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2-04-29 23:49邵玉
中国市场 2012年5期
关键词:农民增收辽宁省

[摘 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在促进辽宁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来看,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如依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和保险扶持、保险支持、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等。

[关键词]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增收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074-02

近些年来,辽宁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着重立足于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上的优势,突出地方上的特色,按照农民合作的要求及市场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采取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了种类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专业性合作组织体系。目前,辽宁省已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000多个,其中比较规范的有2000多个,成员总数近百万人。但与全国相比差距较大,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15万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 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

(1)发展速度日趋加快。在中国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辽宁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行动快、起点高,不断地加强引导及服务,营造良好的环境,很多地方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势头迅猛,效果十分显著。有的地方农民专业性合作社从无到有,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乡镇,成为推动当地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

(2)功能单一。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模式,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几乎覆盖到了农村生产生活的每个领域,不仅有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与农业生产等相关的传统领域,还包括农村金融、农村保险及社会保障等传统领域。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的领域绝大多数集中在农产品的销售、加工领域,尚未涉及农村金融和保险等业务,农民通过这种合作经济模式所能分得的利润是极其有限的。

(3)运行管理逐步规范。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推动下,辽宁省农民专业性合作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全省农民专业性合作社开始由数量扩张为主转向数量规模与质量效益双重发展的转变。目前,大多数合作社有比较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制定了比较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设立了成员账户,定时召开社员全体大会。部分发展较好的合作社还提留了公积金,还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和社员的出资额比例进行了二次分配。

2 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不论是农业资源相当丰富的欧美国家,还是农业资源十分贫乏的日韩,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有相当完备的法律来进行保障。而我国相关的法律颁布的比较晚,辽宁省也没有相关的地方法规,导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难获得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经营涉税问题等也难于处理,从而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不能得到规范的、有序的、健康的发展。

(2)仍以种养业为主。辽宁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类广泛,其业务活动逐渐渗透到多个部门,涉及的产品有粮食、水果、蔬菜、花卉、蛋、肉、食品加工,但其发展主要还集中在利润较低的种养业的鲜活农特产品方面上,生产经营的产品大多数停留在初级产品,加工转化水平及科技含量都比较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强。

(3)缺乏完备的体系。日本、韩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统一、完整的体系,这种完备的组织结构不仅降低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费用,提高了其谈判能力,切实维护了农户的自身利益,而且还实现了规模效益,加强了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以及协作能力。而目前辽宁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农民的自发成立的阶段,不仅缺乏完备的体系,而且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也缺乏沟通与协作,不能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最大的功效。

(4)农民参与程度不高。从日本和韩国的农村合作经济来看,日本和韩国的农民参与农协的程度都相当的高,日本几乎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而且有的农户是一户参加几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目前辽宁省农村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普及率不高,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政府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不够,二是农民没能认识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5)政府的政策扶持相对较弱。尽管各地都出台了鼓励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但相关部门没有配套的政策支持,落实起来仍比较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的扶持、税收减免等利好政策主要给了重点龙头企业,相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却没有得到优惠政策。为了农业的发展,农业部门只能从无公害绿色食品、产业化基地等渠道给予另外的补贴优惠,但这是远远不够的。

(6)缺乏发展资金保障。资金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一体化服务扩展的物质保障,在国内外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中国农业的同时,农民自己组成的合作社却没有资金作为依托。如前所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没有法人身份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目前仅仅靠会费或股金来维持生存和发展,自我壮大的步伐相当缓慢。

(7)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目前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很不健全、不规范,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形成成员的控制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机制,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发起人往往既是董事长又是经理,控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普通成员的参与度较低,利益分配的不够合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凝聚力;二是政府干预的较多,许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对政府依赖性过强。

3 完善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1)依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管理。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引导其按照合作社的原则组建,支持其加快发展。另一方面,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快制定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可行的财务审计制度以及配套的支持措施,建立并完善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保障金制度,保障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2)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目前,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进行保护以及扶持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加之辽宁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前尚处于起步的阶段,组织规模小、资金少、市场风险较高、自我积累以及自我发展的能力也相当的脆弱。为了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上给予积极的引导,并且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与保护,正确处理好放手发展和积极引导的关系,千方百计地把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农村的各类合作力量激活,并从政策上支持农民实行新的合作。

(3)财政支持。辽宁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是以小规模农户为主体的经营,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无论是在规模、效率,还是在农户与市场之间中介组织的发育方面,都不能适应国际激烈竞争的挑战。政府应该设立专项的财政资金,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具体来说,要突出六个重点:人员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培育和营销服务;制定农产品标准和组织标准化生产;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以及推广;农产品的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

(4)税收优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内不以赢利为目的,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地方税的范围内,积极研究有关税费优惠的政策,可以采取低税率政策,或免征所得税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分类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等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5)信贷扶持。当前,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源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各项社会事务活动的开展。所以,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合“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以及合作性金融的作用,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的支持。一是要降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获取信贷的门槛、简化信贷的手续,在获取信贷和偿还信贷方面优惠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二是改革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使它成为真正的为农民服务的信用合作社。三是允许农民成立自己的合作银行,用于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6)保险支持。农产品具有生鲜性,生产周期长,抗风险能力较弱,极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国家可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农业保险。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涉农的保险公司执行,提供的保险服务范围可涵盖种植、养殖等领域,保险责任包括干旱、洪涝、作物病虫害、禽备疾病等。特别是要对当地农户主要收入来源的经济作物进行保险,降低农户的风险,确保农业生产的连续性,进而达到保证农产品物质供应以及稳定整个农村经济的作用。

(7)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为成员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宗旨,切实增强组织的功能和服务的功能,提高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组织化程度,增强成员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增加成员的收入。从而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成员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向政府反映成员的意见以及诉求,切实维护成员合法的利益,消除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对成员利益的侵害。

参考文献:

[1]刘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以辽宁为例[J].经济问题,2008(3).

[2]王守成,金奎文.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8(4).

[3]金连春.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思考[J].农业经济,2008(8).

[4]罗必良.经济组织的制度逻辑: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对中国农民经济组织的研究[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邵玉(1964—),女,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研究方向:教学管理及“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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