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日益开放,新闻采访活动也以向社会生活全方位介入,然而,新闻活动的开展却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顺利,“有偿新闻”、采访暴力事件等一系列不和谐的音符出现在社会主义新闻乐章中,记者采访权遭到破坏。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不良局面,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和新闻从业人员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关键词】新闻记者采访权
一、采访权的定义
采访权,是记者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它是一种信息采集行为,保障和规范这种行为的法源,可以追溯到言论自由的原则。言论自由在狭义上通常理解为意见表达的自由;从广义上说,知情权被解释为言论自由潜在的权利。
二、目前采访权的现状
1、“有偿新闻”时有发生,采访权不被尊重
“有偿新闻”是指新闻采编者将具有或不具新闻价值的信息,按照出资人某些宣传意图撰写的新闻,“有偿新闻”活动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有偿新闻的实质,就是把新闻报道工作同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直接联系起来,搞钱权交易,把新闻报道异化为一中牟取私利的手段。
2、采访不被理解
2000年中秋节过后,南京冠生园食品厂陆续将未售的月饼从各地回收,运进了糊着窗纸的车间,然后去皮取馅,重新搅拌炒制,入库冷藏。翌年,食品厂又将这些过期原料加工制成月饼推向市场。中央电视台记者暗地里拍摄了整个过程,并在《新闻30分》中播出,舆论一片哗然。这个事件的采访总共历时一年多才完成,是新闻界暗访比较成功的案例。但事件曝光之后就有人质疑,为什么要等这个事情瓜熟蒂落才揭发?为什么不在他们召回陈馅的时候就将此曝光?当时引起的不仅仅是对食品安全本身的讨论,媒体行业也掀起了关于记者“引而不发”的议论。
3、采访权得不到支持
随着新闻活动向社会生活全方位的介入,新闻记者采访权现状不容乐观。新闻采访遭到拒绝的事件屡屡发生,虽然大多是以非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记者被打被骂事件还是屡见不鲜。利用google搜索引擎,点击“记者被打事件”,出现704项内容,并且都是近些年发生的。2003年8月1日,南京《金陵晚报》女记者谈某与《南京晨报》女记者王某一起前往江苏省教育厅采访,结果遭拒,并被保安殴打致伤;2004年,深圳市一商场爆炸事件,记者现场报道被打成重伤。事实上,新闻记者采访遭拒更多的是以非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有过新闻采访经验的人对“无可奉告”这样的外交辞令并不陌生。可以说,这种新闻采访遭拒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得较为普遍,对新闻活动的影响也大。
三、采访权现状带来的后果
1、有偿新闻的危害性可以从三个方面剖析:
(1)破坏了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因为有偿新闻出于以提供信息服务来获取利益的不正当方式。不少有偿新闻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歪曲事实,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
(2)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有偿新闻选择标准是为了其服务对象需要的宣传效益,将一些毫无新闻价值或者新闻价值不高的东西充塞版面和节目,挤占了真正有新闻价值报道的时间和空间,影响了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
(3)腐蚀了新闻工作者队伍。有偿新闻使一些新闻工作者腐化堕落,蜕化变质,也使所在媒体的公信力遭到破坏。
2、在2001年南京冠生园事件中,社会群体之所以对他们产生道德、人品上的质疑,是因为他们过于关注自身的身份,并且放大了记者本身的权利。
3、从近年来记者采访遭拒甚至遇到暴力的情况分析,被打记者的“档次”也越来越高,从最初县级地方媒体记者遭遇暴力袭击,到中央台、新华社记者被以侵犯人身权形式侵犯采访权,除了说明新闻舆论监督开展得比较广泛深入,更给世人的一个警示:记者的采访权、人身权需要引起全社会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四、如何还原记者采访权的独立与完整
综上所述,记者采访权现状令人担忧,社会公众及媒体从业人员自身对采访权的重视与否,直接影响着新闻活动的顺利开展。如何才能改变或者从根本上去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地还原记者采访权的独立与完整?
1、治理“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
(1)“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治本之策是坚持“两个分开”。新闻媒体只有将精力放在抓宣传,提高社会公信力上,才能不断提高自身公信力和社会影响,进而提高广告的可信度。新闻媒体只有将广告业务交独立的广告公司代理,同时不再向记者站或记者下达发行及经营任务,并向社会宣传自己的经营之策,才有可能消除“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滋生的土壤。
(2)敞开监督渠道是杜绝“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重要手段。新闻部门对社会舆论具有导向作用,它的价值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的价值取向。只有把监督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制约“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发生。
(3)加强对违规违法记者编辑的查处是杜绝“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必由之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新闻主管部门只有不断完善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严厉查处借新闻报道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把处理结果及时详细地向社会公布,增加治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做到警钟长鸣,才能警示那些置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于不顾的不法之徒,才能调动广大群众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监督,净化新闻队伍。
2、引导社会正确看待记者采访权
南京冠生园事件,如果只拍到南京冠生园召回陈馅,又如何能够肯定他们会用在第二年的月饼中呢,在证据不充分的条件下,记者又怎能肆意下定论呢?尊重客观事实,不主观评判是一个新闻从业人员的必备素质,这也是新闻记者独立采访报道权实现的条件。
3、从法律层面保护记者采访权的独立与完整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记者的人身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公民人身权已被置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诸多法律的全面保护之下,制裁以侵害人身权形式侵犯采访权的行为并非无法可依,关键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其他综合治理机制没有形成。
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的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新闻媒体作为大众传媒和舆论工具的性质,决定了记者的采访权具有特殊性。记者在正当采访中受到的人身侵害,实际上既侵害了记者的采访权这种公权利,也侵害了记者的人格权这种私权利。笔者认为,应加强对记者正当采访权益的保护力度,对那些殴打、残害记者的不法之徒依法惩处,以儆效尤,保障记者合法采访要求顺利实施,还原记者采访权的独立与完整。
参考文献
①徐迅,《分析: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高峰期》,《中国青年报》,2002年2月11日
②魏永征,《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刊《新闻三昧》,2000(5)
③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④魏永征,《大众传播媒介与自然人的法律关系》,《老魏说法》专栏
⑤甘惜分:《新闻学大辞典》[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
(作者单位:肥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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