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户贷款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以吉林省为例

2012-04-29 00:44刘天铎
银行家 2012年4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贷款农户

刘天铎

农民贷款难是农民最关切、政府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问题,也几成为“两会”热点问题。破解难题,不仅对全面服务“三农”意义重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

农户贷款信贷抑制成因分析

农户贷款信贷抑制问题,并非宏观调控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所致。宏观调控是有保有压,“三农”恰恰是需保证和需重点倾斜的对象。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据笔者了解,农户贷款发放少,甚至出现渐减趋势,许多地方并非因农户贷款安排的规模、计划不足,恰相反,有不少金融机构是没有完成投放计划。问题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促成:

农户贷款风险难控。信贷资金有偿、有期、有息的本质要求,决定贷款发放必须以有效防控风险为重要前提。不良贷款超过一定比例,不仅金融企业自身利益受损,难以生存发展,信贷支农、惠农、富农的资金运作也不可持续。有效防控风险的管理要求,在操作层面必然要形成具体的控险条件、“门槛”,落实防控风险责任,必然会将防控风险的结果与操作者的利益相挂钩。毋庸讳言,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商业风险与自然风险高、收入水平低等因素,决定农户贷款第一还款来源一般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而农村中按防控风险所必要的贷款条件衡量,真正具备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数量十分有限。目前,许多地方采取“三户联保”或“五户联保”的方式向农户发放贷款(这种方式本质上仍是信用贷款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随贷款风险暴露周期,一些风险问题往往集中暴露,“联而不保”,一户不还,联保户索性都不还而“火烧连营”问题已时有发生。

主要由偿还能力和还款意愿决定的第一还款来源风险难控时,其他贷款主要靠第二还款来源,即合法有效的担保、抵(质)押手段来实现对信贷风险进行控制,而农户贷款投放难的症结恰在于,能为贷款设定合法有效担保、抵(质)押的物品及权益严重缺乏。首先,缺乏有效担保。“三户联保”、“五户联保”,实践已证明控险效力有限;而针对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有一定担保实力的担保机构,在广大农区也数量有限;保险机构也基本不办理对农户贷款的履约保险。其次,缺乏合法、有效的抵(质)押物品和权益。林权质押,由于自然条件等因素决定有林权的农户有限,加之交易市场不成熟,处伐林木操作难等问题,尚难在广大农区开展;以农业机械抵押贷款,也因拥有较大型农机具农户仍不多及贷后难以有效占管等问题存在,也尚难在较大范围展开。如吉林省农业银行对本省近30万农户贷款中,以农业机械抵押的也只寥寥数笔。而广大农户最普遍拥有,也是最适于为农户贷款设定有效和相对足值(如吉林省中部农区土地转包费,旱田达每公顷1万元,水田达1.3万元)质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现行法律规定却又不能质押。农户的住宅和宅基地也同样由于法律方面的障碍也不能抵(质)押。

缺乏合法、有效抵(质)押,是农户贷款投放难的症结,甚至是症结中的症结。因一些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担保,一般也要求借款人提供合法、有效抵(质)押为反担保的保障措施。

经营成本高、管理难度大的抑制。农户贷款虽利率上浮水平较高,但由于额度小、笔数多和管理半径等因素影响,耗费的人、财、物力要远高于发放同样数量的法人客户贷款。由于风险难控,和一般其他贷款比,需要提更多的风险拨备和占用更高的经济资本,扣除风险成本后,实际最终创造的经济增加值,即最终经营成果往往并不理想;如果贷款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不良贷款出现较大幅度上升,很容易出现经营性亏损。农户贷款要面对千家万户,不仅贷款对象方面易出现更多风险事件、案件,还因是贷款品种中劳动最密集的品种,涉及员工管理、教育培训,不仅费用更高,而且出现道德风险事件、案件的概率也更高。由于涉及面广,也容易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农户贷款风险难控,使基层金融机构不敢放、难于放;也由于其经营成本高、管理难度大,也促使其不愿放,更不愿多放。

有关部门及各行对涉农贷款,在统计口径以及相应的考核监测、优惠政策匹配等方面不够细化。总体看,“涉农”、“县域”贷款比非农、城市贷款,要风险高、收益低、管理难度大,但同是“涉农”或“县域”的贷款,往往也存在较大差异。如有些“涉农”或“县域”客户可能是信用等级很高的大客户,是各商业银行追逐营销的对象,和同样“涉农”的农户贷款是很难相提并论的。由于目前在考核监测、政策倾斜等方面多只把“涉农”、“县域”作为统计口径,金融机构为追求更好经营绩效,便很容易在涉农”、“县域”中做出抓大放小、追强避弱的选择。

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农户贷款风险联防分担机制。农户贷款数额小、笔数多,具有天然分散风险的优势,宜于利用担保、保险机制发挥作用。应在现有基础上更多发挥担保、保险机构的功能,增强其担保、保险实力,尤其应引入再担保、再保险机制,包括利用城市内有实力的大型公司机构,对农村中实力较弱的机构进行再担保、再保险。

应适时对《担保法》、《物权法》进行修订。对现行法律上规定关于“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条款进行修改,解除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户贷款设定质押的法律障碍。禁止性条款实际是对农民权益的限制,阻碍了农村中最主要的资产资本化,使农村中最主要的资产不能资本化而“沉睡”、浪费,进而阻塞了农民财富扩大化渠道,也使商业运作的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方面很难施展。那种怕农地流转、抵(质)押而使农民失去生存保障的过分担心,其实是已无必要的。现今农民的状况已与过去有很大区别:广大农民生存门路、生存技能已不只局限于传统种植业;收入水平已有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已建立并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以及农民文化水平、理性程度的提高,已为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提供了可能。农地抵(质)押权的实现与农地流转权的实现并无本质差别,都是一种对价,而非单方面获取,拥有抵(质)押权与拥有流转权一样,可以帮助农民致富,为改善他们生活、生产条件提供更多便利。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在农村中实际已相当普遍,而实践证明,尚鲜见由于土地流转、转包,而出现农民由此而难于生存等担心的问题出现。以农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发放贷款,有些地方的金融机构也已有试办,实际情况也证明,所担心的农民生存保障问题也很少出现。而真让放贷金融机构担心的,是由于法律上尚未能名正言顺,贷款仍有违法放贷之嫌而仍怕被查处,而且也怕一旦借款人欠贷不还,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维权,也难胜诉。其实,法律上消除禁令,为稳妥起见,有关部门仍可设定些开办此种贷款的限制性条款,规范放贷金融机构,促使其理性放贷。诸如要求借款人第一还贷来源要达到一定充足度,规定贷款用途,以及要求借款者要有更高的社保参保额度,拥有对土地优先赎回权等等。

农户贷款是小贷款,却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农户贷款问题反映在基层,解决问题,有些却关系到需从法律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的改进。

对风险偏高、收益偏低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补偿。国家有关部门从总体上对服务“三农”金融机构,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优惠的同时,还应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涉农”贷款风险、成本、综合收益水平等情况,对优惠政策进行进一步细化,使发放风险偏高、收益偏低类涉农贷款多的机构,给于相对多的补偿。此外,有关部门和上级管理行,不应只按贷款品种测算,是农户贷款都要占用很高的经济资本,而应按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实际风险形态,测算其经济资本需要耗占的额度,这样更能起到鼓励发放农户贷款和鼓励控制好农户贷款风险的作用。总之,要在经济上,不使放农户贷款多的金融机构吃亏。

适当提高农户贷款的容忍性。在从严查处农户贷款中以贷谋私等违纪违法问题前提下,在考核监测、内控评价、处罚处理相关责任人等方面,也应考虑农户贷款笔数多、管理半径大、风险点多等特点,适当提高农户贷款出现一般性问题的容忍度。考核评价不仅要看违规违纪违法事件、案件发生的绝对数,也还要以一些相对数指标衡量,使考核、评价和处罚更客观、合理。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金融机构协调力度,更好地整合有限的农村金融资源,使金融部门既有竞争更有合作。应根据辖内金融机构各自的业务特点、人员网点状况、资金能力等方面情况,设法使金融资源尽量合理分布,防止因资源分布不均而造成某区域农民贷款难问题更加突显。

加强政策性金融扶持力度。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不能仅靠商业金融包打天下,还应加大政策性金融、真正的合作金融介入力度,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引导,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

(作者系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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