露要求,并且对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逐项认可。尽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了这一模式,但并没有明确一定采用该模式。美国作为最发达的资本市场国家,其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在对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问题上所采取的政策对全球其他国家或地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上述四种模式来看,目前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建设采取“直接采用”模式,而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经过认可未做任何改动的情况也很少,比较多的做法是立足于本国企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做一些补充和调整。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翻译为当地语言,还有些国家或地区则为解决国家特定问题而作出一定修改或为某些行业中存在的特定问题提供详细的指南。即使会计准则体系较为完善的美国在国际化道路上,也是需要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来作出是否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其财务报告体系的决定。总之,一个国家或地区基本上是根据其本国准则制定历史和特点选择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策略。
三、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政策建议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范围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当前国际会计格局正面临重大调整,美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对国际准则制定的影响力越来越强。自2001年以来,许多国家或地区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活动越来越频繁,中国、韩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影响力逐步在扩大。尤其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增强新兴经济体参与度,印度、巴西、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有关活动。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过程中需要协调的关系变得更加多元化。
2012年7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问题发布最终工作人员研究报告,在报告中提到,美国国内利益相关方认为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现行法律不一致,因而不支持在美国财务报告体系中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从该研究报告的分析来看,美国“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很有可能会采用他们所提出的“趋同认可”模式。这种模式其实是对中国、印度等国家采用“趋同”模式的认可,因为其本质是一致的。这进一步表明,基于对本国法律环境、语言习惯、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等因素的考量,坚持“趋同”策略是符合各国会计准则建设与发展客观需求的并且是务实有效的做法,有助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会计国际化道路上保持主动性与灵活性。
因此,我们应当继续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积极按照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部署,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1年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公允价值计量等多项准则,切实做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继续跟踪国际准则的最新变化,加大对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准则项目的研究力度,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中国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我国利益。此外,我们需要密切关注美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策略变化,适时调整我国在持续趋同过程中的应对机制,保持并提升我国在国际会计交流与合作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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