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凡
拟募集资金12.5亿元,却在IPO前斥5.9亿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差钱”的日出东方难道是为“圈”更多钱去投资理财?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603366.SH)终于拿到了股票代码,并于5月10日进行申购。不过,作为一家1997年就已成立的太阳能企业,日出东方几乎从今年2月15日上会开始,就受到了各种质疑。
在被投资者诟病的一系列问题中,最为突出的莫过于日出东方在申请IPO之前的报告期内,购买了5.9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并向股东分红1.6亿元,共计7.5亿元,占其拟上市募集资金的六成。
“目前,公司流动资金能够基本满足现阶段业务规模的需要,但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仍需要募集长期资金来支撑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在日出东方的招股说明书中如此表述募资愿望。
一边“不差钱”,一边“喊缺钱”。既然能拿出六成的资金用作投资,其上市融资的动机,对于投资者来说就得好好推敲一番。
《英才》记者就此事致电日出东方公司总部,却始终无法联系到其董事会秘书,或其他能够做出回应的高管。
在宏观经济环境趋紧,中小企业资金饥渴愈演愈烈的当下;在A股市场门口,近700家公司急待上市融资的当口,为何看起来资金需求不那么强烈的公司却能够“捷足先登”?这是否是市场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根据日出东方5月8日的晚间公告,已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20.00—21.50元/股,预计所募集的资金量为20亿-21.5亿元,而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实际资金需求量仅为12.5亿元,超募比例达到60%—72%。
日出东方的问题还不止于此,其还涉嫌违反《票据法》中“不得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条款。
事实上,该公司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也承认开具了3000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过其随后履行了相关的票据业务,不存在逾期票据、欠息情况以及潜在纠纷事项。
“事后成功补救不代表它的行为是合法的,”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百党律师向《英才》记者表示。
倘若是在纳斯达克或者纽交所,有这般“记录”的公司,是否能够获得上市资格?但这是在A股市场。
同样引人注目是,拥有日出东方1.5%股权的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是其主承销商——广发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2011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担任拟上市企业的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其直投子公司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事实上,广发信德注入资本的时间是2010年6月,而广发证券与日出东方签订保荐暨承销协议的时间是2011年3月23日,即“直投”先于“保荐”,似乎并未违反该项条例。
不过,在大成律师事务所杜国栋律师看来,即使没有违规,上述行为仍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因为保荐机构应该是一个客观的第三方,如果其成为投资人,可能会影响保荐意见的客观性。
值得一提的是,日出东方在引入广发信德等投资人之时,曾与其签署一份涉及业绩补偿、股份回购等对赌条款的《协议书》,后来又将其终止,这也一度引发了外界的质疑。不过,杜国栋告诉《英才》记者,国家并不禁止拟上市公司签订诸如此类的回购条款,法律方面未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