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阳
【摘要】微博深入人们的生活后,公众为进一步实现“言论自由”而欣喜,同时也为“过度”自由引起的传播伦理问题而担忧。微博公众人物作为微博空间中的焦点,是社会道德的引导者,与微博生态环境的建设紧密相关。本文以微博公众人物的行为伦理为研究对象,试图构建微博公众人物传播行为的伦理责任模型。
【关键词】微博公众人物伦理责任
Web2.0技术改变了人类的交流方式,拓展了“言论自由”空间。微博空间里,微博公众人物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但近年来,频繁出现有关微博公众人物的骂战或负面新闻,使公众开始关注这个特殊群体的行为伦理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微博公众人物存在的行为伦理问题,尝试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责任模型。
一、微博公众人物的界定
1、公众人物概念
何谓“公众人物”?目前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第8版布莱克法律词典》,公众人物是“赢得声誉或名声之人,或者自愿介入公共纷争之人。①”依照《元照英美法词典》,公众人物指“因其职业、成就、声誉、生活方式等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其个人隐私难以全部保障。②”张新宝认为,公众人物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③”需要强调的是,“公众人物”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模糊性,在不同领域和情形中指向的群体存在差异,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微博公众人物界定的二级指标
具体到微博视阈下,“微博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时期、地域或领域内为社会广泛知晓和关注,具有较大言论传播力,且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微博主。据此建立微博公众人物的指标体系,一级指标:A社会关注度,微博公众人物长期享有广泛关注度,或只在特定时期、地域或领域内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热议;B言论影响力,即微博公众人物传播行为能引起公众参与兴趣,信息能更快、更广泛地传播;C言论权威性,指微博公众人物传播的信息更让人信服。二级指标:A粉丝数量,长期保持稳定的粉丝数量和粉丝增长速度,或特定时期内粉丝数量的飙升,体现微博公众人物的社会关注度;B微博被转发数量;C微博被评论数量;D微博被@数量;E实名认证,影响微博公众人物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微博公众人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微博公众人物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以主观意愿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主动型微博公众人物,指主观上希望、追求出名,客观上也成为微博公众人物的人,如官员、明星;二是被动型微博公众人物,主观上不希望出名,客观上因某些事件偶然介入而被动成为微博公众人物。
(2)以主体身份为标准,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官员型微博公众人物,指政府官员或政府机关的微博;二是社会型微博公众人物,通常意义上的名人,如明星、法学家等,也包括知名企业或组织的微博;三是草根型微博公众人物,包括网络红人和热点事件中的主要人物。
(3)以持续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持续型微博公众人物,粉丝数量及增长速度稳定,长期受到公众关注;二是阶型微博公众人物,指因重大事件推动而成为热点人物,其微博粉丝量和被关注度在特定时期内骤然上涨,一旦事件平息,便逐渐退出公众视野。
(4)以成名动因为标准,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身份型微博公众人物,指因身份特殊进入公众视野,如政府官员、学者;二是策划型微博公众人物,是指通过一系列策划和宣传获得知名度,如经包装的明星等;三是事件型微博公众人物,指因事件推动而成为公众讨论热点的人物。
二、微博公众人物的特性与伦理责任
1、“公众性”与传播力
微博公众人物具有一般公众人物的共性:“公众性”身份、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然而,生成于“微博虚拟空间”,使微博公众人物具备特性,即“放大的言论传播力”。
(1)横向:“主体影响力+媒介扩大影响”,微博公众人物言论的辐射面广。一般公众人物虽有知名度和关注度,但必须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传播信息,版面、时段、地域、受众量等客观因素限制了传播渠道的畅通性和便捷性。微博公众人物则可突破限制,随时随地传播信息就能即时被粉丝接收;微博信息具有核裂变式的传播能量,可以迅速向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微博用户辐射。
(2)纵向:“主体权威性+亲和标签”,微博公众人物言论被接受程度高。微博公众人物经过认证,能在微博空间进行实名传播,还能使公众性、权威性特点在虚拟空间得以显化,容易让受众信服。碎片化、私人化的信息具有“亲和”色彩,拉近微博公众人物与受众的心理距离。此外,人们主动、积极地去关注和接收微博信息,比被动接收媒体信息传播效果更好。
2、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责任
微博对一般用户来说只是个人表达平台,但对微博公众人物而言却是“个人媒体”。微博公众人物的传播行为不仅影响事件走向和社会舆论,还对公众具有潜在的道德示范作用。因此,微博公众人物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除了严格遵循各种传播原则和规范,还要引导公众的行为伦理,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公众可以对微博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并就失范、失德行为进行质询和批评。
三、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现状
微博让不同背景和阶层的人汇聚到一个虚拟“公共领域”,他们可以不拘一格地传播信息或发表意见,言论自由得到充分实现。然而,微博发展史又像一场“骂战史”,从个人的隔空对骂,到有组织的“水军”谩骂、攻击,言论自由权利被滥用甚至被歪曲。其中,微博公众人物陷入骂战的案例并不罕见,究其原因,微博公众人物缺乏自律是内因。
1、就表达动机而言,微博公众人物存在“以言求名④”的潜在目的。
信息经济时代,知名度与利益挂钩,某些微博公众人物希望通过言论提升社会知名度,进而取得相关利益。表现如下:一是故意唱反调,突出个性;二是批判、攻击他人观点,引发争辩、口水战博关注;三是“出位”言论博眼球,反常规言论引来议论和关注。“言、名、利”之间形成恶性循环(如图1)。
图1:微博公众人物“言、名、利”恶性循环
2、就主观态度而言,微博公众人物过于“随意”,引起传播失误
微博公众人物的传播力及公共利益相关性是一般人所不及的,一般微博用户误传信息可能只在局部范围造成影响,但微博公众人物会把负面效应急剧扩大。现实中,微博公众人物出现传播失误的表现很多,如编写错漏造成“假消息”、不斟酌字词造成歧义、有感即发造成认识片面等。
3、就表达内容而言,微博公众人物传播“假消息”或不合理评论
微博公众人物承担更严格的伦理责任,传播信息前应进行严格的核实工作;评论前要综合考虑自身主体资格和评论意见的客观性、全面性。表现为,微博公众人物未意识到、甚至故意忽视其伦理责任,不去考虑传播后果和公众期待,不经核实随意传播信息,凭一时冲动匆匆表态。
4、就表达方式而言,微博公众人物不能控制负面情绪,用语不文明
微博公众人物当然可以如普通人一样利用微博真实地表达意见或发泄情绪;但公众对微博公众人物情绪发泄方式寄予更高的期待和要求。有些微博公众人物不能控制好负面情绪,使用攻击、诋毁性语言,甚至爆粗口,制造微博“噪音”。
四、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责任构建
微博公众人物具有“公众性”,传播信息应承担更严格的伦理责任,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因此,构建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责任主抓“自律”,正确认知伦理责任的基础上自觉自愿承担。
1、真实传播的伦理责任
(1)核实微博信息的真实性。微博公众人物具有高于一般人的言论传播能量,在传播信息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核实程序,确保信息真实。首先,初步辨别程序,应用常识和理性审视信息的消息源、核心要素和相关描述的辨别信息真伪;其次,积极求证程序,通过互联网、报刊、图书馆等搜索相关资料,向有关专家、学者咨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询问事件当事人,多方求证。
(2)传播“动态真实”的微博信息。微博公众人物有更严格的真实性标准,追求“动态真实”。任何事件的发生都具有突发性和过程性,微博公众人物传播事件信息,难以一次性呈现事件全貌,但有责任持续、完整地关注、追踪事态进展,及时更新、修正相关信息,直至事件真相完全披露。
2、理性评论的伦理责任
(1)对非专业领域“慎言”或“不言”。作为微博公众人物,时间和精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成为所有领域的专家,在某些方面会存在认知缺陷或知识面不足。如果贸然在非专业领域发表意见,容易对公众造成信息或舆论误导。因此对于非专业领域的话题,微博公众人物应慎言或者不言。
(2)端正动机且评论方法得当。就公共事务发言,应该是一件以责任感为原动力的事情。⑤微博公众人物首先要端正动机,出于公共利益而评论,不为一己私利;其次,全面认知事实的基础上发表评论,不针对信息碎片和局部事实评论,切忌盲目批判;第三,针对事实表达意见,不贸然驳斥观点或人身攻击;最后,不使用攻击性语言。
3、文明表达的伦理责任
微博公众人物保持健康形象是美德、也是责任,具有道德示范性价值,对塑造微博和谐生态至关重要。微博公众人物传播微博信息要审慎,不使用低俗、暴力、攻击语言;多说理,少争论,戒谩骂,以沟通消除矛盾,必要时可采取删帖、拉黑等手段。
4、及时纠错的伦理责任
微博公众人物须明晰自身的传播力和责任,当发现信息传播与事实不符或评论不当时,除了及时澄清、纠正,以防止错误信息和负面影响继续扩散;更要担负起对事实真相重新进行传播的责任,以弥补过失、减小损害。
结语
微博公众人物应谨记其“公众性”身份和伦理责任,传播信息、发表评论须审慎,置身于公众的道德监督之下,接受伦理质询和人格追问。当然,自律性的伦理规范有其不可忽视的局限性,对主体的控制力比较薄弱且不稳定。因此,我们期待针对性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使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责任在“自律”主导与“他律”预防的结合中进一步实现。
参考文献
①Bryan.A.Garner.Blacks Law D-
ictionary-eighth edition.HOMSON WEST,2004:1265-1266
②薛波 主编,潘汉典 总修订:《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1117
③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95
④尹鸿,《公众性决定公众人物话语责任》,《人民日报》,2010年12月9日,第6版
⑤胡江春、庞胡瑞、陈维 等,《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给名人微博的六项建议》,http://www.china.com.cn/news/local/
2011-03/19/content_22177957.htm,2011年03月19日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2010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