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文摘(七则)

2012-04-29 23:25
上海城市管理 2012年5期
关键词:摊贩空间

同城化战略实施的前提与空间对接模式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段德罡与学者刘亮联合在2012年第5期的《规划师》上发表题为《同城化空间发展模式研究》一文,认为随着各界对行政区划作为扩大城市空间规模和协调大都市区问题手段的质疑,同城化战略逐渐成为很多城市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的一种务实选择。因此同城化的发展要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关联性,这是同城化的基础条件。同城化归根结底是城市居民的一种心理认同,只有同城化的两座或者多座城市能使城市居民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真正推动并实现同城化。这种关联性主要体现在同城化城市的人文历史相似的特征,不同的人文历史必然会对同城化产生阻碍和隔阂。二是差异性,这是同城化城市的合作基础。同城化要求相关城市具备产业、资源基础互补性强等特征,这些特征也将有效地推动同城化战略的实施,在城市产业空间上形成规模效应,促成相互衔接、均衡发展、科学配套的产业体系的形成,从而发挥“1+1>2”的倍增效应。三是通达性,这是同城化城市的距离门槛。同城化城市的空间距离应控制在“1小时通勤圈”内,这个距离门槛主要针对大都市圈范围内的特大城市与大城市,其空间距离大多都控制50km以内,且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以利于提高同城化的程度。

不过同城化作为我国特色城镇化过程中的一种新现象,目前对其理论研究还较少,主要集中在一些典型的个案研究上,研究结论集中在概念内涵、发展特征、措施和作用效应几个方面。同城化的过程归根结底是城市与城市相互作用的结果,其将引发两座城市甚至更多城市之间的利益博弈。伴随着同城化战略的实施,将会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不可预知的问题和阻碍。为此,作者结合对当前同城化发展理论和相关案例的分析,认为同城化的空间模式可根据毗邻城市的空间距离的远近划分为“毗邻型”和“遥望型”两种类型,并构建同城化的空间发展模式。具体而言,“毗邻型”是指同城化城市之间由于空间接壤或者相距很近,没有中间地带,该模式的关键是“空间对接”,整合地区间的协调,主要体现在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设施整合、道路交通衔接深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四个方面。“遥望型”同城化城市的特点是各个中心城区之间具有一定的空间距离,因此其中间地带的建设就成为实现同城化的关键与核心。根据中间地带用地条件和空间发展策略不同,可将该空间发展模式划分为“共筑新城”模式、“分散组团”模式和“生态绿核+卫星城镇”模式三种。

城市病界定的困惑及克服的责任主体定位

暨南大学城市与区域经济研究中心的覃剑博士在2012年第5期的《现代城市研究》上发表题为《我国城市病问题研究:源起、现状与展望》一文,认为纵观有关城市病界定及其产生原因的研究,可以很明显发现学者们对城市病的产生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观点认为城市病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必然产生,认为中国城市在走向现代化、高度城市化的发展道路上将面临人口过多、环境污染、空间拥挤、交通拥塞、就业困难、治安恶化、管理低效、资源短缺、城乡冲突或社会失衡等问题。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出台“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的城市发展政策正是基于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城市可能会产生“大城市病”,但大城市与“大城市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截至目前,这两派的论争还在继续。而在实践上,世界不同城市的不同发展过程中城市病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不一样,因此也很难得出城市病存在是否具有必然性甚至规律性的结论。这给认识我国城市病问题和城市规模取向都带来了不少的困惑。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城市化过程往往更多依靠市场推进,但是结果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城市病问题。事实上,由于市场机制完全发挥效力需要以市场协调、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为前提条件,而城市发展中的社会保障、公共资源和服务等要素并未能内化于市场当中,因此导致市场的失灵。鉴于此,我国大多数研究者都或明或暗地认为城市病是市场机制或者是自然规律的结果,为此需要政府的介入。确实,政府在城市规划引导和公共管理等领域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然而政府也可能存在失灵,拉美国家的城市病问题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对我国而言,曾经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等城市化发展模式,城市病问题也从未间断过,为此,将来需要好好总结这些经验和教训,正确界定市场和政府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角色,这对防治城市病至关重要。目前国内不少城市纷纷提出要打造创新城市、生态城市、智慧城市等等,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在具体行动中还应结合自身的优劣势,将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加以梳理、辨识和引进,并融入本土特色,实现吸收和创新,如此才能成功实现城市的升级转型。

城市流动摊贩疏导区规划与特定组合需求的满足

学者黄耿志、李天娇、薛德升联名在2012年第8期《规划师》上发表题为《包容还是新的排斥?——城市流动摊贩空间引导效应与规划研究》的文章,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非正规就业已逐渐发展成我国城市就业的主要方式。摊贩作为非正规就业的主要组成,极大地缓解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基本矛盾。但城市政府长期以来并未做好充分准备,面对迅速扩张的摊贩现象一直采取驱逐的方式,引发了不必要的空间冲突。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国家强制促进就业与维持稳定后,政府才逐渐改变了以往完全排斥的态度,提出“疏堵结合”的治理模式。由于我国城市摊贩空间疏导模式还处于试验阶段,学界对这种政策效应尚没有专门的关注,有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摊贩存在的必要性及如何治理的探讨上。因相关政策未充分考虑政策对象的实际需求,一种旨在提供包容、消除排斥的新政策无意中产生了新的排斥,一定程度上使摊贩行为陷入“非正规-正规化-非正规”的怪圈,无法解决最初的问题。

基于摊贩主体需求的影响因素,作者分析了疏导区的两重效应。一是积极效应,即疏导区满足了摊贩对获得安定感、改善经营环境、扩大经营规模的需求;二是消极效应,即疏导区的摊贩不宜“捕捉”消费者、经营空间过于封闭、集聚分布能力被限制、灵活流动能力被剥夺、低成本优势丧失、原有社会关系断裂等。疏导区仅仅满足了积极效应的三个需求显然是不够的,作者认为,空间疏导区与摊贩需求之间的矛盾反映了政府干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般问题。因此,至少在摊贩的情况中,关于非正规就业的管理问题不是经济学家所说的“管多管少”的尺度问题,而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非正规就业者的需求,使其获得比吸纳前或被正规化前更好的经济状况的“管前管后”的优势对比问题。

我国保障性住区的政策困境与化解策略

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京祥与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工办主任陈浩在2012年第6期的《现代城市研究》上发表《南京市典型保障性住区的社会空间绩效研究——基于空间生产的视角》一文,认为转型期我国城市空间的再开发本质上是一个功能和社会置换过程,现有的大部分研究仅仅探讨了衰败旧城的高端功能和中上社会阶层的植入过程,而对于功能和社会的移出过程则缺乏相应的考量。保障性住区作为一种快速建设的、微利甚至无利、城市空间价值化过程中“附带产品”的空间形态,其所引发的空间绩效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甚至许多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政绩工程”加以大力宣传。从深层次角度看,与中国大规模旧城更新联动的保障性住区建设又是政府、工商资本在利用城市空间类型与区位的置换,来获取城市中心区-边缘区土地级差地租的收益,实现资本的增值与积累。因此在郊区的保障性住区,由于开发历史较短,政府与市场配套不成熟,普遍存在着购物、上学、就医难等问题。

为此作者对当前保障性住区建设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突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目标综合取向。住房保障的目标绝不仅仅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的物质空间,而更要保证他们公平地享受“居住权利”,打破由于市场化选择造成的对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排斥”。对事实上已形成的那些低收入居住区,则应加大公共投入,提供健全的服务配套设施,努力改善居住综合环境,全力避免社区的衰败与枯萎。二是鼓励建设大融合、小分异的混合社区空间。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保障性住区过度集中将容易产生贫民窟,形成低教育水平、低就业率、高犯罪率空间聚集的现象。因此,我国的保障性住区建设不宜再采取孤立选址在城市边缘区、郊区的孤岛方式,而是应该从规划伊始就引导大融合、小分异的混合社区建设,将商品房项目开发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空间区位上适度结合,或者在同一空间中进行商品化和保障性住房的配比建设,实现居住社区的混合性和复合性。三是以开放与共享的公共空间促进社区融合。住房市场化和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居住社区趋向分异并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封闭社区,这无疑是社会排斥与隔离的暗号。事实上,以社区活动为主体的公共空间建设才是真正公众共享的空间。城市政府应该通过开放与共享的公共空间建设,促进保障性住区与邻近的其它社区之间的融合,提高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居民对地区的熟知度和邻里归属感,促进社会空间的和谐。

公共基础设施投入显著影响城市产业成本结构

上海海事大学经管学院陈磊与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的伏玉林、苏畅三位学者在2012年第5期的《上海经济研究》上发表题为《我国公共基础设施的规模效应及结构效应分析——基于1996-2010的制造业行业数据》一文,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不仅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已成为跨国公司FDI决策的基本因素之一。自上世纪九十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交通、邮电通讯等方面的建设投入不断扩大,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持续改善。1990-2010年期间,我国的铁路里程、公路里程、民航航线里程分别扩大为原来的1.48、3.78、4.61倍,铁路复线比重由24.4%提高到43.8%,等级公路里程的比重由72.1%提高至79.2%;同期,长途电话交换机容量、长途光缆的线路长度分别扩张为原来的104、249倍。毫无疑问,这些迅速发展的公共基础设施不仅能够节省制造业部门的要素投入数量(规模效应),而且会影响制造业部门的要素投入结构(结构效应),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率以及要素收入分配格局。

作者考察了以能源、交通以及邮电通讯为代表的公共基础设施对产业部门的要素投入数量以及要素投入结构的影响,又认为,随着我国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不断提升,一些支柱产业的中间品投入密集度在不断增大,产业间分工协作程度加深,这些产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而数值模型显示,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对制造业成本具有显著的规模效应,即随着公共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生产同样的产量,制造业部门的要素投入数量将会下降。此外,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对制造业成本具有明显的结构效应——公共基础设施并不是等幅度地降低各种要素的投入数量,而是更多地降低劳动力的投入量,由此提高了要素投入结构中的资本劳动比、中间品劳动比。在要素价格外生给定的前提下,这将会增加资本与企业家才能的报酬,降低劳动力的相对收入份额,这或许为我国自1996年以来劳动力收入份额的下降做一个补充解释。

交通宁静技术有助于降速增效、减噪安全

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陈博在2012年第5期的《城市道桥与防洪》上发表题为《交通宁静技术对机动车速度和道路安全的影响》的文章,认为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和速度的提高,给居民特别是青少年和老年人的出行带来了不便,也使得那些原本非常安静的住宅街区时常被嘈杂的机动车喇叭声所包围,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在发展机动车交通的同时,如何给行人、社区居民创造更为和谐、安全的环境,是国外许多交通工程师和城市规划师目前正在考虑的问题。交通宁静技术以速度管理和局部区域交通管理为设计基础,来合理控制住宅小区的交通量,以减少机动车对次要道路的主导作用,现在在很多国家已成为一种用来降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措施。相关分析证明,交通宁静措施特别是竖向式偏移的设施能够有效地降低机动车运行速度,其中高度为100mm的减速丘和坡度为1:10~1:15的减速台为最有效的减速设施,又不影响周边干路的通行能力,对道路安全的改善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

交通宁静技术一般可分为两大类:控制交通量的措施和限制速度的措施。控制交通量的措施指采用封闭街道或迫使机动车改道行驶的方法来控制交通量,限制速度的措施指采用设置物理障碍的方法来降低机动车速度,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这类措施会对阻碍机动车的行驶、控制交通量产生十分明显的效果。根据研究结果,表明住宅小区附近的交通事故一般多发于一片广阔的区域,而不是集中在所谓的“事故黑点”。事故黑点为事故多发地点。因此,需要用一种全区域的方法(即在整个区域内设置一组交通宁静设施,而不只是设置一个)来减少与防范住宅小区的交通事故。在城市中住宅小区实施全区域交通宁静技术方案,能够有效地减少由城市交通引起的安全和环境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封闭街道或设置单向交通的方法能够使很多过路交通车辆远离支路或小区道路,降速设施设置于支路或小区道路则可以限制车辆的通行。城市干路由于减少了横穿车辆的影响而得到改善,以便承受更大的交通量而不会造成额外的延误或交通事故,从而使一个按等级划分的城市道路系统得以建立起来。

公共选择理念下的非营利组织问责策略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志广博士在2012年第6期《南京社会科学》上发表题为《非营利组织问责:公共选择的分析》一文,探讨了如何运用公共选择的理论框架,从规范、实证、操作层面上探索了非营利组织的问责问题。作者看到,受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和慈善总会虚开发票等事件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在学术上又主要称非营利组织(NPO)、或者非政府组织(NGO)、或者第三部门的问责议题正在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现在解释和预测NPO问责的理论框架主要有资源依赖、利益相关者和委托代理等,不过这些框架都难以涵盖NPO问责的完整内容。其中如应用最多的委托代理框架,在理论上似乎是已经达到自洽圆满,但与现实世界有不小的差距,简单适用容易给实务操作造成误导。譬如,不少NPO工作都有赖于组织和社会创新,不是捐赠者等能够通过委托代理合同加以规定的,专注于委托人约束反而会扼杀组织活力,限制非营利使命的践行。还有,NPO本身就应该成为“委托方”,即成为非营利价值的坚守者和裁判者,根据自己的使命来选择捐赠者等和相关活动,而非像“墙头草”或者“变色龙”那样,随资源拥有者或者强权者而动。

作者因此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NPO的问责议题正在也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首先,NPO问责的根本问题在于应该向谁负责,这在公共选择中是一个偏好加总的阿罗问题,解决之道在于明确组织使命,使得一切工作和相关问责都围绕着使命来展开。其次,事实的NPO问责会偏向强势群体,忽视弱势群体,偏离社会整体期望,这在公共选择中是一个行动者之间的交互作用问题。解决之道有二:一是扶植弱势群体,通过各种手段促进他们参与;二是展开各种协作、合作活动,促成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共识与共赢。再次是NPO问责的操作问题,很多学者已经提及的委托代理问题,解决之道包括引入代理人竞争和提供各种激励措施等。毫无疑问,事实的NPO问责纷繁复杂,存在很多陷阱,有很多工作要做,不过公共选择学说是抽象的,这意味着它具有极强的包容性,相应的解决之道包括:明确组织使命、提升组织透明度,扶植弱势群体、提供选择性激励、加强协作合作,引入竞争、提供正负激励、加强内部和自我问责等。

责任编辑: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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