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迎书
一、民间借贷运行情况及特点
1、融资规模化。根据样本企业和个人抽样调查推算,2011年全市民间借贷总额为25.48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6.25%。2011年末,调查样本借贷余额2568万元,比年初增加1918万元,本期发生额2961万元,累计发生额8884万元,其融资的投向主要是:农业753万元,占总量25%,房地产601万元,占总量的20%,建筑安装354万元,占总量12%。本期发生生产投资额1198万元,生产经营1245万元,投资总额为2443万元。用途日趋广泛。由过去的婚丧嫁娶、医疗治病、购买农用资料等发展到现在的工程建设、车辆运输、矿山开采、种养殖、经商等方方面面。
2、利率差别化。利率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其高低视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定。主要有:一是互助性的无息或低息借款。这类民间借贷主要是资金富裕户出于帮助、扶持目的而发生的借贷行为,此类借贷约占民间借贷的20%,借贷金额一般较小,利率低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为无息;二是高利贷。主要是社会上部分专门从事民间资金借贷职业和一些资金富裕户为谋取高额利息收入而发生的借贷行为,这种民间借贷月利率多数在180‰-400‰之间。据调查,此类借贷发生在个体户、私人企业主、处于创业初期的老板身上比较普遍,约占民间借贷的70%左右。
3、经营模式间接化。近年来民间融资出现了间接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介组织专业化。据调查,湘潭市的典当行、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大部分都直接办理资金融通业务,而其资金来源大都并非是自有资金。还有一些地下贷款公司、职业放贷人也专门从事民间融资活动。二是风险控制规范化。大部分民间融资都订立了书面合同,部分大额借贷采取转移房产证保管权、办理他项权证或进行公证等风险控制行为。经对样本企业调查,本期发生融资行为签订借据1587份,口头协议276份,信用借款1395万元,抵押借款1173万元。三是借款主体企业化。传统的民间融资资金需求者以个人为主,当前逐渐以中小企业为主。四是借贷目的趋利化。传统的民间融资以缓解临时性的资金周围困难为主,当前则主要为寻找投资渠道赚取利息。
4、融资行为隐秘化。近年来,央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民间融资进行了比较持续深入的跟踪与监测,花费的精力相当大,但所能获得的信息仍然不多、不详或不实,主要原因就在于民间融资融入了企业的经营行为的全过程,借出者不愿露富,借入者不愿意使自己的财务紧张的状况向银行、上下游企业及资金借出者公布。这种现象在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中比较普遍,抽样调查显示有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全部未在报表上体现。另外,一些以发放高利贷为生的黑恶势力也非常忌讳将其融资行为尤其是烂账收回行为公开化。
5、影响扩大化。一是大量的个人成为民间融资的参与者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近年来出现的非法集资案件产生的影响非常大,如郭汉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7000万元,涉及500多人。近三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融资案件达49件。二是民间融资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日益扩大。民间融资已渗透到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相关的各个重要领域,如我市支柱产规金融的冲击日益扩大。近年来出现民间融资风险的企业都在银行借了贷款,少数企业的民间融资数量甚至大大超过银行贷款的数额。
6、手续简便化,形式公开化。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相互间比较了解,因此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一般只需写张借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作保或注明即可。湘潭市钢铁、制造业、房地产、槟榔、摩托车销售等行业都或多或少地与民间融资相关。民间借贷的这种操作方式适应了民间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特点,客户为了不误农时或商机,一般首选民间借贷以解决当务之急。目前通过民间融资手段来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行为,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已经获得认同,并逐渐得到一些行政部门的认可,这促使民间融资市场逐渐“浮出水面”,使得遮遮掩掩的民间借贷这一“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公开或半公开。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一、农村金融体系缺失。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由于为“三农”服务、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不健全,且普遍存在着“惜贷”、“惧贷”现象,一些区域和领域信贷资金供需严重脱节,直接催生、催热了民间金融。农村金融机构大量撤并,信贷权限上收,各大商业银行纷纷从“规模不经济”的农业信用领域退出,现在金融机构为农民服务的覆盖面不足农户总数的30%,农村地区的金融依然存在盲区。
二、民间资金急于寻找投资渠道。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股票、基金市场风险较大、国债发行量较小,居民可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部分富裕居民选择了获利较高的民间借贷。由于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增加,也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个体户、民营企业处在发展初期,资金需求量比较大,向银行贷款手续比较繁杂、严密,特别是大额资金借贷必须要有合规、足值的抵(质)押,加之办理抵押登记费用较高,加大了筹资成本。即便是农村信用社的品牌业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灵活方便,但金额小,不能满足需求,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资金额度可大可小,运用时间长,倍受青眯。
四、民间借贷有合理存在的土壤。中小企业及“三农”的资金需求具有“急、少、快”等特点,民间借贷恰好适应了这个需求特点,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多数处于创业阶段的个体私人企业,依靠合伙入股等方式筹措资金,如果从银行贷不到款,为解燃眉之急,只好求助于民间融资市场。据调查,80%的民间借贷者是因得不到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转向民间借贷市场的。
三、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
(一) 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
我国存在大量非规范的民间融资行为将使得央行难以准确的把握全社会系统的信用创造能力。一方面,民间融资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来,减弱了银行集中资金的效果,降低了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大量资金处于政府监控之外,形成体制外循环、其资金规模和动态无法得到准确监测,其实际的信用创造能力也很难以估算;再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二)影响金融体系和社会的稳定
由于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隐蔽性和无序性等特性,随着资金流动日趋频繁、规模日趋扩大,这种大规模无序的资金流动也在积累巨大的金融风险,容易对区域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规支持,容易引起纠纷;民间借贷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欠债不还,容易發生暴力收款行为,民间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其次许多违法分子通过地下钱庄为贪污、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和向境外转移赃款提供了方便。
(三)影响正规金融体系的收益性和流动性
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区域,银行吸收存款相应困难。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并未根本摆脱“以存定贷”的模式,资金来源决定资金运用,资金运用决定资金收益。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必然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民间资本积累丰厚亟须接纳融通规范。
(四)加重企业负担
民间借贷一般是高利贷,受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企业往往得不偿失。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使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
四、民间金融规范化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而当前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推行的授权授信的约束和中小企业自身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商业银行体系中获得所需贷款。特别是2008年以来,受外部需求萎缩、能源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小企业普遍存在因现金流偏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甚至批量倒闭的情况。而民间融资由于在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方式、信息的掌握以及贷款资金的跟踪管理方面相而具有优势,我国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实际中大多通过民间融资的方式来解决一些资金需求问题。据调查:中国非国有企业创造了全国将近70%的GDP,却只能获得大概不到30%的贷款,而国有企业创造了全国30%的产值,却获得70%的金融资源。这显示了我国民间融资在正轨金融体系外,发挥了重要的“隐性”作用。因此,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情况下,通过从体制上将民间金融合法规范,从而合理地利用民间金融资源弥补现行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缺位,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如果将民间融资规范纳入我国金融体系中,则我国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相应的监管制度对民间融资进行监管,原来体外循环的民间资金流动情况可以被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在准确监测民间融资规模和参考信用扩张能力的基础上,央行货币政策各项指标的制定将更为合理,其最终的实施效果也会有所提高。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相关途径直接引导民间融资的融资流向,使民间融资不因盲目的逐利性与有关宏观调控政策背道而驰,从而有效保证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有利于防范金融犯罪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维护金融稳定
现阶段的许多民间融资中往往隐藏了许多金融犯罪和其他犯罪活动。通过立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管理,将民间融资从“地下”转变到“地上”,可以增加民间融资的透明化程度,这将有利于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恶意欺诈、贪污、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各种与民间融资相关联的犯罪活动。在有效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的同时,可以减少各种金融犯罪行为对区域金融体系稳定的冲击,从而维护区域金融体系的稳定。
五、民间融资规范化的政策建议
(一)出台民间融资相关管理条例,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
现阶段,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刑法》等的部分条款涉及到民间融资行为,但这些规定都不适应当前民间融资的发展需求。因此,建议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民间金融管理条例》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引导,将民间融资纳入行政法領域进行规范,从法律上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让民间融资从地下走向前台。
(二)建立民间融资准入制度,明确民间融资行为的标准
我国应建立民间注册牌照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明确职业放债人的认定标准。如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又如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在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之内,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通过相应的准入制度,明确民间融资的经营范围,使民间融资行为可操作性更强,更易于被管理监测。
(三)降低金融机构设立门槛,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组织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规模大,参与金融活动的意愿十分强烈。建议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降低金融机构设立的门槛,放宽民间资本参股各类金融机构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正规金融。如大力发展社区银行和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将经营不善的农信社改制出售给当地民间资本,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满足低收入者金融服务和生产需要的社区性银行。
(四)建立民间金融中介管理办法,加强民间融资金融监管
对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民间融资行为,建议参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制定《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民间金融中介的性质、中介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金要求、业务开展、信息披露、中介责任、接受监管等进行相关规定,使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在开展中介业务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关部门也依照此办法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消除民间融资从事诈骗、洗钱、走私、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的隐患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冲击。
(五)完善民间融资的配套制度建设,优化民间融资发展环境
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体系中后,民间融资中的金融事件极有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系统风险,因此,建议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该制度为消除金融系统风险提供一个制度保障,将具有一定条件的民间融资纳入该制度之下,从而提高民间融资的自身信用,提高其生存能力。同时,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社会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为民间融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