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临界食品”要把包装看透彻

2012-04-29 00:44卞文志
食品与健康 2012年4期
关键词:生产日期工商总局外包装

卞文志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作为消费者来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在超市、商店或其他食品经营场所选购商品时,为防范即将到期或已经过期的食品,务必要把食品包装物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看透彻,以防变质食品影响食用安全,给身体造成不必要的危害。

保质期多长才是“临界食品”

虽然有关部门要求经营者对“临界食品”进行自查自纠,并要求对此类食品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购物时对保质期多长时间才算临界食品并不知情。那么,到底距保质期多长时间才能划分临界食品呢?据笔者了解,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消费者在购买时主要是从食品外包装上进行分辨。在超市上架的包装类食品中,外包装上所标注的一个是包装日期,另一个是最佳食用日期。后者是食品包装厂商在假定储运条件理想下推算出来的保质期,并且认为即便过了这个期限,食品也只是口感下降,而不会影响健康。而在我国,对于食品包装物上的包装日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国家标准,只是在包装物上标注了生产日期和食品保质期等标识。

国内消费者对食品是否过期或是否属于临界食品的鉴别主要是看外包装上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如有些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为保质期1年,那么期满之前的45天为临界期限;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为临界期限;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4天为临界期限。由此可见,食品包装物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对消费者选购放心食品很重要,如果不把包装上的标注看透彻,就会买到不安全的食品。

当然,有些食品生产厂家和经营者在食品包装物上也有糊弄和欺骗消费者的,像有的产品只标注保质期为1年或6个月,但是却不标注生产日期,让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是否超期还是临界食品;有些经营者为了欺骗消费者,把外包装上喷注的生产日期用不正当手段抹掉,再重新喷上新的生产日期,这种欺诈行为在一些小型超市和商店比较常见。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食品生产厂家在包装物上应依法标注生产日期,并且不要喷注,要用压膜刻印的方式,这样才不会给不法经营者可乘之机。

消费者要掌握经营者的“潜规则”

食品安全大于天,消费者在超市等场所购物时,一定要掌握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潜规则”。也就是说,在购买包装类食品时,务必把包装物上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看明白。据笔者了解,目前有些超市或食品经营者在处理临界食品时,多是采用两种欺骗消费者的手段。

一是使用“埋优”法。经营者为把临界食品销售出去,故意将快到保质期的商品放在货架的外层或与新上的商品掺在一起,有些大意的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一般不会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认为货架外面的商品是刚摆放的,拿起来就走,结果把临界食品买回家去,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

二是使用“障眼”法。经营者打着促销或打折的幌子,将临界食品和新进的食品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故意把新进商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放在外面,诱惑消费者贪图便宜购买。这种“障眼”法已成为许多超市的“潜规则”,他们在经营中把新鲜食品和临界食品混搭一起销售,让没有把混搭食品外包装看透彻的消费者上当,故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把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食品销售出去。

可见,无论是生产厂家在食品包装上使的手脚,还是食品经营者为谋利在包装或摆放货物上出馊点子,都是对消费者权益与人体健康的侵害。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包装类食品时必须擦亮眼睛,谨防买到变质或临界食品。

加强对临界食品监管十分重要

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颁布半月后,笔者对市区的几家超市进行了走访,发现时过半月这些超市并未真正执行规定。在一家超市的面点区,货架上出售的夹心面包明显是临界食品,按照该面包外包装上所标的生产日期和上市日期,最晚在2月22日就过期,但在当天超市并未作出任何提示,而是摆放在货架仍当作新鲜食品出售,如果消费者不注意,就会将已经临近保质期的面包买回去,弄不好就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在另一家超市,一款保质期至2012年2月20日的某品牌香橙提子面包,虽然已经过期两天,但仍旧摆在货架上正常销售。

对于以上已经到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食用后对人体的危害自不待言。但食品经营者却对此置若罔闻,既对食品安全问题不放在心上,也对国家的有关规定视若无睹。“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国家工商总局的这一指令,难以得到真正落实,上面的例子足可证明。

世人皆知,经营者都有自利的一面,仅凭国家工商总局的一纸通知就想让食品经营者的利润血管里主动流淌着道德血液并不现实。如果相关配套监管机制不能同步跟进,只让生产和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恐怕难以查纠出个子丑寅卯。对于有些经营者不愿对即将过期食品降价促销,为了获取利润用药水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抹掉包装物上的生产日期或者用其他包装纸、字帖掩盖原生产日期等违规现象,工商、质监、食品监管等部门应有更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制止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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