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梅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沉重的话题,严厉的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的人生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一个尚未年满18周岁、人生才刚刚开始的孩子,怎样把握严惩的法律尺度?怎样施以拯救的辩护援手?对一个陷入法网无力动弹的无知少年,怎样体现情、理、法的慈悲?
2010年10月1日,天津市大港地区发生了一起四名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的入户抢劫案件。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一个星期的侦查后告破,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于2011年6月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一个定性为“入户抢劫”、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没有被收监,这个结果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入户抢劫”案件可以判得这么轻?法定基准刑与法院宣告刑之间产生这么大的落差是否符合法定量刑程序?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抢劫案件?
基本案情:李某、王某与申某是天津大港某校的在校初中学生,虽不在一个班级,但平时交往相识。2010年10月1日下午三点钟,李某、王某及栾某、刘某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被害人申某家里,采取踹门、语言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打开房门,强行进入被害人申某家中,使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MP5一个、诺基亚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后四人伙同他人将诺基亚手机销赃、得赃款500元俵分。当日16时许,李某、王某、刘某再次窜至申某家中,将MP5一个归还被害人的同时,强行攫取黄金手镯一个,后四人将该手镯销赃,得赃款3562元,并用此款购买摩托车一辆,余款俵分。经天津市大港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MP5一个、诺基亚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黄金手镯一只共计价值人民币6427元。2010年10月7日,李某、王某、栾某、刘某四人被抓获归案,收缴赃物并依法发还给受害人。另外,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李某、王某、栾某、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一共赔偿了受害人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一失足成千古恨,四个孩子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抢劫罪。因为背负着这个沉重的罪名,一个在校的学生就这样断掉了前程毁掉了人生吗?律师见到被告时,被告那迷茫无知的眼神中夹杂着对铁窗生涯的恐惧,那悔恨的表情里隐藏着对自由的渴望。在他们对案件的认知中,并未完全意识到这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更没有意识到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戴上手铐被扔进监狱,对一个尚未成年的学生来说,那会是什么样的灾难?
由于四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钱聘请律师,又是未成年人,在法院开庭审理阶段,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其提供免费辩护。
面对罪与情的两难纠结,律师能做的只有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去“破冰”。
2011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不仅为法官量刑提供了指导,使量刑工作公开而透明,而且也为律师辩护提供了很好的辩点。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中,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一般从“法定”减刑和“酌定”减刑两个层面寻找证据来赢得轻判结果。对法定减刑情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获得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明确规定,该规定意味着只要能够提供户籍簿证明被告人未成年,即可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但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公布实行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没有明确规定,只凭法官个人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认知能力以及实践经验自由裁判,主观随意性很大,以至于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相同犯罪案件不同处罚结果的情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行后就完全不一样了,对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的,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律师寻找辩点提供了很好的角度。
相比于“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获得“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更加抽象,原则性很强,操作难度大。在审判实践中,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该解释,只要辩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有如下情节存在就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因年龄幼小心理发育不成熟不稳定导致认知偏离常识或法律规定;主观动机恶性小且犯罪目的幼稚单纯;初次犯罪,无犯罪前科;悔罪表现诚恳且深刻,决意悔过自新;个人成长经历清白且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等。为了取得这方面的证据,大港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就此案专门开展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该调查评估工作从被告人日常生活的家庭、就学的学校、居住的街镇、所辖的基层派出所以及基层司法所五个层面开展调查并征求上述单位的书面意见,确定了被告人确有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存在,之后对收集的书面意见作出综合评估并向法庭出具了可以将四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该“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以及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是被告人可以获得缓刑判决的有利量刑证据,是律师辩护的又一个有力辩点。
在事实清楚、证据完备确凿的前提下,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辩护人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的量化规定,向法庭提出了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第一, 被告人都是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而且都是在校的初中学生。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第二, 被告人当庭认罪并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具有该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第三,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抢劫财物价值6427元,实际赔偿了80000元,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四, 经过被告人父母和被害人父母多次沟通,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具有该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在《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中,对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规定了“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原则,按照“同向相加”原则,上述四个量刑情节的减刑比例累积相加可以在90%----120%之间选择,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实际上只减了最低基准刑(10年)的70%,没有超过上述四个情节累积相加达到的比例120%,甚至比最低比例90%还下浮了20个百分点,符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量化标准。法院对四被告人“判三缓五”,既惩罚教育了被告人,令其深刻反省,改过自新,又同时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仍然可以在学校接受教育,健康成长,开创一个有希望的未来。
回顾整个过程,案件虽然处理完毕了,但留给当事人的是教训和伤害,留给家庭的是困难和绝望,留给社会的是思考和等待,让我们每一个知道这个案件的人都能从中汲取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分清善恶、明了是非,看清前面的路,走在正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