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党内竞争性选举的若干思考

2012-04-29 00:44:03安娜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党内民主竞争性

安娜

摘要: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起点和基础,其运行状况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当前的党内选举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党内选举的竞争性不足。党内选举竞争性不足的主要表现是:竞争性选举的规则供给不足;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单一、情况介绍笼统;直接选举的范围偏窄;差额选举的比例较低等。增强党内选举竞争性要对症下药,采取多种措施。

关键词:党内民主;党内选举;竞争性

中图分类号:D26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4-0059-03

选举与民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甚至有的学者主张民主的实质就是选举。正如亨廷顿在其著述中所说的:“根据这一定义,选举是民主的本质。从这一本质中产生了民主制度的其他特征”[1]。 “在其他政府体制中,人们可以根据出身、抽签、财富、暴力、选任、学识、任命或考试成为领袖。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1]6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党内选举与党内民主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起点和基础,党内民主的发展与进步是实现党内公正选举的基础。因此,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增强党内选举竞争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增强党内选举竞争性的必要性

竞争是选举的核心要素。选举机制归根结底是一种择优机制,其实质是从众多对象中选择最佳者。因此,选举至少内含了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选举对象至少有两个,如果只有一个备选对象就从根本上违背了选举的本意,甚至是一种变相的强迫选举。二是选举对象之间必须有所差别,有差别才能为选举人提供比较、鉴别的余地,而差别必然带来竞争,从而实现优胜劣汰。竞争是选举关键,是选举的核心要素,更是检验选举真实与否的试金石。这是选举的普遍原则,也同样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选举。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具有广泛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她理应率先垂范,在增强党内选举竞争性方面积极采取行动,从而对社会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2]。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正是扩大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的有力举措。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在全党范围内树立公开竞选、公平竞争的普遍共识,才能促进全社会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良好风尚。

(二)增强党内选举竞争性的重要性

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有助于提升选举工作的权威。没有竞争的选举只是具有选举的躯壳,而缺少了选举的灵魂,不能作为真正的选举。若选举流于形式,甚至沦为政治作秀,则无法在广大党员心目中树立应有的至高权威,选举结果也无法得到广大党员的认同与尊重。长期以来,我们有相当一部分的党内选举是形式大于内容,选举过程少有竞争参与,甚至将党内选举这项最能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沦为画圈的仪式,致使广大党员深感自身权利被剥夺,对选举的热情自然不高,选举工作的权威性自然也很难确立。

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能为参选者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参选者能够通过这个平台,充分展现自我,全面了解对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经过公平、公开的比较和鉴别,广大党员能选出堪当大任的人选。如此,当选者也能够得到广泛认可,落选者也心服口服,真正实现了优胜劣汰。只有通过能者上、劣者下的竞争机制,才能保证党的事业不断有新鲜血液注入,才能保证将党的权力交付给脱颖而出的优秀人才,才能进一步提高党内民主决策的质量与水平。

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能有效保障选举人意志的真实表达。选举人意志的真实表达,首先源于对参选者的充分了解。如果选举人对参选者没有足够的了解,甚至根本不认识,则必然导致投票的盲目性,导致选举流于形式。党内竞争性选举能够为选举人提供丰富而全面的信息,使广大党员能够在阳光、公开的环境中详细了解每个参选者的政见与主张,为选举人的选择提供最基本的信息保障,切实改变“选前不识人,选后人不识”的状况。其次,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能够保证选举人在不受任何利诱、胁迫的情况下自主自愿地做出选择,使选举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使所有的参选者都能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避免了暗箱操作。

二、当前党内竞争性选举存在的问题

(一)党内竞争性选举的规则供给不足

目前,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仅限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党内规章条例。这些规章条例不仅数量较少,且内容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很少,甚至有些规定还有自相冲突之嫌。比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而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二者存在相冲突的方面。《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未对“必要”一词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什么样的情况才满足上级党组织认为的“必要”条件?是否应该有不可超过的最高比例?如果情况确实有“必要”,是否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方可调动?诸如此类的规定因过于笼统而导致难以付诸实践,也因程序性界定不具体而增加了操作的随意性。

(二)候选人提名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基本上都是以组织提名为主。要么先由党组织提名,再向广大党员征求意见,最后根据反馈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要么直接由党组织将候选人的各项条件和指标设定好,再拿这些条件去“套”相关人员。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都指出,党代表有提名和推荐候选人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明文规定:“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初步人选”[4]。党内选举实践中单一的组织提名方式,剥夺了广大党员代表的提名权和自荐权。

(三)候选人情况介绍过于笼统

候选人信息的充分展示是选举人做出负责任选择的首要前提。但在当前的党内选举中,很多选举人实际上对候选人根本不了解,甚至只闻其名不识其人,对候选人的政绩、资历、思想道德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等方面的了解更是无从谈起。面对候选人信息如此的不公开不透明,选举人只能根据习惯或者随大流进行选择,甚至随机地做出选择。除了候选人的信息披露不足外,介绍候选人的方式也过于单一和简陋。通常的情况是由党组织或候选人个人向大会做书面报告,但这种纯粹的文字介绍,既不直观也不形象、不立体,很难使选举人对候选人形象有全面、系统的认识,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四)直接选举的范围偏窄

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能体现选举的竞争性,也更能彰显广大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目前,党内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还比较窄,仅限于党的基层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和支部委员会委员。其余各级党代会代表以及基层党委以上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均不实行直接选举。目前开展的试点工作也仅限于直接选举乡镇党委的书记、副书记,以及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和县一级党代会的代表,改革试点工作的步伐也比较谨慎。

(五)差额选举的比例和层级较低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同章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5]。《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4]9。可见,党内差额选举不仅比例偏低,而且层级也偏低,党的地方组织和中央组织领导人员尚不在差额选举之列。

(六)弹劾罢免制度尚未建立

民主竞争的选举本身不是万能的,它也无法保证一定能选出德才兼备的人才。有些候选人在当选之前的确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但当选之后可能因无法经受诱惑而走向腐化堕落;还有可能某些人因其善于伪装、欺瞒,极尽蛊惑、煽动之能事,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会当选。此时,弹劾罢免制度便显得格外重要。弹劾罢免制度是选举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延伸,能为党内选举制度提供一种可靠的事后保障机制。这种制度一方面使当选者不敢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另一方面也能及时撤换不称职的当选者,保证党组织的权力始终赋予真正代表选举人利益的人。

三、完善党内竞争性选举的举措

(一)加强党内竞争性选举规则的供给和实行

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地尽快完善党内竞争性选举的规章制度,使实施者能够做到有据可查、有规可依。所制定的规则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若规则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则很难付诸行动。另一方面,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按规则实施,不能敷衍了事,更不容任意变通。

(二)丰富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在候选人的提名问题上,应该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既可以由党组织公开提名推荐,也可以由党员、党员代表公开推荐,或群众联名提名,还可以由党员自荐提名。试点地区开展的“两推一选”和“公推直选”的方式值得大力推广。

(三)候选人情况介绍的立体化

候选人的情况介绍不能只限于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年限、工作履历等基本个人资料,更应该包含候选人的施政设想、施政理念、廉政记录、政绩、工作失误等更为关键的内容;不仅应有候选人的个人陈述,更应包涵党组织对其管理沟通能力、协调驾驭能力及发展潜力等方面的鉴定,还可以有推荐人对其人品、素养、思想道德水准等方面的评价。另外,介绍的方式也可以更加多元化,比如公开演讲辩论、回答选举人的提问与质询、网络在线交流等,并可以通过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多种媒介进行宣传,充分展现候选人的相关情况。

(四)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直接选举有许多优势,尽管直接选举并不适合解决所有问题。中国共产党拥有超过8000万的党员,不可能全部实行直接选举,但直接选举的范围理应适当扩大,可以先在县乡两级推广党代会代表的直选,再逐步推进到县(区)党委常委及正副书记的直选,将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进一步扩展至省市两级党代会代表的直选。

(五)提高差额选举的比例和层级

相对于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不仅为选举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也增强了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性,更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一方面,要坚持普遍但有差别原则,适当提高各类选举的差额比例。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差额比例可逐步提高至百分之五十;地方各级“两委”委员的差额比例可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常委”的差额可多于两人,并彻底根除“陪选”现象。另一方面,差额选举的层级也应该循序渐进地上移,可先试行地方党委、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的差额选举,中央委员的选举也可在一定省、区由等额选举向差额选举过渡。

(六)加快党内弹劾罢免制度的确立

目前党内还未建立起官员弹劾罢免的相关制度。“当少数人已经取得公职并随之已经拥有权力的时候,撤换权就体现了一种民主的真实性。”[6] 应该尽快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弹劾罢免制度,对弹劾罢免的使用对象、程序以及实施细节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以保证其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4.

[2]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5.

[3] 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1.

[4]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3.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518.

[6] 李铁映.论民主[M].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32.

责任编辑:林华山

猜你喜欢
党内民主竞争性
政府采购PPP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要合法实用
党内民主语境下高校学生党支部公推直选机制研究
学理论·下(2016年12期)2017-01-19 00:07:20
全面从严治党视角下的党内民主研究
基于科学工程的竞争性谈判实践研究
对禁止“妄议中央”,干部有哪些顾虑
人民论坛(2016年6期)2016-03-18 12:06:57
禁止“妄议中央”的必要性、针对性与可行性
人民论坛(2016年6期)2016-03-18 12:06:10
不准“妄议中央”≠压制党内民主
人民论坛(2016年6期)2016-03-18 12:05:01
构成“妄议中央”有何条件,有何危害
人民论坛(2016年6期)2016-03-18 12:03:57
PPP竞争性谈判与风险管控
竞争性国企改革需跳出三个误区
学习月刊(2015年9期)2015-07-09 05: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