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治乾
过去几年,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模、盈利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了显著提升。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迫近,城商行作为一个整体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与日俱增。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兴业务,也为城商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城商行参与PE业务,既可以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扩大存贷款业务规模,增加收入来源;又可以满足客户日益个性化、多元化的业务需求,拓展、维护客户资源;更重要的是,还能促进城商行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的改进,培育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竞争能力。
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模式与现状
目前,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模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不能直接设立PE公司。目前,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国内银行业唯一的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国内其他商业银行直接开展PE业务主要采用“曲线直投”的方式,即通过境外下属机构在国内参股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然后投资于国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模式。
对于包括城商行在内的中小商业行来说,显然无法突破政策限制直接设立PE;以“曲线直投”方式绕道海外虽然可以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但成本较高,也不具备可行性。因此,与PE合作,间接参与PE业务是包括城商行在内的中小商业银行唯一的路径选择。通过搭建综合服务平台,为PE的投融资双方同时提供“一揽子”的综合金融服务,中小商业银行可以参与到PE的整个生命周期。城商行中PE业务开展比较好的是北京银行,已经与弘毅投资、联想投资、启迪创投等众多PE展开了合作;并且在2010年度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排名榜中排名第8位。宁波银行也在最近与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积极介入PE业务。
城商行可以间接参与PE的整个生命周期
PE的运作包括募集设立和投资运作两方面。其中,投资运作涉及项目的筛选和可研分析、交易框架设计和投资、变现退出三个阶段。城商行作为PE业务的后来者,在PE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要重视业务研究和服务创新,形成全面涵盖PE业务整个生命周期的一揽子综合服务方案;而不是简单的托管或投贷联动等单项业务,避免与先行者的同质化竞争。
基金募集设立阶段的融资中介
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第一个优势是丰富的投资者资源。PE的投资者主要是少数的机构投资者和大量富有的个人投资者。随着我国PE业务的发展,竞争的加剧,PE的募资对象逐渐由机构投资者向个人投资者转移。由于拥有比较雄厚的客户基础,尤其是拥有较高财富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客户,城商行可以作为“中介”,将这些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客户介绍给PE,为PE提供丰富的资金来源。而城商行要维护和拓展优质个人客户,尤其是拓展私人银行业务,也迫切需要为这些客户的资产保值和增值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渠道,满足其个性化、多元化的业务需求。投资运作初期的项目推介人
丰富的项目资源是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第二个优势。城商行的客户中有大量处于成长期的优质企业,由于抵押资产不足或缺少有效担保等原因难以满足银行的风险控制要求,无法从银行获得足够的信贷资金支持;而这些优质的企业和项目正是PE迫切需要寻找的投资对象。
在PE投资运作初期的项目选择阶段,城商行可以作为居间人,将自己客户群中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优质项目推介给PE,为PE提供项目来源。这样既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资金融通渠道,加强客户关系;又可以通过项目推介服务获取一定的中间业务收入。
“投贷联动”中的贷款人
由于PE的投资对象往往是处于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虽然成长前景比较诱人,但往往由于抵押资产不足或缺少有效担保等原因而达不到银行的贷款条件。随着PE资金的进入,企业实力增加,风险承受能力增强,能够为银行贷款融资提供更强的保障;同时,由于PE采用的是股权投资模式,承担的风险更大,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标准更严格,其投资对象一般都是经营管理较好,前景比较乐观的企业,银行的贷款也能获得更大的安全保障。因此,“银行+PE”,即“投贷联动”模式,是银行与PE合作的重要形式。在“投贷联动”业务中,城商行根据银行、PE以及被投资企业的三方合作协议,在PE进入后、退出前的阶段,为被投资企业提供适当额度的贷款资金,能够相对安全的拓展贷款业务。
城商行参与PE业务面临多重风险
由于PE业务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且绝大多数城商行的PE业务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相关的专业人才较为稀缺,相关的制度、流程还很不完善。因此,PE业务对城商行而言是一项风险相对较高的新型业务。
城商行参与PE业务存在的合规风险问题
作为融资中介,协助PE机构募集资金过程中,城商行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合规风险:一是准确识别合格投资者的合规风险。《通知》)中明确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因此,城商行在向客户推介PE之前,必须以合法合规的形式和程序筛选并识别合格的投资者。二是推介手段的合规风险。《通知》)规定,以手机短信、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方式(包括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均属被禁止范围。
城商行参与PE业务存在的声誉风险问题
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PE业务收益高,但面临的风险也大,投资PE不可能有固定回报的承诺。银行在向客户推介PE的过程中,客户往往会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忽略了风险,误以为其中包含了银行信誉的保证。因此,城商行向客户推介PE时必须正确识别投资者是否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要坚决杜绝为了业绩和收益而盲目营销。否则,稍有不慎就将对银行的声誉和客户关系造成极大伤害。
城商行参与PE业务存在的信用风险问题
城商行参与PE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投贷联动”中。一是对现有风险审查标准调整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通常认为,在投贷联动中,PE是股权投资,对项目风险更严格,银行“搭便车”提供债权融资可以降低风险。但实际当中,由于银行和PE的风险控制思路不同,银行看重的是企业的过往业绩和还款能力、资产保障能力等,以稳健为主;而PE看重的是投资企业未来的成长性,相对更为激进。银行参与投贷联动不可避免的要对现有风险审查标准进行调整。二是风险审查中银行和PE相互依赖可能造成风险。在投贷联动业务中,银行可能会认为PE的风险控制条件更严格,进而放松了自身的风险审查。而PE认为银行了解客户,依靠银行把关。因此银行与PE互相依赖,反而有可能放松风险控制。
城商行开展PE业务的策略选择
城商行在业务规模、经营区域和业务品种等方面与国有银行相差甚远;在体制、机制的灵活性方面不如股份制银行。但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城商行的优势就在于地缘优势和中小企业业务优势。因此,城商行应该明确定位,在坚持本地化优势和中小企业业务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地资源,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开展PE业务。
充分发挥本地化优势
城商行开展PE业务的本地化优势包括三方面:一是本地PE;二是本地投资人;三是本地项目。知名的大型PE大多位于京沪等一线城市,合作银行也以大中型银行为主。大多城商行所在的二三线城市的PE起步较晚,且以中小型为主。这些本地的中小型PE与城商行在规模上较为对等,业务上更加契合,是城商行合作的首选。
而本地投资人和本地项目是城商行参与PE业务的投资者资源和项目资源优势的基础;同时也是其信息资源的基础。城商行只有充分发挥这三项本地化优势,才能在新兴的PE业务中获得一定的份额。
充分利用本地的政府资源
随着PE业务的日益发展,各地政府也逐渐认识到PE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纷纷成立政府背景的引导基金或产业基金;并出台政策鼓励本地PE的发展和吸引外地PE前来投资。具有本地政府背景的PE基金将是城商行开展PE业务的首选目标;而充分利用本地政府的鼓励政策,也将促进城商行PE业务的拓展。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业务优势
PE的投资对象以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为主。而大多城商行的优势就在于中小企业业务,其客户群体以中小企业为主,这也是城商行和PE合作的重要优势。因此,城商行可以通过与PE的接触沟通,了解他们对投资对象的要求,并据此建立自己的项目库:既包括对现有客户的筛选分类,也包括有选择、有目的的开发新客户;从而为开展PE业务积累更多的项目资源。
先试点后推广的业务模式
城商行作为PE业务领域的后来者,在人员储备、规章制度、流程设计等方面尚不完备,不具备大规模开展PE业务的基础。因此,城商行开展PE业务应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首先由相关业务部门选择一到两个PE和项目进行合作试点。在试点中要重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合同协议,设计业务流程,设计并建立信息库,包括PE库和本行的项目库、投资者资料库等,为全面推广PE业务做好准备工作。
(作者单位:青岛银行研究发展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