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炜
“司法是该远离媒体还是接近媒体,这是一个课题。”办理过彭宇案的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一名负责人如是说。
这些年来,通过媒体的报道,让大众对一些案例留下了深刻印象。比如西安的药家鑫案,广东的许霆案,南京的彭宇案等,它们无一例外都因为媒体的介入,对案件结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就曾说过:“有的时候媒体也会干预司法,热炒一个案件,这样的话不好”,此语引起了坊间不少热议。在司法越来越重要,传媒越来越活跃的今天,司法和传媒之间,到底是谁在较劲呢?
全国政协委员、央视名嘴崔永元就在今年“两会”上说:“我们经常听说,不让媒体干预司法,我觉得司法有这么完整的蓝本在支持,哪能这么脆弱呢?但是现在的确有很多这种案子,网民拍拍砖就有180度的转弯。你可以从积极方面来讲是顺应民意,但是这更加重了老百姓对法律的失望。”但也有人不客气地指出,与其说是媒体干预了热点案件的审判,还不如说是由媒体牵扯出的“民意”,影响了有关领导,最终左右了审判结果。
媒体的度和领导的意
按大众意思理解,司法审判和新闻媒体监督有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但需要找准其中的一个度。
央视评论部主任梁建增在谈到《焦点访谈》为什么成功时曾说:“记者‘不是法官、‘不是青天、‘不是观音,记者就是记者,避免‘客串角色,越位行事。”这样的定位,值得各媒体借鉴。
有一种声音认为,审判机关的人、财、物权都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在办理案件时,审判机关就不可避免地考虑地方利益,往往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在涉及到某些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的案件中,有时也会有人给案件的处理定调子。
这时,作为社会力量之一的媒体如果介入,通过其公正、客观的报道,将干涉审判权的不当因素公之于众,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那么影响、干扰审判的各种因素、行为就会有所收敛,再加上审判机关自身的努力,对保障正确审判将会更加有成效。
其实很多人并未意识到更进一层的关系。媒体的质疑对法官个人一般不会产生太大影响,而它们对未审结案件的报道可能引起某些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限期解决”或“依法严惩”,这才会给法官造成压力。不难看出,这种压力正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压力。因为领导“一生气”,后果往往很严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指出,正因为当前法官的判决权威性不强,上级及其他行政力量都可对其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一来,老百姓不断寻求更上层的能量去影响法官的判决,所以不是媒体本身影响了法官,而是媒体给法官的上级施加压力,从而影响裁判。”
中南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了一个例子。《海南特区报》某记者发过一则《警察枪击无辜青年,吴邦国批示讨回公道》的报道,上面明白无误地写明“该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侦查完毕,是因为吴邦国委员长亲自作了批示”,该报道还获得了第17届海南新闻奖特别奖,但后来却查证该“批示”子虚乌有,至今难辨究竟是记者还是提供信息源的司法机关在说谎。乔新生分析道,假如记者刻意渲染未经查实的领导批示,那么,不仅会损害领导威信,而且会严重误导公众。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耕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小组讨论时则表示:“目前有的地方是‘领导干部司法,个别干部逼着司法机关抓人、判刑、追究刑事责任,而找关系、说情、打招呼这些问题都存在。”他建议应该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社会对法院的判决应该给予高度尊重。
舆论和民意之别
我国很早就提出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司法活动中必须要遵循民意,这也被认为是法院一切活动的出发点。
媒体的报道,自然是集合了民众的一些意愿。但清华大学教授王维佳就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媒体在传播信息的时候有没有对事实进行有意识的组合呢?”有时,群众对案件并不很清楚,经过单方面的渲染,难免有失偏颇。一些案件法院还没有判决结果前,舆论形成的所谓“道德法庭”已有了自己的判决结果。
在“李刚案”中,就不可忽视普通民众仇视“富二代”、“官二代”的大背景。根据该案目击证人所说,李启铭当时的言论并非如此嚣张,但是有的媒体或许出于吸引眼球的目的,一手把李刚父子描绘成社会公敌,让最后法院的审判结果被大众质疑。
中国社科院法理研究室主任刘作翔研究指出,民意不可简单等同于舆论,舆论只是各种意见、观点的表达,即使这种舆论已经达到了一种被称之为“公共舆论”的程度,也还是一种意见的表达,很难说它就是代表着民意。尤其是在舆论一旦被操控的情况下,把它当作民意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有电视台在采访一个网络公司的推手时,他说他在一夜之间可以组织起10万人来,搞垮竞争对手。对这样一种伪民意,各方都应警惕。
就事实来看,媒体所引导的民意大部分是合理的。按“公开才有正义”的那句法学界的名言,公众通过媒体报道了解司法的运行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葛洪义认为:“民意的表达是必然的,围观到一定程度时,会逐渐地理性起来,这是良性的过程。”显然,媒体在里面发挥着社会责任,也起着中介作用,
于是,在著名的李昌奎强奸案中,云南法院将其从死缓到死刑的改判,民意的作用毋庸置疑。民众之所以几乎一边倒地质疑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结果,是来自法官的“专业”与人的“常识”的冲突。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启梁的观点是,法律权威不仅来源于程序的公正,还来自于判决接近民众最基本的正义感。而该案对未来司法实践的最大影响或是如何恢复司法信任,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自身能力的提升。尤其是媒体通过对一些专横司法行为作批评性评价,有助于司法机关检讨其工作中的缺点和疏忽,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完善措施,促使司法行为逐步变得文明、规范。
“在现在,理论上和实际上最能代表民意的不应是媒体,而是人大代表。”成都市司法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法官的素质
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的最后一道屏障,民众对法院充满着期待。有人说,只要法官素质够高,机制够健全,那样审判就不会受任何人所干扰,只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那在当前,我们的法官离这种要求还有多远?
要解决这个问题,须得先回答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现在新培养一个法官需要多久?答案是:最快一年。只要年满23岁,获得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通过司考和公考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有资格。
如此迅速的“产出”,让不少人对法官的质量产生了担忧。不少舆论更是指向法官的水准或操守,甚至影响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走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范明志透露:“通过司法考试又愿意进法院的,在不少地方都被视为宝贝,恨不得没任法官就让他办案子。”以至于产生了一种现象:“懂法”的年轻法官对基层风俗民情不甚了解或不甚认同,一旦进入法律与情理的模糊地带,部分裁判结果不能服众。而在遇到热点案件,加之媒体强势介入时,法官很难不受到干扰。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以及形成的舆论效应是一柄“双刃剑”,将此剑运用得游刃有余,可起到促进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反之,则可能会引起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误解。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孟学农则举例说,去年某省判了一个案子,当时高院给判了一个死缓,舆论很大,最后又收回来了,改判了死刑。“如果一个案件老是发回重审或者高院再审,对司法体制有影响,建议最高法要提高法官的素质,特别是依法办事,不要急躁。”
当前的民众是愿意多了解一些东西的,他们对强化传媒监督的要求和主张得到了司法机构内部的积极回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日前更是在工作报告中强调,今后将更加重视新闻舆论监督,更加关注网上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这正好说明了,司法与媒体应该是一种相互理解、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一个逐渐趋向良性运转的现代社会,司法与媒体都应作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显现出各自的重要性和责任心。
诚然,司法机关应加强自身抗干扰能力,维护审判独立原则。这正如英国已故法官丹宁所言:“从职业性质来说,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到他在报纸上读到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但这绝不是化解媒体和司法产生上述诸多问题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