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时代公民的话语权利与社会责任

2012-04-29 22:57汤玲
桂海论丛 2012年6期
关键词:网络时代

汤玲

摘 要:网络时代的到来,为话语的自由表达提供了广阔的延展空间。但如何在喧嚣的话语表达中彰显理性的权益边界,对嘈杂的网络话语加以科学引领,使之走向民主化与法制化的轨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2012年6月20日,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发布的一条官方微博引发的网络论战,围绕“骚”与“扰”之争所形成的一路狂飙的话语盛宴,既折射出网络时代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的应为方向,也反映出公民私权意识的觉醒及其对权利边界认知的不足,为我们解读当下民众的社会情绪和网络时代话语自由的权责意识提供了一个生动的范本。

关键词:上海地铁二运事件;网络时代;话语权利;责任伦理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6-0081-04

2012年6月,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地铁二运)一条官方微博引发了网民非议,因两位女性志愿者的行为艺术抗议,旋即衍化成一场30多万网民参与的关于“穿衣与骚扰”问题的公共热点事件(以下简称“上海地铁二运事件”)。“上海地铁二运事件”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问题,折射了现代人怎样的社会心态与价值取向,又会带给我们怎样的思考?

一、事件中的话语失范分析

本次事件的起因源于上海地铁二运发布的一条官方微博。2012年6月20日,上海地铁二运发布了一条40余字的官方微博:“乘坐地铁,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地铁狼较多,打不胜打,人狼大战,姑娘,请自重啊!”同时附带一张衣着暴露的女性乘客背影的照片。这条旨在善意提醒的微博,刚刚发布即引发网民的非议和争论。质疑者认为:维护地铁运营环境的秩序井然和安全是地铁站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把女性被骚扰的原因归结为女性穿得太“骚”,是一种“不作为和乱作为”[1],甚至有“给罪犯开脱”的嫌疑。为此,一些网友纷纷要求上海地铁二运进行删帖道歉。与之态度相左,则是支持“上海地铁二运”的声音。支持者认为,这条微博本身无可厚非。因为大量的事实证明,衣着暴露、装扮性感的年轻女性是被性骚扰的高危人群。在防止性骚扰的话题之下,上海地铁二运发布此条官方微博的本意和动机是对女性乘客进行善意提醒,因此博主没有必要道歉,需要反省的则是那些穿低胸衫、超短裙、透视装的乘客,因为正是这些身体语言,“使得一些人有想入非非的感觉,更有甚者走上了骚扰的道路”[2]。

对于上海地铁二运的微博发文,支持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在这场争议之中,地铁二运的行为是否妥当?如果是善意的提醒,又为何把自己推向了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

就上海地铁二运发布此条微博的初衷看,应当是事出有因。据媒体报道,今年五月以来,上海地铁站陆续发生了多起女性乘客被骚扰事件。上海地铁二运基于此发出上述“语重心长”的善意提醒,希望女性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以防被扰,这首先应是一种履行本职工作的体现。因为,作为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上海地铁二运担负着地铁交通管理的义务和维护乘客安全的责任,对女性提出危险警告和安全建议也是其职责所在。相反,如果地铁运营方对不时发生的乘客被骚扰事件无所作为,则有失职之嫌。从这个意义上看,上海地铁二运发布微博行为,展现了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有所作为的应有工作态度。

但是,善意的初衷未必一定能达到理想效果。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历史上活动的许多个别愿望,在大多数场合下所得到的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往往是恰恰相反的结果。”[3]某些情况下,动机与效果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分离,善的动机反而引发了出乎意料的不利后果。因此,不能简单的以动机的善与否来作为行为正当性评判的准绳。

此次事件中,上海地铁二运屡遭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容易引发歧义的言论。首先,微博用词随意,语气轻漫,有冷嘲热讽之嫌。微博中“乘坐地铁,穿成这样”的语言,大有责怪责备之意,意即“如此之场合,你怎么可以穿成这样?”如果乘客在“如此之场合”非要“穿成这样”,那么遭到骚扰就是“庸人自扰”了。此种表述,难免被观众指责有幸灾乐祸、冷嘲热讽之嫌。其次,逻辑不严,立论偏颇,有推脱责任之嫌。所谓“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其立论的逻辑依据是:骚乃扰的前因,扰乃骚的后果。亦即之所以被骚扰,乃因穿得暴露,女性乘客应为自己“穿成这样”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而若想不被骚扰,则“姑娘请自重”。而这既不符合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判定准则,也明显有违网民尤其是女性主义者的认知要求和心理预期。这也意味着,此条官方微博不仅未对被骚扰者给予必要的同情,却似有颠倒黑白、指责其咎由自取之意。

二、事件中的责任分析

就骚扰事件而言,女性着装“暴露”可能会增加被扰的概率,但并没有任何资料和数据证明女性的衣饰穿着与遭遇骚扰之间存在法律的因果联系。“穿着暴露”或许可成为诱因,但决非违法犯罪者的借口。作为地铁运营管理部门,上海地铁二运把可能当成必然,其立论逻辑明显有误,何况只凭穿衣多少根本防不了“色狼”。在此基础上,上海地铁二运有选择性地挑选微博配图照片,以“劝诫”面目把女性被骚扰原因归结为女性自身,于情于理都难被网民接受。即使此种“管羊不管狼”的措施有“地铁狼较多,打不胜打”的客观理由,但试图以此来减少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也只是一种舍本逐末的作法,其效力微乎其微。如果放任这种“穿着暴露就是不自重”、“女人穿的少活该被骚扰”的唯女性错误论,不但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女性合法权益,而且也会纵容男权主义思想的再度泛滥。因此,上海地铁二运原本善意的提醒却以荒谬的逻辑为基础,加上“才怪”、“自重”等用词随意的态度与不负责任的妄自非议,致使其善意初衷与好意规劝被挤压殆尽,给被提醒者留下的更多是个体尊严被侵犯的蛰痛。

从深层上看,围绕此条官方微博所引发的争议,更折射出了网络时代的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在微博施政方面尚存在亟待改进和提高的空间。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传播媒介,因其平民化、交互性和快捷性的传播特征日益成为新媒体时代网络世界的骄宠和最具影响力的主流媒体之一。很多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也因其广泛的影响力而积极尝试利用这一新的社交媒体来提高行政效能,政务微博随之产生。为了倾听民意,贴近民心,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在运用政务微博时也多是采用公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与大众沟通,这未尝不是一种策略性的表达。但是,政务微博本质上仍然是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的一种工作形式,如何提高执政效能、加强社会管理进而做到执政为民,应是其最终的落脚点。在努力贴近公众的同时,政务微博需要努力避免网络语言的“狂欢性”与“娱乐化”消解其管理与服务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发布信息同样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逻辑的正确性、推理的严密性,要能经得起推敲,才能树立部门公信力和权威性,进而发挥正确的社会导向作用。此次事件中,针对网民有关微博内容表述不当的质疑和批评,上海地铁二运官方微博负责人的“因为是微博,所以没有使用很严肃的官方语言,用的是调侃幽默的语气”[4]的辩解,显然与其对政务微博的角色定位认识不足有关。

面对网友提出的删帖和道歉要求,上海地铁二运一直未作正面回应,只在6月21日连续转发八条支持自己的微博,此种作法也极大地激发了网民的负面反应。这说明,作为公共服务管理机构的上海地铁二运,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尚需努力提高。如今,地铁已成为人们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出行方式。为乘客提供安全运输服务,是地铁运营方的首要职能,但并非唯一职责,乘客还有便捷、舒适、安心等其它要求。我国轨道安全运营规定与上海市轨道运营管理条例,均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服务,并保障乘客合法权利,国家层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上海市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预防和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然而,面对今年5月以来不断出现的女性被骚扰事件,上海地铁方面却一度保持沉默,直到6月20日,才发出了这条有争议的提醒微博。而且,仅仅作善意提醒也是不够的,地铁公司还应以更有效的措施来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毕竟,保护每一位乘客的安全,做到更好地服务民众,是上海地铁二运的职责所在。虽然,单方面地要求地铁公司去解决性骚扰这个世界性难题并不现实,但如何通过此次事件,促进形成一套法律层面的针对轨道交通公共空间内的防治性骚扰措施,应是相关单位需要思考的问题。因为,只有权责清晰,管理才能更加规范。

三、事件中的权利边界分析

就此次事件的过程看,上海地铁二运发布的这条有争议的微博,仅仅只是事件的开端,点燃战火的还是抗议者的言行。6月24日,两名女性志愿者因为不满上海地铁二运“女性穿得少不被骚扰才怪”的博文,穿着夸张文胸道具,黑布蒙面,手持写着“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要清凉不要色狼”的彩板,以行为艺术的方式在上海地铁二号线公开表达抗议。此举进一步将论战引向高潮,并将问题争议的焦点转向可否“骚”与“扰”的法律层面。

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规范和衡量个人权利和行为的基本尺度。从女性志愿者的立场看,地铁里究竟能不能穿着“过于暴露”的衣服,判断的标准在于法律。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如果法律或者地铁的营运法规没有相应的禁止规定,那么穿什么样的衣服进入地铁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据此,则“我可以骚”的说法成立。因为这是法律赋予的,乃是有法律依据、法律保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且,基于法律的规范性和私权的排他性,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去随意剥夺这种法律上承认的自由权。与此相应,性骚扰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刑法》和《民法通则》也有相应法律条文,《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则进一步为女性维护自身名誉权和人格权提供了强力保障。因此,即使女性衣着风骚、举止轻佻,甚至有碍观瞻或有伤风化之举,也不能成为对其进行骚扰或侵犯的借口和理由。否则就是违法甚至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戒。这也就是说,女性有性感的权利,但观者有自制的义务,也即两位女性志愿者所宣示的“我可以骚,你不能扰”。从这个角度看,两位女性志愿者的行为乃是一种公民权利的正当伸张,表达了一个普通公民对自身基本权利的维权意识,这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的可喜标志。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两位女性志愿者在权利论背景下理直气壮、底气十足的抗议言论没有无可指责之处。“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抗议宣示固然可让女性主义者大快人心、群情激动,但其自身所含带的争议性也一览无遗。一些网民就对此表达出了强烈的质疑,甚至也抛出了诸如“你可以骚,我为什么不能扰”、“你敢骚就有人敢扰”的针锋相对的激烈回应。此番言论,显然更多的是义愤大于理性,但也引发人们进一步思考:对“骚权”的追求是否可以肆无忌惮?公民的权利可否无限膨胀与扩展?在“裸露无罪,性感无边”的个性张扬与自由标榜中,是否也可能存在着对他人人格与尊严的无视与冒犯?

首先,“骚不堪扰”。从生理学的意义上讲,因为两性自然的生理差异,彼此之间本然地充满着新鲜与好奇。女性着装暴露,在某种程度上易对男性产生一定的生理“诱惑”,这是人体自然而然的本能反应。诚然,这与是否诱导犯罪并无因果关系,但至少说明,女性在公共场合穿着过分暴露更容易引起某些不良男性的注意,从而诱发他们做出不当行为。因此,并不排除女性着装对性骚扰的“刺激”作用,这就是所谓的“你的骚让我不堪其扰”。

其次,“骚有风险”。虽然,穿什么样的衣服是个人权利,他人无权干涉,而且骚扰者品质不端是产生骚扰事件的主因,但现实生活中,穿着暴露、前卫的女性与穿着正统保守的女性相比,往往会受到更多不必要的关注,部分骚扰事件也确实是由感官刺激而诱发了不当行为,具有临时性、突发性的特点。基于违法犯罪难以杜绝、不法分子客观存在的事实,“要清凉不要色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是一厢情愿的理想主义,“女性穿着自由,他人无权干涉”的说法或能唤起遵纪守法者的法律意识,但对违法犯罪者却难以产生实质有效的约束力。虽然违法者终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所造成的伤害却难以抹去。从这个角度说,保障权利固然重要,但保护好自己免受不必要的侵犯则更为重要。在全社会致力消除犯罪的现实生活中,于公共场合尽量少穿过于暴露、性感的衣服,努力规避诱发犯罪的因素,避免成为违法分子注意的目标,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和较为可取的防范行为。

再次,“骚亦有界,权亦有边”。从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看,“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权利宣示和标榜,具有积极的社会学意义,显示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与公民私权意识的觉醒。但是,法治社会里公民的私权利并非无限,自由也有其限度,对私权利的追求应有节制和边界。若一味扩张私权利而忽视社会的可接受程度,或者只要求权利而忽略义务的承担,有可能走上权利自由的反面,这非我们所努力建构的法治社会的应然诉求。从另一个角度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虽可作为女性志愿者行为艺术的法理依据,但维护公序良俗同样也是对个体社会行为的评判尺度。地铁作为一种公众场合,对每一位公民都提出了维护公序良俗的基本约束。所以,女性在公共场合的着装尺度,不仅取决于自身的意愿,也应考虑社会成员的认可接纳程度。若持以绝对自由的观念,想怎么穿就怎么穿,想怎样暴露就怎样暴露,未尝不是对公共社会生活中自身应有责任缺乏正确认知和必要担当的表现。

概言之,对人的尊严以及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是现代民主与法制社会关注的重要命题,但任何个体的权利都必须在社会中存在,权利的诉求与表达要始终在社会运行规则之上,这是权利实现的前提。因此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也依赖于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这也即莱塞尔所说的“法律是社会规范的特殊形式”[5],但不是全部。一个和谐有序社会的形成,需要道德伦理与法律规范协力调控,也需要公民个体与社会组织的共同建构。

参考文献:

[1]蔡正兵.“我可以骚,你不能扰”在理吗?[EB/OL].[2012-06-26]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

20120626/newgx4fe912f9-5527900.shtml.

[2]耿 聪.地铁透视装女引热议 上海地铁要求女性乘客穿衣自重[EB/OL].[2012-06-25]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2-06-25/content-6267035.html.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4.

[4]黄 思.两名女子举牌抗议上海地铁:我可以骚,你不能扰[EB/OL].[2012-06-26]http://news.163.com/12/0626/17/84UL572800014AEE.html.

[5]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M].高旭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62.

责任编辑 张忠友

On Citizens' Discourse Right and Responsibility Ethics in Internet Age

——Analysis of the Event of the Second Limited Company of Shanghai Metro

Tang Ling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Shangxi 710049)

Abstract: The internet age creates a large space for free discourse expression. While, it is a burning problem that how to express rationally and how to do a scientific guidance of internet discourse to make it be democrat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A micro-blog about harassment that was sent by the second limited company of Shanghai metro caused a internet debate, which reflects the direction of the service of social public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et age as well as the awakening consciousness of public private rights and the deficiency of right boundary. This event could be an example for us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ocial mood of the public and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of free discourse in internet age.

Key Words: event of the second limited company of Shanghai metro internet age discourse right responsibility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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