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之华
摘 要: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破解农民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国内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一环。参照国际合作社的发展原则及成功经验,针对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若干促进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发展;成功经验;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062-03
和县的蔬菜产业历史悠久,然而其规模和影响有限,市场波动大,产业风险高。究其原因,单个农户难以把控市场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如何破解农民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国内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一环。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解决该矛盾的有效途径。
根据2007年7月1日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和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种养植规格和标准,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品质,有利于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代表农民群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农民的谈判力量和话语权,具有与政府直接对话的权利,有利于获得国家政策扶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年以来,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全国一样步入了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取得不小的成绩。
1.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截至2012年5月底,和县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86个,成员总数1 234个,其中农民成员1 148个,注册资本百万元以上26户,500万元2户,涵盖了种植、养殖、林果、蔬菜、花卉等多个行业;涉及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多个环节。合作社年销售农产品约9.8亿元,实现利润约9 600万元。由此反映出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总体上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方式,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为以下类型:(1)企业带动型。为保有固定的基地、相对稳定的农产品供应,由加工或销售龙头企业发起,把相关产业的农户组合到一起成立相应的专业合作社。目前大多数专业合作社属于这种类型。如和县香泉湖禽业专业合作社、济洪蔬菜专业合作社等。(2)农民联动型:这种专业合作社是由产业相同、区域相近、认识相一致的农民自发组建的,如城南沈家山洪蔬专业合作社等。(3)科技依靠型。由于科技在农业产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由科技服务部门、团体或科技人员协助或领头创办的专业合作社也就相继成立了。如和县高屯葡萄专业合作社。(4)政府推动型: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牵头,把相应的机构或团体、人员组合到一起推动形成的,有硬性“拉郎配”的做法,这种形式多发生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还不够深入的前期。如和县金河渔业合作社。(5)能人带动型。就是由本地或本区域内的种、养、加、销等相应的大户或能人牵头发起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如和县泉水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6)跟风行动型:一些有商业的投机心理农民,考虑到政府政策的支持,跟风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在目前86家中的占有一定比例,如金刚生猪养殖合作社。
2.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几年来的发展势头很好,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通过专题调研和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当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随意性较大。一是虽有规范的《章程》,但是大多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准则。大部分合作社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成员之间协商不够充分,这为以后的规范运作埋下了隐患。二是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高,民主意识差。大多数农民在成立合作社时资金困难,有的对加入合作社还心存疑虑,这些成员仅通过缴纳少量“会费”甚至不缴纳任何费用就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律规定看,还是从现实情况考察,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虽健全,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少数大户或企业成员完全可以控制合作社,这就导致合作社难以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也无法真正实现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的民主管理模式。三是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不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对成员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分配不是将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作为盈余分配的主要依据,仍以股权比例为主进行分配,相应减少了按照交易额分配盈余所占的比重,合作性体现不够,违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2)农民的积极性不高。正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自主参与程度较低,民主管理有所不足,大多数不具备股东地位的农民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退化为简单的产品购销关系。换言之,名义上的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内部关系,实际上已成为农民游离在合作社之外的一种外部关系。这就导致一些农民成员并不真正关心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发展,没有积极、主动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热情。(3)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大。虽然中央、省委都出台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质量、发挥的作用以及影响力都还不是很高,因此在相关税收优惠、项目实施安排、信贷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力度还不是很大。加之和县财力有限,扶持力度就更小。(4)规模小,数量多,总体实力较弱,带动能力不强。和县已注册的8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4 165万元,大部分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只有5万元。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5家,占合作社总数的6%,没有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8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蔬菜合作社就占了54家,容易形成恶性竞争,不利于产业规模发展。(5)目的不纯,偏离创社宗旨。据和县工商部门统计,截至2012年5月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作社由2007年的6家猛增到目前的86家。之所以如此快速发展,其中一个原因是受近年来的优惠政策刺激,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成立徒具形式的“空壳合作社”,扭曲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
二、国际合作社的成功经验
当前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组织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积累了许多经验,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1.重视教育和培训。发达国家政府十分重视合作社教育培训。在美国,政府在合作社培训中主要是编制各种培训资料发给合作社,并与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联邦政府、州政府直接提供合作社培训项目。培训内容重点是增强人们对于合作社原则和实践的理解,将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在农村各类事务中更广泛地应用。此外,还特别注重提升合作社领导人、雇员以及社员的商业决策能力;提升合作社财务、运营能力和市场营销地位,最终提高农民收入。意大利中央政府和省政府提供合作社运行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无偿在学校和社区举办普及和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培训课程。
2.不断扩大合作组织规模。各国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是组织数量减少而单个规模不断扩大。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竞争力,欧美国家的合作社加强了相互之间的联合和合并。美国从1970—1996年,合作组织总数由7 790个减少到3 884个,平均成员数由815.8人增加到1 030人,平均营业额由245万美元增加到2 500万美元。1950年联邦德国共有23 842个农村合作组织,而到1998年这一数字减少到4 221个,但同期的每个合作组织平均成员数则由137人增加到711人,规模明显扩大。日本农协通过减少中间环节和合并基层农协,将农协数量由1992年的3 073个减少到2000年的1 411个,从而扩大了经营规模,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
3.政府鼎力支持。政府支持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各国政府无一例外地对本国农民合作组织采取了支持的态度。这些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社立法。通过立法确立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对其活动提供法律保护。(2)财政扶持。如美国联邦政府每年给农村合作社发展中心拨款25万美元,用于支持新的合作社的发展。(3)税收减免。如日本农协比一般民间企业税赋要低14%左右。(4)提供优惠贷款。(5)技术援助。具体包括制定发展战略,合并或联营的分析,农产品加工增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运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分析,改进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等。(6)通过监督管理规范合作组织的制度和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此外,还有合作社教育和培训,合作社研究。
4.政府正确定位。政府正确定位是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得以顺利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政府的职责是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政府的主要工作是提供市场不能提供和难以提供的“公共产品”,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有关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问题,为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至于合作组织的内部事务,如组织机构的设立、领导成员的产生、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财务运作方式、日常经营决策等都由合作社章程决定,只要章程符合合作社有关法律规定,政府不予干涉,也无权干涉。
5.合作社的商业经营愈来愈浓。由于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各国合作社对传统合作理论加以变通,使得合作社越来越像个企业,对“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有新的理解,普遍强调合作社“对内服务,对外盈利”。它的交易活动分为与成员交易和与非成员交易两种,在与非成员进行交易时它也必须追求交易价值最大化,即使是与成员交易也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在日本,农协在业务经营上与会员是合作关系。农协为会员推销农副产品、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基本上是采取代理形式,农协只收取手续费。但农协面对外部市场,对待非会员,则完全采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讨价还价以盈利为目的。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商业性色彩,合作社与农场主的关系是商品交换关系,欧洲各国的合作社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商业经营色彩介于日本和美国之间。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是商业经营色彩越来越浓。商业经营不仅体现在与农户的关系,而且体现在经营战略、经营运作等方面,日本农协实行常务理事会负责制,聘任企业家担任常务理事,负责农协日常经营。
三、促进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1.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循章规范建立。合作社健康发展要靠教育、培训和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农户代表进行阶梯式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知识、农村政策法规、合作思想、合作原则、合作技巧、财务管理、经济合同、信贷和投资等,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
2.强化政策扶持,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通过合作社对农业进行保护和扶持是发达国家较为普遍的做法。世界各国对农业合作组织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都给予充分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联合,它的发展也就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仍嫌不够,今后还需加大扶持力度。(1)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政府的扶持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扶持要侧重于对示范性、骨干型、品牌化、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奖励,侧重对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经费的支持。对那些内部管理不健全的合作社不予扶持,或减少扶持。要鼓励合作社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认证的申报工作。对首次通过省级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认证(认定)的给予表彰奖励。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同时也能有效防止“空头社”的产生。(2)加强信贷方面的支持。金融部门应对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一定的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帮助解决合作社资金不足的困境。(3)实行税收优惠。
3.地方干部应逐渐淡出合作组织领导人位置。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的干部牵头创办,可以缩短组建时间,节省组织成本。在合作社成长的初期,这些干部继续领办一段时间也便于合作社各方面工作走上正轨,为今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政府干部不宜长期控制合作社的运作,主导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对合作社管理者中的政府干部职数应有明确的人数限制。地方干部在管理合作社期间,应有意识地培养农民身份的管理者,为自己淡出合作组织领导人做准备。
4.规范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以规范促发展。(1)法人治理正规化。合作组织要建立内部章程,制定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合作社重大事项一般交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实行民主决策,监事会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成员与合作社双方要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2)利益联结紧密化。规范盈余分配制度。依法指导合作社将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密切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提高合作社的吸引力。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防范机制,抵御市场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3)财务核算独立化。规模小的合作社可委托代理建帐,规模较大、经营较大的应设专职财会人员;依法建立成员个人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做到民主理财制度化,切实保护好农民成员的利益。(4)建立和健全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监督合作社是否依法经营,同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外,还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社员的监督作用,实行社务公开,监督合作社健康发展。
5.走联合道路,扩大合作组织规模。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合作社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才能有竞争力。为此必须:(1)成立合作社联社。合作社联社是多个合作社作为成员,联合成立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社。允许合作社成立合作社联社,是国外比较通行的做法。(2)兼并。根据组织成员的意愿实施大社并小社,强社并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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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