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框架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背景、进程与发展趋势

2012-04-29 04:58张家寿
桂海论丛 2012年4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

张家寿

摘 要:1998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几次金融危机对中国和东盟均带来了程度不同的冲击,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意愿也越来越迫切。CAFTA框架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建立了东盟监督机制和危机救助机制。为了进一步推进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借鉴欧盟金融监管合作的经验,CAFTA框架下区域金融监管合作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确立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就是要开展多层次双边合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强培训合作,中期目标就是要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管合作机制,远期目标就是要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框架。

关键词:CAFTA框架;金融监管;金融合作;救助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4-0126-04

自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东南亚国家意识到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中国—东盟加强合作的愿望也愈来愈迫切。特别是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合作的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意识也不断地增强。尤其是2007年以来,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不仅发达经济体受到重创,发展中经济体也遭殃。2010年由于越南盾的大幅贬值,引发了越南金融危机,并对周边邻邦产生了冲击。为抗击金融危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就成为中国—东盟区域合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CAFTA框架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背景分析

发端于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不仅影响了整个东南亚经济体,而且波及到了东亚地区,日本、韩国等国首当其冲地受到了冲击,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日本、韩国等国采取以邻为壑的政策措施,纷纷宣布本国货币贬值,只顾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使东南亚经济一度陷入困境。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没有袖手旁观,更没有隔岸观火,不仅表现出了负责任大国的风范,更表现出了中国政府加强区域合作的愿望和诚意。为了帮助东南亚国家摆脱危机,尽快实现经济复苏,中国政府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并对东南亚国家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帮助东南亚国家迅速从危机的困境中走出来。由于中国政府的积极帮助,东南亚国家很快就摆脱了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经历这场金融危机之后,东南亚国家加强区域合作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在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倡议下,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就成为双方的共识,并得到了东盟国家的积极响应。2002年,双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国—东盟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之后不久,双方便陆续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2007年东盟十国领导人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3届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东盟宪章》,《东盟宪章》成为了东盟迈向更深层次一体化的新引擎。随着中国—东盟经贸关系发展,金融合作也日益得到了加强和深化。2008年,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来势之猛,冲击之大,始料未及,发达经济体至今未从金融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东南亚经济也受到了冲击。中国经济虽受到了影响,但仍然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于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011年,在广西南宁举行的第3届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备受各方关注,与会金融官员、金融机构领袖、专家学者均发出携手合作的强烈呼声,强烈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第3届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的举办,标志着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迈向了新的历史阶段。

二、CAFTA框架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进程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使东盟各个国家不仅重视加强金融监管工作,而且非常重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东盟国家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之后,也倍加重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采取切实措施,并付诸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东盟监督机制的建立

东盟监督机制是东盟地区加强合作防范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和政策创新。东盟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地协助东盟成员国发现潜在的危机并采取相应措施;有利于评估东盟成员国可能导致金融动荡和危机的各种弱点,对薄弱部门进行审查,改善东盟成员国的同行监督环境;有利于监督成员国金融部门的能力建设;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2000年5月,“10+3”监督进程第一次同行会议召开,与会者一致同意加强政策对话和区域合作,包括对资本流动监管,建立自助和支持机制,促进国际金融改革等。这意味着原来仅适用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东盟监督机制在“10+3”框架内得到了认可和发展,开始适用于“10+3”范围内。2001年5月举行的“10+3”财长会议进一步肯定了建立东亚“10+3”早期预警系统方向,这一系统的建立为有效防范未来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国—东盟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供了实践依据。

(二)危机救助机制的建立

1. 货币互换机制的建立。货币互换机制是指交易主体在期初交换等额不同币值的本金、在期末再换回本金并支付利息,目的是相互利用比较优势,实现多元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控制汇率风险,改善财务结构。中国—东盟货币互换机制建立于2000年,2000年5月,在“10+3”财长会议上达成的《清迈倡议》,将东盟内部原有的货币互换机制扩展到中、日、韩三国,在“10+3”之間逐步建立双边货币互换网络,以便在有关国家出现短期资金困难时进行援助。2006年5月,“10+3”财长会议明确提出要将《清迈倡议》多边化或启动“后清迈倡议”合作框架作为进一步努力的方向。2008年,与会财长同意,至少出资800亿美元来落实《清迈倡议》框架下的多边机制,其中,中日韩3国分担80%,余下20%由东盟国家负担[1]。清迈货币互换机制是区域性金融结构中“最后贷款人”雏形,对防御区域金融危机有着重大意义。货币互换机制的实施,比较有效地应对了流动性不足,尤其是应对美元贬值带来的汇率风险,更好地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东盟加强了货币互换合作,中国与东盟一些国家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2009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马来西亚国民银行签署了互换金额为800亿元人民币/400亿元林吉特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签署了互换金额为1000亿元人民币/175万亿元印尼卢比的货币互换协议;2010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签署了规模为1500亿元人民币/300亿新加坡元的货币互换协议;2011年,中泰两国在曼谷签署互换金额为70亿元人民币的货币互换机制协议[2],等等。货币互换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解决有关国家的贸易融资问题,也有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促进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 亚洲债券市场的建立。亚洲债券市场是亚洲债券发行、交易和流通的市场,作为以亚洲地区为主的区域性债券市场,亚洲债券市场的发展已日益成为亚洲各经济体、特别是东亚经济体加强区域金融合作的重要内容。亚洲债券市场建立于2003年。2003年6月,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简称“EMEAP”)与国际清算银行合作成立亚洲债券基金。2003年6月2日,EMEAP宣布成立亚洲债券基金一期(ABFl),总金额为10亿美元。2004年12月16日,EMEAP宣布发行亚洲债券基金二期(ABF2),规模约20亿美元[3]。亚洲债券市场的建立,纠正了该地区过于依赖银行体系这种不合理的融资格局,降低了亚洲各经济体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短期资金的依赖程度。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出于对保持本地区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的考虑,使得亚洲债券市场的发展有了较为现实的基础。随着亚洲各经济体的实体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为亚洲債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亚洲债券市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从而更好地解决危机国家的融资问题。

三、欧盟金融监管合作的启示与借鉴

欧盟是当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组织,也是金融监管合作程度比较高的组织,由于经济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成员国都寻求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合作获得最大化收益。当然,发生在欧洲的债务危机,也暴露出了金融监管层面的一些问题,亟需加强合作予以解决。欧盟是由发达经济体建立起来的地区性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的实际情况与欧盟有很大的不同和差别,但欧盟的金融监管合作的经验对于中国—东盟加强金融监管合作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建立单一金融市场。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始于1991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通过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了加快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建立欧盟统一的金融监管规则,消除金融一体化的规则与监管障碍,欧洲委员会于1999年5月提出了推进欧盟单一金融市场建设的“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并于2000年3月在里斯本欧洲理事会上通过[4]20。从“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实施的形式看,一些措施采取共同体规章的形式,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多数采用的是共同体指令形式,需要转化为各成员国的法律,其他的形式包括委员会通讯和建议,这些措施的推行为欧盟单一金融市场的建立消除了制度性障碍。

(二)统一的金融监管法规。欧洲中央银行投入运作时,成员国的货币政策权力移交给了欧洲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力仍然被各成员国保留下来,形成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分离。欧盟金融市场的立法基础,是所谓的“规则竞争”,即每个成员国都应承认其它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和标准,这个相互承认的标准被纳入了《第二银行协调指令》,这个指令规定了许多“单一护照”所涵盖的内容,这种规定被《投资服务指令》进一步扩展到银行之外的其它金融机构[4]21。统一的金融监管法规,是欧盟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准监管联盟的产生。随着欧盟单一金融市场建设的“金融服务行动计划”的推进,欧盟成员国监管当局之间采取多种方法吸收相近的监管理念,不断推进监管合作的加强。这种准监管联盟的产生,为未来欧盟的金融监管权力重心将逐步趋向集中于欧盟整体。

四、CAFTA框架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发展趋势

建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框架是规制各国金融行为、协调各国间金融监管最为有效的途径,也是推动中国—东盟区域合作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必然要求。但考虑到中国—东盟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尤其是金融发展的差异性,以及各国的基础和条件的差异性,金融监管合作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确立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合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开展多层次双边合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强培训合作

首先是开展多层次的双边合作。在东盟,各国的金融市场、监管水平是参差不齐的,既有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监管制度较为完善的新加坡、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文莱等国,也有金融市场相对落后、监管制度刚刚起步的国家,如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等。金融业的不发达也阻碍了金融监管的发展。中国情况也大抵如此,如中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一国国内不同地区迥异的发展水平给监管制度统一实施带来了难度。区域内成员国监管水平的多层次性使得这个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也应考虑多个层次的合作,以满足处在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参与金融监管合作的需求。可以考虑制定一个统一的最低标准,允许各国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开展多层次的监管合作。

其次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时间内要求东盟各国执行高标准的国际信息披露标准或统一的东盟区域标准,各国都难以接受。但各国可尝试一些对主权限制相对较小、较低层次的做法。各国对进入本国的该区域内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强制性规定,以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实现及其真实性。通过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使各国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增强彼此之间的合作意愿,促使其逐渐披露经济金融方面的信息。在条件成熟时,在本区域内形成最低的信息披露标准,各国所披露信息都应达到这一标准,确保信息披露的统一性。

第三、加强培训合作。中国和东盟由于金融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各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水平也有差别。加强对各国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标准、金融监管水平的了解,需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培训合作。

(二)中期目标: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管合作机制

从中期来看,要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管合作机制,将货币互换机制从双边合作引向多边合作,增加货币互换的规模,进一步放宽使用的条件,并更加方便快捷。多边化机制考虑“一对多”和“多对多”的互换模式。“一对多”是指一个国家同时与多个国家签订货币互换协议;“多对多”是指多个国家同时与多个国家签订货币互换协议。从发展的路径以及可以让各方容易接受的方式来看,可以先采用“一对多”的模式,待条件成熟再实施“多对多”的模式。这样不仅能够缓解双边货币互换下贷款国的资金压力,也有助于提供一揽子援助,防止金融动荡的“传染”。此外,增加互换货币的金额,对金融合作进行量的扩充既不会明显影响各国经济主权,又能增强相互间的信任感,可为今后的深层次合作奠定基础,从而建立一种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管合作机制。

(三)遠期目标: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框架

金融监管合作的理论和实践证明,金融监管合作只有在正式的制度约束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非正式的协商机制往往会形成逆效合作,不仅不会有效地预防和克服金融危机,还可能增大金融危机发生和传播的概率,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金融监管合作的制度化能够强有力地影响私人部门的预期,有助于获取私人部门对合作进程的参与和支持,进而形成金融监管合作的“自增强”效应。因此,构建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框架,应改变协商一致原则。可根据各国实际经济情况,可依不同事项,定出全体一致同意、2/3以上同意或半数以上同意等原则与程序,或采用如同有东盟人士提出的“建设性干预”或“弹性介入”。此外,设立金融监管合作的常设机构,作为日常信息共享和正常沟通的平台,以便及时、动态地对各国金融进行监测和监管。

参考文献:

[1]朱周良.抵御金融风险,亚洲13国拟建800亿美元外储基金[N].上海证券报,2008-05-06(008).

[2]刘文娟.货币互换是摆脱“美元陷阱”的有效办法[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1(3):26.

[3]韦凤巧.中国—东盟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困境与出路[J].经济研究导刊,2009(20):180-182.

[4]朱孟楠,郭春松.欧盟金融监管合作的经验与借鉴[J].发展研究,2006(7).

责任编辑 任浩明

Cooperation Background, Process and Development Tendency of Region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under CAFTA Framework

Zhang Jiashou

(Party School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of C.P.C.Nanning Guangxi 530021)

Abstract: Since 1998, due to the several financial crisis shocks that affected China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the will to enhance financial supervision cooperation is becoming urgently. Enhancing region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cooperation under CAFTA framework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to cope with financial crisis, prevent financial risks and promote regional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Currently, ASAN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crisis relief mechanism are the foundations of region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cooperation under CAFTA framework. In order to promote region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cooperation further, it is needed to draw the experiences from financial supervision agencies of European Union. Proceeding in an orderly way and setting up short-term, intermediate and long-term goals are the principles for region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cooperation under CAFTA framework.

Key Words: CAFTA framework, financial supervision, financial cooperation, relief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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