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增加就业、吸引人才、节省人工成本,企业经常会招收实习生、见习生,为了准确核算实习生、见习生薪酬,本文将对企业支付实习生、见习生费用涉及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财税管理加以探讨。
【关键词】实习生财税管理核算
为了扩大就业,稳定经济增长,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习生、见习生就业政策,财务人员深刻理解这方面的政策,不仅会给企业降低成本更会为企业增加收益或增加融资渠道。本文中所称实习生是指尚未毕业的在校生,到企业进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实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就业前的社会实践能力的学生。这类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为“实习期”。
本文中所称见习生专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工作的学生。这类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为“见习期”。本文将从九方面对实习生、见习生薪酬的财税管理加以探讨。
一、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实习生是对于未毕业的高中等院校学生而言,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见习生是相对于已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而言。
2012年辽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实施,以2012年毕业的辽宁省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2010、2011年两届毕业的未就业、未参加过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业也可以参加2012年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沈阳规定的见习对象为: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开具到我市,户口落在我市,档案转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两年内初次未就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实习、见习期限不同
实习生的实习期没有期限的限制;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和6个月。
辽宁规定:2012年就业见习的见习期限分为3个月和6个月两类。其中,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见习期限为6个月,其他岗位的见习期限为3个月(具体详见《辽宁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岗位申报审核分类指导目录》)。
三、实习生、见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形式不同
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化配置进程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计划的不断扩大,高校毕业生的实习形式已经从原来的高校集中统一组织逐步向毕业生个体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转变。这种实习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征,实习大学生与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实习期间,企业可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需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
四、是否支付报酬不同
实习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为获得实习岗位或社会经验而无偿提供实习。为了便于管理,企业或学校应该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这样便于税务的检查;
见习期间,则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毕业生在见习期是有工资收入的,而对于实习期则没有工资方面的规定。
辽宁省规定: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及时调整见习补贴标准。省财政承担见习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
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企业不用给实习生缴纳社会保险。
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见习期满的见习生被单位录用的,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
六、是否办理商业保险
对实习生没有规定,但建议公司办理商业保险,以保障实习生的利益,减轻企业负担。
见习生就业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辽宁省人社厅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处理的函》中提出处理意见中规定:学生到企业实习发生事故,应按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合同办理;未签订实习合同的,其费用由企业和学校协商确定。原则上由企业负担70%,学校负担30%。伤亡待遇标准可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规定的标准执行。
综上企业均应给实习生、见习生办理商业保险。
七、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不同
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属于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劳务报酬的起征点则是800元。
例如:张三实习工资为每月1800元,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税所得额。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800-800)*20%=200元。
见习生属于公司任职员工,公司支付的是劳动报酬,应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
例如:李四见习工资为每月3000元,根据目前政策,李四当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支付的相关费用是否允许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实习生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是否享受融资优惠政策
招收实习生的企业目前没有融资优惠政策。
招收见习生的企业融资优惠政策: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综上所述,在企业工作的实习生,企业应与其签订实习协议,并以转账的形式发放实习补贴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实习费用不作为社保的缴费基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企业工作的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的见习费用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60%,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应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为了运用好政策,企业应及时与高校签订就业协议,及时申请见习基地,及时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促进就业,降低成本。
参考文献
[1]《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1]16号)
[2]《关于做好2011年省级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1]15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 号)
[4]《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作者简介:马瑞萍,女,辽宁省沈阳市人,就职于赛莱默水处理系统(沈阳)有限公司,中级会计师。
(责任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