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琦
摘 要:刑事审判公开可通过传统与信息化两个途径实现。传统途径下,法院消极公告、公众很少旁听,刑事审判公开实施效果未能达到预期。信息化背景下诸多法院开始践行裁判文书上网等新举措,对审判公开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总体而言,全国仍有大量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较为落后;已经开始实行信息化公开的法院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应用滞后于建设,效果依然有限。就前者而言,认为没有公告必要、担心旁听产生的工作压力是法院消极公告的主要原因;不关心、没时间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共同导致公众较少参与旁听。就后者而言,经费有限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瓶颈,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定是其应用滞后于建设的症结。未来的刑事审判应当同时发展旁听、信息化及其它形式的公开。
ス丶词:刑事审判公开;效果;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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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4.12オ
文章编号:1001-2397(2012)04-0130-13
一、导言
审判公开在我国宪法和诉讼法中早有规定,至今已有三十余年。近年来,审判公开问题日益被社会关注,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笔者检索“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发现,从2000年以来,以“审判公开”或“司法公开”为主题词的报道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并在近五年左右增速迅猛。其中2006年升幅较大、超过2005年的两倍,2009年更是急剧升温,从2008年的95篇迅速增加到251篇(见图1)。笔者认为,这一统计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实务界对审判公开问题的关注趋势,因为“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收录的文献主要是新闻报道,而新闻报道本身就更为关注实务。统计时间为2012年3月7日。与此相应,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发布了第一个规范审判公开的专门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99规定》),并将严格执行该规定作为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基本内容; 2007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07意见》),该文件将加强审判公开的重大意义上升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的高度予以特别强调[1];仅仅两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09规定》),将审判公开的内涵拓展为司法公开,赋予其以新的时代意义。从发展层次上看,《99规定》是基础、《07意见》是深化、《09规定》是拓宽。这表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公开问题的重视态度不断强化,审判公开制度已成为当下最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
在如此背景下,审判公开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如何?其实施效果是否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期待?纵观既有研究,或者并未将实施效果作为关注重点(目前有关审判公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为何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等方面。“为何公开”即审判公开的理论基础问题。(参见:王晓,任文松.公开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及其价值[J].重庆社会科学,2008,(5):51-54;周宝峰.宪政视野中的刑事被告人公开审判权研究[J].刑事法评论,2007,(1):190-209.)“公开什么”即审判公开的范围与程度问题。(参见:张帅.论刑事诉讼中的不公开审判及其规制——以个人隐私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0,(Z1):61-64;胡道才,魏俊哲.论司法透明之度-以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为视角[J].法律适用,2006,(3):14-16;梁静.公开审判与隐私权保护之平衡——以刑事审判为切入点[J].广西社会科学,2010,(9):67-71;刘风景.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以日本的少数意见制为背景[J].环球法律评论,2007,(2):98-105.)“如何公开”即审判公开与传媒、舆论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参见:薛剑祥,陈亚明.接纳与规制:面对新闻媒体的司法审判[J].法律适用,2009,(2):58-62;郭卫华,刘园园.论媒体与法院的良性互动[J].法学评论,2008,(1):40-45;李缨.论大众传媒对庭审活动的介入报道[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1):122-125.),
或者缺乏实证资料的支撑,即或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也往往是各级、各地法院为总结经验而进行的一般性调研,研究的中立性、客观性、全面性都有所不足。
江西、江苏省高院的研究具有代表性。(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公开审判制度调查报告[J].法律适用,2007,(7):38-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公开制度施行情况的实证调查与思考[J].法律适用,2006,(3):9-13.)有鉴于此,本文将以审判公开实施效果为视角展开实证研究,以审视现行审判公开制度之利弊。需要交代的是,较之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公民的自由、生命等核心利益联系更加密切,更受舆论关注,故本文将着重考察刑事审判公开问题。
在研究思路上,本文将以刑事审判公开制度的预期功能为评估标准、以其实现途径为考察进路。分析《刑事诉讼法》、《07意见》、《09规定》等相关文件可以发现,我国刑事审判公开的功能主要包括监督、宣传教育、提升司法公信力三方面。其中监督与宣传教育是立法机关所赋予的、刑事审判公开一贯具有的功能。在刑事诉讼三十余年发展历程中,监督功能不断增强,并日益成为法院开展审判公开工作时的旗帜性话语,宣传教育功能有所弱化,但依然保有一席之地。
审判公开制度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秘密审判的反对,故监督司法、体现司法民主是审判公开制度产生之初就具备的功能;而早期较为流行的宣判大会则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其宣传教育功能。二者相较,法院在早期更重视后者。(参见:左卫民,周洪波.论公开审判[J].社会科学研究,1999,(3):45-48;陈宝树.试论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J].法学杂志,1981,(4):34-37;左卫民,赵勇.公开审判新论[J].现代法学,1990,(4):38-40.)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功能是在司法权威明显下降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践行审判公开的过程中自行赋予,并日益成为法院重视审判公开的关键动因。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丕祥院长就曾用“决定性影响”来概括公开对公信的作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调研也显示出,高达93.6%的法官支持审判公开的理由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参见:公丕祥.论司法透明度对司法公信力的决定性影响[N].人民法院报,2011-09-16(07);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公开审判制度调查报告[J].法律适用,2007,(7):38-41.)当下法院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上述预期功能:诉讼法所规定的传统公开途径、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审判公开新举措。前者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公民旁听审判;后者是在信息化浪潮席卷全国之际、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背景下,各地法院纷纷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加强和完善审判公开。
基于上述思路,课题组选择S省C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法院)与S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S法院)进行了调研(C区是S省省会城市的五个中心城区之一,2010年总人口64万、全区生产总值342亿元,可作为相对发达地区的代表;S县是位于该省中部偏北的农业大县,2010年总人口147.56万、全县生产总值131.49亿元,可作为相对不发达地区的代表。两个地区的司法情况也具有代表性,C区2006年共受理案件4415件,其中刑事案件930件;S县2006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225件,其中刑事案件338件。,并通过网络渠道搜集二手资料作为补充。两个基层法院的调研资料主要用于考察传统途径下的公开效果,包括三类数据来源:其一是对193件刑事案件(其中C法院2006年56件、2007年39件,S法院2006年47件、2007年51件)的阅卷及统计,以及对28件在审刑事案件的旁听人数统计;其二是对C区14名、S县23名旁听人员以及88位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88位社会公众系课题组在亲朋好友、学校保安、商铺小贩等人群中随机抽取的,并排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及法律职业工作者。其年龄在19至64岁间随机分布,职业包括学生、公司企业职员、公务员、务工者、个体户、无业人员等,文化程度下至小学上至研究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三是对部分法官的访谈,以对调研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解释、补正。网络资料主要用于考察新途径下审判公开的实施效果,包括C区、S县以及二者所在的C市、M市乃至全国的相关数据。
二、传统途径下刑事审判公开的实施效果
如上所述,刑事审判可通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途径公开,包括当事人及公众两个维度。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对当事人维度的公开效果研究的意义不大,本文不予赘述,而是重点考察社会公众维度的审判公开。它由“公告-旁听”这一对关系构成,前者是一种司法行为,后者是公众参与司法的社会行为,二者共同决定了该维度下刑事审判公开预期功能的实现程度。
(一)法院公告情况
法院应当在庭审前依法公告,此处的“依法”指《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所规定的两个方面:公告的时间须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的事项包括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课题组首先从调研所抽取的案卷中统计庭前张贴公告与开庭的时间间隔。统计发现,C法院、S法院公告时间与开庭时间的平均间隔分别为4.92、5.03天,六成以上的开庭公告都在开庭前3~6天张贴,未按法定“3天以前”要求张贴公告的比例分别为15.58%、11.43%(见表1)。公告事项包括被告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符合法律的规定。然而这是不是两法院审前公告的真实情况呢?
理论上,开庭公告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法院公告栏,一份附卷。因此,我们在卷宗内发现的庭审公告时间理应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法院张贴公告的时间。然而课题组在两个法院均超过一个月的观察发现,C法院、S法院内外均未张贴纸质的开庭公告。在C法院,取而代之的是审判大厅内的电子显示屏,用于滚动播出当日的庭审信息,包括被告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S法院不仅没有电子公告,也没有通过网络公告。调研完成之后,S县法院于2011年7月开通了外网,但目前为止该网站并未设置庭审公告这一栏目。该院法官的说法也证实了这一点:“一般的案子不经常贴(公告),只有大案要案才贴。一般都是双方亲属自己来(听)。”为了检验上述调查的真实性,课题组随机访谈了参加刑事庭审的旁听人员。如图2所示,C法院被调查的14名旁听群众,仅有1名是通过看公告知道开庭信息的,充分说明其所谓的“公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S县23名受访者没有一人通过公告知道开庭信息,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印证其根本不进行公告的后果。
由于刑事案件在社会公众眼中都较为严重,参加旁听的又大都为当事人亲友,很多都处于焦虑状态而不愿意接受调查,故而采集到的问卷量不大。但上文课题组的实地观察、法官的访谈均能与这一调查相互印证。
为了验证C区与S县的现象是否为特例,笔者特地走访了S省省会城市的另外两个中心城区J区与W区。发现J区只在每一层楼的审判法庭外挂一个小电视机用于播出开庭公告,该院法警告诉笔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播出当天的庭审信息;而该院门户网站上的公告时间则较为混乱,有时符合法律规定有时不符合。W区的情况则与S县相同,既没有纸质的开庭公告、也没有电子设备,且该院门户网站“开庭公告”栏滚动播出的竟是数月之前的开庭信息。
(二)公众旁听情况
就公众旁听情况而言,可从旁听人数、旁听人员构成情况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在调研期间,课题组旁听了C法院27个刑事案件的庭审,发现绝大多数案件都鲜有人旁听。如图3所示,无人旁听的案件占到了14.8%,旁听人数不到6人的竟高达63%,有10人以上旁听的只有29.6%,且最多也不过17人。同时还发现,由于该法院每一个审判庭一个上午通常都要审理好几个案件,而这几个案件的先后次序通常都是不确定的
通常根据被告人被提押到庭的先后顺序。,因此后一个案件的旁听家属通常会从第一个案件开始就坐在里面等待,越到后面的案件旁听人数越少。因此,真正旁听审判的比观察的数量更少。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也印证了上述发现的普遍性。85份有效问卷中有高达71.8%的被调查者从未到法院旁听过庭审,另有12.9%旁听过一次,8.2%旁听过两次,7.1%旁听过三次以上(见图4),且在选择旁听过三次以上的6位公众中有2位均系电视台记者,旁听的原因是采访报道等工作需要。这一情况很可能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普遍性,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查的327位公众中,有55.96%从未旁听过法院庭审,24.16%只旁听过一次[2]。
旁听人员的身份结构进一步揭示了公众对刑事审判缺乏参与。如图5所示,两个法院的旁听人员八成以上均为当事人亲友(C法院83.3%,S法院95.5%),且被告人亲友略多于被害人亲友(C法院被告人亲友58.3%、被害人亲友25.0%,S法院被告人亲友59.1%、被害人亲友36.4%)。C法院12名、S法院22名受访对象仅分别有2人和1人为“其他”人员,且深入访谈发现C法院这仅有的两名“其他人员”是该法官其它案件的律师,坐在旁听席上不过是等待休庭后找法官拿判决书而已。
如前所述,由于参与旁听的亲友大都处于焦虑状态而不愿意接受调查,故而采集到的问卷量不大,但下文将借助公众问卷以及其它相关研究来印证此处的结论。
课题组对社会公众的问卷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调查的结论。在被问及“如果您去旁听审判,可能会是什么原因”时,80个有效回答中有51个选择了“自己的亲友与案件有关”,占63.8%;选择“好奇”的占27.5%;想要监督法官审判的仅有2人,占2.5%(见图6)。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类似研究中,选择好奇和想要促进审判公正的比例与笔者的调研差异不大,分别为11.81%、7.64%[2]9-13。因此我们可以推断,除个别大案、要案及其它引起舆论关注的案件外,一般刑事案件鲜有人问津。
上文的考察揭示出:一方面,法院消极公告、甚至不公告,使审判公开功能有效发挥的前提缺失。审前公告是审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敲门砖,《刑事诉讼法》规定提前3日进行公告的目的本是向公众预告将要进行的庭审,以便其提前安排好时间参与旁听。但C区法院的做法使得公告的预告功能无从发挥,对当日信息的“公告”只能起到一种“提示”作用——提示对象是已经大体知悉开庭时间、并已身在法院的人,此公告非彼公告,至多是一种“便民措施”
笔者为确认S县与C区消极公告的做法是否具有代表性而到另一个W区法院进行走访时,该院的法警以为笔者是某个案件的当事人,甚至直接告诉笔者“到时候会给你发传票”。可见连作为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法警都未认清“公告”与“通知”的区别。;S县法院几乎完全不公告的行为更是近乎彻底地封住了公众旁听的第一道门。公众连参与司法的机会都没有,谁来监督、向谁宣传、如何信服?另一方面,当事人亲友以外的普通公众很少参与旁听,审判公开功能的实现程度有限。旁听的意义在于通过向公众展示庭审过程,使公众知悉、了解审判,从而监督司法、吸收法治知识、信任司法。因此旁听人数越多,监督主体、宣传对象更广,监督与教育效果也更明显;同时接近并理解司法的公众越多,能在更大范围内强化司法权威。而实践中刑庭门可罗雀,审判公开功能的发挥很受局限。此外,面对这种“亲友团”式的旁听人员构成状况,审判公开的实施效果亦难免有所削弱:一是因为亲友与当事人之间有较为密切的感情,在旁听时不可避免会受情感影响,无法客观理性地对待审判;二是因为亲友在旁听审判之前通常会或多或少得知一些案件信息,且得知途径具有非正规性、传播者与被传播者的法律常识具有欠缺性,导致其先入为主的信息往往是片面或错误的,在此情形下去旁听审判也可能不够中立客观。因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传递的信息在遇到相对感性和片面的听众时,无论监督、宣传教育抑或提升公信力的功能皆难以有效发挥。总之,在“法院-公众”这一对关系中,法院消极公告、甚至不公告,旁听公众较少、且以亲友团为主,通过传统途径实施的审判公开效果并未达到预期。
三、司法信息化途径下刑事审判公开的实施效果
在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法院正在大力发展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审判公开新举措。既然传统途径下审判公开实施效果不佳,新途径下又如何呢?
首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公开新举措正在全国范围内大势崛起。以“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为例(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的文献以新闻报道为主,因此笔者认为其检索数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实务界的发展态势。,在2000年到2011年“主题”为“审判公开/司法公开”的1486条记录中,“全文”含有“网络”或“上网”、“直播”或“转播”、“数字”或“电子”、“科技”或“信息化”、“远程”或“视频”、“录音”或“录像”的记录分别占36.41%、19.04%、18.37%、16.29%、10.90%、7.00%(见表2),信息化在公开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统计时间2012年3月7日。概括而言,信息化的审判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裁判文书上网。截至2009年,全国共有50余个中级法院、160余个基层法院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全国各地法院共公布生效裁判文书59744件,共计1.6亿余字[3]。短短两年之后,笔者统计全国建设了外网并开辟了裁判文书公开专栏的中级人民法院已超过2009年的4倍,达234个之多,占全国中院的61.3%;此外,全国共有28个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占全国高级人民法院的84.8%。
统计时间为2011年5月中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公布的全国法院名录,除军事法院外,我国共有382个中级法院(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33个高级法院。(参见:全国法院名录[EB/OL].[2011-05-10].http://www.court.gov.cn/jgsz/qgfyml/.)第二,庭审数字化公开,即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直播、录播,佛山、河南、上海、成都、深圳、辽源、鞍山等地均纷纷开始探索这种高科技的公开方式。参见:唐梦,凌蔚.佛山禅城数字化法庭无延时同步直播庭审[N].南方日报,2009-02-20(A01);陈海发,冀天福.河南全省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逾千案[N].人民法院报,2010-11-13(1);李燕.上海将用微博直播法庭审判[N].东方早报,2011-01-18(A10);王鑫,贺晓琼.成都锦江庭审实现数字化[N].人民法院报,2007-10-01(02);张斌,吴涛.市中级法院首次网络直播庭审[N].深圳特区报,2011-06-10(A03);肖翠芳,韩长林,李及素.科技法庭提升庭审透明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实况实现对外直播[N].辽源日报,2011-01-06(03);刘学君,王兰.法院庭审 首次实现视频网络直播[N].鞍山日报,2010-12-04(03).可以预见,裁判文书上网将常态化、制度化,庭审数字化公开的应用也会逐渐加大。
信息化的审判公开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它是否覆盖到了全国各级法院?
我们首先考察C法院和S县法院。S法院2006与2007年的案卷中,所有的庭审记录都为手写,法官的审结报告和判决书也是手写之后由专门的打字室负责打印,充分说明该院在2006年与2007年时并未实现电子化办公。同时该院在2011年7月才开通自己的外网,目前仅发布了30份优秀裁判文书,并无庭审视频播出栏目,且该网站由于新近成立而相当冷清。C法院2006年与2007年时已经实现了庭审记录等文书的电子化,然而该院至今也没有自己的外网,无法在网络上公布裁判文书;同时,课题组在该院的观察也并未发现其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
在S省的其它地区,情况同样不容乐观。一方面,相当比例的基层法院尚未建立外网系统。以S县、C区所在的M市、C市为例,M市系S省第二大城市,其辖区内的11个基层人民法院仅2个有自己的外网(且均系新近成立),仅占18%;C市系省会城市,其辖区内的20个基层人民法院仅8个建设了自己的外网,占40%。
统计时间:2011年12月10日。无论是裁判文书上网抑或庭审直播、录播,很大程度上都要依托于网站进行,没有建设自己的外网则很难实现裁判文书、庭审网络公开。由此可见,在S省,以信息化为载体的审判公开新举措,其存在的基础还不够坚实。另一方面,即使建设了自己的外网,也未必开通裁判文书公开与庭审直播录播栏目;即使开通了,也未必常规性地发布文书与庭审视频。M市新成立的两个基层法院网站,除前文所述S县仅30份文书外,另一个Z县开通了文书公开栏目但尚在测试阶段,且并无庭审视频专栏。C市建立了门户网站的8个基层法院,开通了文书上网专栏的有5个,但其中1个仅有1份文书(为刑事)、1个仅有5份(其中刑事文书1份)、1个已有一年多没有更新过、1个一份文书都没有上传;而在网上发布庭审视频的仅经济较为发达的G区法院一家。统计时间:2011年12月10日。
开通了信息化审判公开栏目却并不上传、很少上传资源的现象在全国都较为常见。以各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发布为例:其一,从更新时间来看,山东法院网所公布的刑事文书最后更新日期为2004年,西藏法院网为2006年,吉林、浙江、江西法院网为2009年,河北、辽宁法院网为2010年。它们都长达一年、甚至几年没有再上传过新的文书。其二,从文书数量来看,如图7所示,27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我国共有28个建立了外网并开辟了裁判文书上网专栏的高院,但笔者在对“云南法院网”刑事裁判文书数量进行统计时发现,以文书标题含有“刑事裁定书(2011)”、 “刑事裁定书(2010)”、“2011”、“2010”进行检索时均有100篇检索结果,且前两者只包括了该年度的刑事文书、后两者则包括了该年度多种类型的文书。可见该院网站统计结果有误,故此处将该院数据做无效处理。统计时间为2012年3月7日。,一份刑事文书都没有发布的法院就有3个分别是青海法院网、湖北法院网、贵州法院网。,发布了刑事文书但数量少于100份的高达14个,发布数量少于300份的法院合计24个、占统计总量的88.9%。
统计日期为2012年3月7日。
通过上文的考察发现,一方面,当下法院信息化发展迅速、以信息化为依托的审判公开新举措正大势崛起,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审判公开。庭审信息一旦发布到网上,就成为5亿公众的共享资源[4],而信息技术的跨时空性使公众可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任意次数地查阅,既不会与工作时间冲突,也不必花费成本亲自前往法院,具有便捷、灵活性;此外,信息化的公开形式多样化,既有可检索、复制的裁判文书,又有生动、直观的庭审视频,符合公众的多种需求。其灵活、多元的优势提升了司法的“可接近性”,公众监督司法、接受司法教育、了解进而信任司法的机会也更多。更重要的是,无论公众事实上是否利用了这些机会、查阅了网络上的审判信息,司法高度的“可接近性”本身就有助于提升公信力。另一方面,尽管信息化的审判公开正广泛运用于中、高级人民法院,但以调研地区为代表的大量基层人民法院却还尚未起步;即或已经开始实行信息化公开的法院,也有为数不少者很少更新资源、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后劲不足。
事实上,应用滞后于建设、信息化设备闲置不用,不仅是审判公开领域的弊病,而且是当下法院信息化的通病。王胜俊院长就明确提出法院信息化过程中要“处理好建设与应用的关系”,苏泽林副院长也要求法院信息化“要做到‘建、‘管、‘用并举,避免信息化建设的高投入、低产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考察上海法院信息化建设[EB/OL].(2011-06-02)[2012-03-07].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zgrmfyxw/201106/t20110602_106992.htm;最高人民法院.苏泽林:切实贯彻科技强院工作方针 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EB/OL].(2010-10-26)[2012-03-07]http://www.court.gov.cn/xwzx/yw/201010/t20101026_10405.htm.)就此而言,信息化的前述优势缺乏足够的彰显平台,通向审判公开三大功能的信息化“道路”尚不通达,审判公开的实施效果依然有限。因此,信息化途径下的审判公开,其实施效果较之传统途径有所改善,但总体而言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四、效果有限的原因解读
在法院日渐重视审判公开的情况下,其实施效果理应较好,但上文的考察却为我们呈现出别样面貌,有必要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传统途径的审判公开何以成为明日黄花
传统方式的审判公开已伴随着《刑事诉讼法》践行了几十年,法院在加强审判公开时理应将其作为重要对象,但事实上法院的审前公告行为很消极,作为一个理性组织的法院何以在《刑事诉讼法》明文要求公告的情况下对其弃之不顾?此外,刑事庭审除当事人亲友外鲜有人旁听,公众不去旁听是法院不公告导致的?抑或还有别的原因?
1. 法院消极公告的原因
对于审前公告行为,法院为什么会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呢?
“是否有公告必要”是法院消极公告的首要原因。S法院某法官在谈及张贴公告时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一般的案子不经常贴(公告),只有大案要案才贴。”言下之意,一般案件没有公告必要、大案要案才有公告必要。而在法院的逻辑里,判断“公告必要”的标准是公告行为的经济性——“投入-产出”比:当较大投入(积极公告)能带来直接、显见的收益(大量公众旁听),该行为就是经济、必要的;当投入不能带来明显收益(旁听人数很少),公告就是不经济、无必要的。而在法院看来,大案要案能够吸引公众注意,张贴公告后可能会有较多公众旁听;一般案件并不受普通公众关注,即使投入再多也不太可能有较多旁听人员,因此应当削减投入(消极公告)或转移投入(如开展信息化的公开)。这一看似理性的逻辑背后,隐藏了两个误区:一是它将公告的“产出”片面化为旁听公众的数量,而忽略了其它间接、隐性的价值;二是忽视了个别有意愿旁听的公众,他们尽管是少数却并非无足轻重。
本文最后一部分将对此略加阐述。
担心旁听产生的工作压力是法院消极公告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访谈中多数法官都表示旁听群众较多时法庭秩序不易控制,且其庭审时的言辞、程序会更为严谨,对待判决结果也会更加慎重。一位法官甚至表示,对于审判公开的各种改革,“外人都说得多热闹的,但是从法院的实际来说不是很现实,我们案子太多了。”即使宪法至上如美国、法治发达如美国,其法官也总是不乐意严格执行《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审判公开,因为他们很难在个人权利与司法效率之间做出抉择[5]。
然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开庭信息,法院何以敢不遵守?正如前文所述,尽管C区与S县均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审前公告,但在其卷宗中却能发现为数不少的公告:真正历史性地记载并证明法院行为的是卷宗,而不是审判大厅内的电子显示屏或公告栏。默顿的越轨理论认为,当目标失灵而制度化的手段未失灵时会带来“仪式主义”的适应模式(mode of adaptation)[6]。 C法院与S法院卷内公告而卷外不公告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仪式主义:公告的目标对法院而言没有吸引力,而制度所规定的手段却必须遵守。卷宗制作技术充当了法院消极作为的盾牌。
2. 公众较少旁听的原因
前文的实证考察展示出,庭审时的旁听人员很少、且以亲友团为主,这一现象是法院的消极公告行为导致的吗?笔者对88名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发现,法院的消极公告行为是原因之一,但不是全部,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旁听机制不能迎合公众的期待。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说,公众对基层法院的大多数案件都不关注。当被问及关心哪些类型的案件时,只有21.2%的公众选择了关心一般案件,相反却有87.1%的公众选择了“大案要案”,另有49.4%的公众选择了“与自己的亲友有关的案件”(见图8);当被问及去旁听审判会是因为什么原因时,有63.8%的公众选择了自己的亲友与案件有关时才去旁听,有27.5%选择了好奇,仅有2.5%选择了监督审判(见图6);当直接被问及较少去旁听的原因(并按重要程度排序)时,有56.5%的公众选择了“与自己无关、不关心”(见图9),且其中有71.4%将其放在了第一位。结合这三方面的数据可看出现阶段民众对司法的态度:只“关心”与自己有关系的案件,偶尔会“关注”能够引起自己好奇心的大案要案,其它与己无关的一般案件则很难进入其视域。然而基层法院刑庭所审理的案件大都属于一般案件。以C法院2007年为例,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770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稳定和上级过问的大案要案13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9件,分别仅占1.7%、7.7%;相反普通盗窃案件则达253件,两抢案件110件,分别占全部结案数的33%、15%(共计45%)。由此可见,基层法院的案件类型大都不能引起公众关注。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说,存在许多阻碍公众旁听的因素。其一,法院工作时间与公众工作时间重合,导致公众不太可能去旁听审判。调查中有43.5%的公众认为不去旁听审判是因为“忙,没有时间”(见图9),且在按重要程度排序中,有62.6%将其放在第一位。其二,社会公众法律常识的欠缺也是旁听较少的重要原因。调查中有47.1%的公众不去法院旁听的理由是“不知道自己可以旁听、如何旁听”(见图9),且有30%将其放在第一位,40%将其放在第二位。在访谈中,不少公众都表达出类似于“感觉那种地方不让随便进”或“旁听之前要先递交申请书”的观点,甚至一些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也如此认为。其三,法院的审前公告做得不到位是影响公众旁听的原因之一。调查中43.5%的公众选择了“不知道法院什么时候有案子”作为很少去旁听的理由(见图9),在按重要程度排序中,将其放在第一位、第二位的公众分别占17%、11.4%。
最后,媒体的日益发达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公众不愿旁听。在被问及最愿意通过什么方式了解审判信息时,82.1%的公众选择了“新闻报道”,相反只有14.3%的公众选择了旁听(见图10)。因为媒体不仅具有旁听所不能比拟的方便快捷的优点,且其报道的案件都是经过筛选、能迎合公众的口味。
高一飞与Wadi Muhaisen的研究也表明,美国公民一般也没有时间去法院旁听审判,他们都是从新闻报道中获得消息。笔者在美国的朋友也证实了这一点。(参见:高一飞,Wadi Muhaisen.审前报道对美国刑事审判的影响[J].社会科学战线,2007,(5):221-226.)
由此可见,公众不参与旁听,并非其不关心我国司法,甚至也并非欠缺法律常识等较容易改进的因素所致,真正关键的障碍在于旁听机制不能满足公众的期待。公众希望关注的是典型案件、旁听却不具备筛选性,公众希望能利用工作之余的休息时间了解我国司法状况、旁听却不具备时间上的灵活性,而这些都是旁听机制的固有属性、很难改变。
综上所述,在决定传统途径下公开效果的“法院-公众”这一对关系中,一方面两者相互影响,即公众不愿旁听助长了法院在公告上的懈怠,法院公告的不到位又制约了公众参与旁听,形成一个消极循环链;另一方面,这一消极循环链却难以打破,因为法院消极公告只是公众很少旁听的一个较为微弱的原因,它更多地受制于旁听机制本身的固有属性。因此,旁听作为传统审判公开最主要的途径,就当事人亲友以外的公众而言,很大程度上已经失灵。
(二)信息化的公开何以含苞不放
信息化因其灵活、多元的天然优势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旁听之不足、促进了审判公开预期功能的实现,但当下其实施效果依然有限,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经费有限是法院信息化发展的瓶颈。
法院信息化的初期建设与后期维护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据悉,“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基础设施费用,中级人民法院大约需要300至400万元,基层人民法院大约200多万元”[7],而IT技术换代快、易耗品更新快等原因导致建成之后的维护费用也不低。对S省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资金障碍成为其法院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瓶颈。该省2011年上半年实现了全省三级法院局域网联通,耗资上亿元。
该省2008-2010年间就投入了1.2亿专项资金推进三级法院的局域网建设;而2010年时尚未完成,直到2011年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三级局域网联通,再算上其2008年以前的投入,耗资应当超过1.2亿元。省会C市中院2010年决定对过度老化的软硬件进行更新,其招标公告给定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70万元。C市信息化发展相对较好的J区法院,每年坚持投入100万元专项资金。而经济欠发达的JN区法院则表示:扫描仪、打印机、办案系统、流程管理系统等初期软硬件的配备往往至少要消耗两三百万元,后期数字法庭、易耗品更新等更是给其本来就很紧张的经费造成了极大压力,本应由财政分级负担、专项划拨的信息化经费事实上很难到位。调研的C法院也认为,财政拨款一般只能满足日常开支,并无充裕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S省经济较为落后的Z县法院为了发展信息化,不得不采取融资租赁的办法缓解资金压力。事实上,除个别经济发达地区,S省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普遍性,例如郴州、河南、秦皇岛等地的法院均表示经费不足制约了法院信息化发展,使其处于“等米下锅”状态。 (详见:罗燕青.郴州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EB/OL].(2011-07-12)[2012-03-07].http://cz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231;向伟.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现状简析[EB/OL].(2003-11-17)[2012-03-07].http://h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235;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反映基层法院信息化发展遇到的困难和发展途径[EB/OL].(2011-07-07)[2012-03-07].http://www.yzdb.cn/html/20117728259.html .ィ
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通常按照从上至下、由内向外的顺序进行。所谓从上至下,即法院信息化往往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牵头进行,最后才进入到基层人民法院。由内向外是指初期往往着重内部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内部局域网以及法院管理所需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绩效考核系统等等(信息化在法院内部管理上的运用可参见左卫民教授的相关论述。(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基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创新的解读[J].清华法学,2011,(4):141-157.);中后期开始着手对外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互联网建设、针对当事人的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建设等。截至2010年,全国共90%的中级人民法院、80%的基层人民法院完成了局域网建设,可见我国才刚刚基本解决内部的信息化建设问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信息化建设列入了改革内容之一,但其重点亦在“促进信息化在人民法院行政管理、法官培训、案件信息管理、执行管理、信访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的应用。而我们法院的电子政务,事实上是2010年左右才开始启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EB/OL].(2011-05-25)[2012-03-07].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105/t20110525_100996.htm;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EB/OL].(2010-02-23)[2012-03-07].http://220.181.27.236/spyw/sfgg/201002/t20100223_1776.htm;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1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EB/OL].(2011-03-20)[2012-03-07].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3/20/445286.shtml.)由内向外的建设顺序,是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基于轻重缓急的权宜之计。而上级法院、内部信息化建设往往已斥资不菲,如前文所述S省耗费过亿的三级法院局域网联通工程属内部信息化,C市预算三百余万的项目中仅1个“法院四公开信息管理系统”涉及对外的司法公开、其余36个系统均为办案、办公、人事等主题的内部管理系统,在此情形下,基层法院外部信息化通常已暂时无力跟进。例如要实现常规性的庭审直播录播,首先需要建设科技法庭,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王德进处长曾表示,一套科技法庭的价格大致在1000万元,这对于大部分基层法院而言无疑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参见:迟瑾.一切为审判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用信息化手段支持庭审[J].每周电脑报,2005,(15):22-23.)而信息化公开与基层人民法院的联系更紧密、更多依托于外部信息化,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上文所呈现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公开相对较好、基层人民法院较为落后的现象。如前所述,开辟裁判文书上网专栏的法院比例从上至下逐级下降:高院为84.8%、中院为61.3%,基层人民法院则更少(如C市25%、M市18%)。
其二,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定是信息化公开“应用滞后于建设”的关键原因。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下级法院,开展信息化的动因是不完全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重视信息化,很大程度上是希望以其应对日益增大的执法办案压力。
可参见王胜俊院长的相关讲话。(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考察上海法院信息化建设[EB/OL].(2011-06-02)[2012-03-07].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zgrmfyxw/201106/t20110602_106992.htm.)各地法院之所以纷纷践行,则是自发自主、响应号召、顺应形势多重因素使然:既有对信息化可能给工作带来的收益有一定的认识和期待,亦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殷切敦促,还有全国法院纷纷开展的大氛围。因此,一些地方法院对信息化的重要意义有所认识但却可能是不稳固、不充分的,一旦有干扰因素就可能闲置不用。这些干扰因素可能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开发商法律知识的欠缺可能导致开发的系统与法院实际工作契合度不高、法官计算机知识的欠缺可能导致其对系统功能挖掘不够,这些又可能引发法官对信息化的期待受挫、对信息化的意义产生质疑,失去进一步运用的信心和热情。另一方面,信息化给工作习惯带来的挑战可能使一些法官难以适应,录入数据可能带来工作量的增加,文书上网使法官书写判决书更谨慎、且更易暴露错误而受到责罚,录音录像使法官庭审的语言、程序、着装都要更加规范等等,都可能使法官在运用信息化过程中产生抵触情绪。
左卫民教授认为如何调动法官的积极性是法院信息化过程中应当注意解决的问题,“权力之眼”无处不在、工作量增加都可能给法官带来负面影响。(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基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创新的解读[J].清华法学,2011,(4):141-157.)例如调研的C法院的信息化调查报告就显示出,法官对信息化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导致“重建设、轻应用”,部分法官对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运用缺乏了解,且不会用、不愿学。JN区法院的信息化调研报告也指出,部分干警误以为信息化就是打字、看新闻,还有部分干警认为运用计算机办公只会增加其工作负担,这些都制约了信息化向纵深发展。
然而,无论是法院的认识不到位、抑或法官的抵触情绪,都是任何一个新制度/实践推行之初可能遇到的正常现象,因此并非信息化公开运用滞后于建设的关键原因。其根本症结在于——前有大量干扰因素对信息化的应用发起挑战,后却没有制度性约束阻断退路。申言之,尽管《07意见》与《09规定》均对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录播等信息化公开形式有所规定,但:其一,《07意见》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效力相对较弱;其二,《09规定》在措辞上采取“可以”这一选择性的表达方式;其三,两份文件对信息化公开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操作性。由此可见,信息化公开目前只是法院自愿、自主的行为,缺乏制度性约束,建设后是否应用、如何应用完全取决于法院自身。因此,法院信息化公开应用滞后于建设的关键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强制的制度规定。
五、进路
本文的考察表明,法院消极公告、公众很少旁听,审判公开在传统途径下的实施效果并未达到预期;法院信息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审判公开,但大量基层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上的落后、以及建设后的应用不足,致使该途径下的审判公开实施效果依然有限。现有的审判公开制度/实践未能很好地实现其预期功能,刑事审判公开制度未来究竟应该走向何处?
首先,旁听制度无论在当下还是未来都应当继续坚持,法院也应认真落实审前公告。旁听之所以实施效果不佳,症结在于其固有属性,但这些属性却无法改变,否则旁听就不成其为旁听。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未来应当放弃这一无甚效果的制度?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尽管旁听机制对普通公众、一般案件而言已经失灵,但对当事人亲友以及舆论关注的重大案件而言,仍然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尽管当事人亲友较之普通公众只是少数,但他们却极需一个关心亲友、了解真相的渠道;尽管重大案件较之一般案件只是少数,但它们往往更容易招致非法律因素的干扰,需要通过旁听这个渠道来接受舆论的监督。就此而言,旁听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即使对普通公众、一般案件而言,旁听也有其价值所在。这不仅仅是因为依然有部分公众有参与旁听的意愿,他们虽是少数但举足轻重;更因为制度的“效果”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效果不理想的制度也可能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他们“事实上”很少参与旁听,因此旁听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但他们永远“有机会”参与旁听,因此旁听制度有其存在价值。换言之,旁听这种形式的审判公开,是一种“机会”上的公开。而能够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性的,往往就是这些“机会”:是否有机会参加选举、是否有机会参加行政听证、是否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公民可以放弃选举权、可以不参加听证、可以不为自己辩护,但只要他愿意,就随时可以使用这些权利。同理,旁听制度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公民事实上旁听了多少案件,而在于只要他愿意就随时都有权旁听。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旁听制度都应当一直坚持下去。法院也应当打破其对公告“产出”的片面认识、对少部分有意愿参与旁听的公众给予重视,改进其消极公告行为,不仅应在庭审当日提示开庭的时间地点,更应切实做到在开庭前三天进行庭审公告,如此才能真正为公众提供旁听“机会”。
其次,信息化的审判公开应当不断加强。信息化的审判公开除对公众具有灵活、多元性外,对法院而言亦有其优势: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前期投入大、后期收益更大的过程,一旦实现了全方位的网络办公、所有裁判文书的制作都是在网上进行,一旦科技法庭常规化,庭审的录音录像不过是一个按钮的问题,后续文书与庭审的网络发布也就极为简便;此外,法官也不必担心旁听人数过多而难以控制法庭秩序。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发展信息化的审判公开,一方面加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使尚未进行信息化公开的法院尽快跟上时代的步伐。具体而言,可通过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积极申报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努力将法院信息化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法院自身也应做到合理配置资源。可参见湖北等地的做法。(湖北法院网.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通知[EB/OL].(2004-04-29)[2012-03-07].http://hubei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常非凡.浅谈基层法院信息化工作的瓶颈及破解对策[EB/OL].(2011-06-28)[2012-03-07].http://www.chinalnn.com/Article/Html/2011/06/79_343339_P2.html.)另一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性文件对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录播等进行系统性、操作性规定,防止已经开始实行信息化公开的法院后劲不足。以裁判文书上网为例,应对上网格式、案件类型、结案后的上网期限、在网络上保留的时间等进行统一规范,以促进裁判文书上网进一步制度化、常规化。
再次,大力发展其他形式的审判公开。信息化的审判公开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与旁听形成互补,但也有其不足之处:一方面,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中国依然有61.7%的人不上网,依托于网络的公开其作用对象只能是泱泱大国的少部分人口。另一方面,即使对于网民而言,这些公开新举措能带来的收益也相对有限。正如苏力教授评价判决书上网时所言,“时间一久,就不会有多少人看了。谁会有那么多闲工夫,‘管闲事呢。”[8]同样,庭审过程对于一些公众而言可能是一群陌生人的、漫长的、枯燥的活动,很难说有多大吸引力让其常常点击观看。正如高一飞与Wadi Muhaisen对美国的研究发现,美国公众通常没有时间连续多个小时收看有线电视转播的审判。当然部分具有一定舆论影响力的案件除外。(参见:高一飞,Wadi Muhaisen.审前报道对美国刑事审判的影响[J].社会科学战线,2007,(5):221-226.)因此仅仅依靠信息化来弥补旁听是不够的,还要充分发展其它形式的审判公开。其一,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既包括法制类媒体、更包括综合类媒体,既包括全国性媒体、更包括地方性媒体;其二,在与传统媒体合作时要更多地采取比文书上网与庭审视频更加简洁、更能为公众接受的公开方式,例如在电视屏幕下方播放滚动字幕、在地方新闻中插播一周案件快报、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等。
最后,认真对待审判公开。当下法院开展审判公开活动日益带有功利性,接受“监督”一定程度上只是对外的营销性话语,更多地是将其作为提升公信力、自我合法化的手段。既然是“手段”,就可能避重就轻,就可能作秀。一方面高调地开展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另一方面,黄光裕案仅一名新华社记者获准旁听、白宫书记案拒绝任何媒体现场旁听 参见两案的相关报道。(汉网-长江日报.黄光裕案庭审首日仅一名记者获准旁听[EB/OL].(2010-04-23)[2011-05-10].http://news.163.com/10/0423/04/64U66CC8000146BD.html;“白宫书记”案庭审“躲猫猫” 公开审理“神秘”进行[EB/OL].(2009-11-20)[2011-05-10].http://www.022net.com/2009/11-20/464038303243605.html.),而此类非常态案件才更能考验一个国家开明程度与法治水平、才是舆论更加关心的案件,寥寥数个黄光裕案、“白宫书记”案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任凭发布再多的文书都很难挽回的。因此多元化的公开形式固然重要,但对所有案件做到一视同仁地公开更加重要。ML
お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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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Study on Effect of Public Trials in Criminal Cases:
Based on Traditional and Informationalizational Ways
ZHAO Qi
(Law School,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4, China)
Abstract:
Public trials in criminal cases may be conducted in informationalizational and traditional ways. In the traditional way, with the court passively noticing and few people attending, public trials seldom yield expected outcome. Informationalization might to some extent change the situation, but because of the slow process of informationalization in many lower courts, the result seems still unsatisfactory. To heighten the effect, much has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Key Words:public trials in criminal cases; effect; empirical study
おけ疚脑鹑伪嗉:李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