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情
【摘要】隐性采访俗称“暗访”、“秘密采访”、“偷拍偷录”,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新闻采访方式。由于隐性采访新闻的真实感、现场感与可读(看、听)性很强,在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采用。当然有些人对这种“揭人短处”“挖人隐私”的采访方式也提出过异议,但这并不妨碍它对热衷挖掘“秘闻”记者的巨大吸引力。
【關键词】隐性采访;合法性;类型一、关于隐性采访的概念界定
隐性采访是相对于显性(公开)采访而言的。在我国1923年出版的第一本新闻采访学专著《实际应用新闻学》中,著名记者邵飘萍就曾提到采访的“隐”“显”问题。在邵飘萍看来,面对不同的采访对象及情况,记者是否亮出身份,是应该随机应变的。就此而言,他实际上肯定了隐性采访具有适用性和合理性。
那么,何谓“隐性采访”?
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词典》将隐性采访定义为:“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蓝鸿文主编的《新闻采访学》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的一种采访方式。”熊高的《采访行为学概论》则认为:“隐性采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记者不向采访对象公开自己的身份,不告知自己的采访目的,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接近新闻源,获取新闻事实的一种非常采访。”
尽管专家、学者对隐性采访的界定各有侧重,表述方式也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都包含了这样几层意思:一、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采访手段之一;二、隐性采访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采集公开采访得不到的真实情况而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三、隐性采访具有不同于其他采访的自身特点。
二、关于隐性采访的合法性
既然隐性采访在新闻学上确实存在,那么它在我国的新闻实践中有没有法律依据呢?由于我国法律在新闻采访这一领域没有明确的法律权限规定,因此,对隐性采访的合法性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包括隐性采访在内的新闻采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作为抽象概念的“人民”与“公民”难以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因为法律意义的主体必须是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而新闻媒体的职能正好可以帮助公民实现这项权利。因此,新闻单位的隐性采访,其实是行使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二,《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利。按照现代法治观念,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为都应属于非法;而对于普通公民和组织而言,只有当其违背法律规定时,才视为非法。也就是说,权利不一定是法律明确授予的,只要法律不明确禁止就能视为享有。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隐性采访违法,因此,隐性采访可以理解为一种合法行为。尤其是在当前法律对新闻采访无明确授权,但舆论监督又常常遭到非法阻碍的情况下,适当运用隐性采访可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的实现。
三、关于隐性采访的前提
虽然隐性采访具有合法性,但同时应该指出的是,这种采访手段的使用也是有条件有分寸的。
第一,隐性采访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在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中,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是一个正当的抗辩事由。我们知道,法律上指的隐私是说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秘密;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就不再是法律保护的范围。但即使是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和事的采访,所获的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在报道时也要有所选择,与公共利益没有大关系的就没有必要披露。
第二,不能跨入法律禁区。隐性采访必须严格遵守一切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要特别警惕跨进《保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隐私权以及司法规定等法律禁区。另外,电视记者不得伪装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借用司法手段,勘验、搜查、讯问、拘传、监视居住、扣押书证物证等。
四、关于隐性采访的类型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与显性采访并列存在的采访方式,它必然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手段。从实践来看,笔者认为,隐性采访主要有三种类型:
1、隐瞒身份
在有些采访中,记者如果公开身份就无法搜集到真实的线索和信息,也无法体验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新闻事件,于是,记者只能乔装改扮进行“暗访”,借以进入新闻现场或事件中心。这类采访虽然很客观、真实,但记者要冒一定的风险,因此在采访中记者必须学会保护自己。
2、隐藏目的
在另一些采访中,记者的身份虽是公开的,但隐去了真实的采访意图。在公开采访的同时,记者采取“声东击西”和“旁敲侧击”的策略,随时进行另外的观察与调查,从而发掘一些更重要的新闻信息。
3、隐蔽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隐性采访所使用的器材也越来越隐蔽,偷拍偷录已成为记者比较常用的采访手段。在批评性报道中,记者使用隐蔽手段采访,效果非常突出,而且无法取代。虽然偷拍偷录的画面和音响技术标准赶不上正常拍摄和录音,但画面和声音给受众的冲击力却异常突出。
五、关于隐性采访的功效
隐性采访既然存在并且是新闻采访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它在新闻事业中起到什么功效作用呢?笔者认为隐性采访是显性采访的一种重要补充。
采访的目的是搜集新闻素材,而所谓新闻素材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存在独立于采访者之外,却和被采访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被采访者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愿意提供新闻素材,是采访能否成功的关键。大部分情况下,被采访者都会积极配合,提供采访者想获得的新闻素材。但有些时候,被采访者为了自身利益会拒绝采访,甚至对记者实施暴力从而使得采访无法进行下去。这样的情况下,记者采取隐性采访如果能够取得成功,则弥补了显性采访在这种情况下的缺憾。
当然,隐性采访并不全是反映阴暗面时才用,有时可能记者面对的完全是一件值得提倡的好事,但是被采访者出于一定的考虑不愿公开,也会拒绝记者的采访。新闻采访是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互动过程,面对记者的采访,被采访者有意识无意识的总要判断记者对自己的采访报道会产生怎样的利弊得失,从而决定是否接受采访,或者是在采访的时候如何应对记者的提问。完全拒绝是一种可能,接受采访时隐瞒真实情况是另一种可能,这两种可能发生在采访对象排斥记者采访的情况下也都影响到记者获得真实可靠的新闻素材。
六、关于隐性采访的思考
由于隐性采访常常是在被访者不知情、无防备的情况下进行,记者在隐性采访时,如何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如何采用“正当”手段获取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这些问题在隐性采访中都要十分注意。
笔者在此再就隐性采访中所接触到一些常见问题加以简要阐述。
一是隐性采访的行为问题。《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所有新闻从业人员:“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但隐性采访却不能完全遵从。而对隐性采访持有异议的人,也正是在这里找到“隐性采访非道德”的依据。但是,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隐性采访并不违反这条规定。这是因为,隐性采访一般用在对非道德行为的采访上,正因为被采访者在从事非道德行为,他们才会对正常采访要求予以拒绝。所以,笔者认为隐性采访在本质上没有违反上述道德准则。隐性采访实施者的行为在根本上是为了维护主流的社会道德理想。
二是隐性采访的选题问题。隐性采访所涉及的题材往往都极具“挑战性”,因为如果题材一般,即使采用隐性采访也无法激发受众的接收兴趣。在这些富有挑战的选题中,有两类题材最容易产生法律道德困惑:
其一,涉及违法犯罪细节的题材。从采访要求来看,素材越豐富、越翔实,就越符合采访的要求,而细节则是这种“丰富”和“翔实”的具体体现。细节的强化处理可以增加新闻的真实性。一件有细节描述的新闻作品,其现场感、真实感明显强于笼统描述新闻事件的新闻作品。细节的强化,体现了新闻记者“我在现场”的职业状态和对事实准确的描述能力。同时,细节也可以强化受众的记忆。但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细节,则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作用。
其二,事关风化的选题。由于隐性采访常会接触一些社会的阴暗面,所以免不了时常会有事关风化的选题。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色情陪侍、色情演出等内容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再如,近年来国内媒体报道国外社会新闻的内容多了起来,一些袒胸露乳甚至全身赤裸的照片也时常在我们的报纸上出现。针对此类情况,一些有识之士发出了“暗访”不能变为“访暗”的呼吁,这确实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大问题。隐性采访通过曝光社会阴暗面,可能含有不宜或不可刊播的内容和画面,也可能产生一系列不道德的后果。因此,广大新闻界有识之士也应予以警惕。
通过对隐性采访的概念界定、合法性、前提、功效及法律道德方面的论述,我们已经对隐性采访的现实情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者搜集新闻素材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实施舆论监督的重要渠道。虽然隐性采访在法律和道德方面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缺陷和不足,但仍受到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及其受众的青睐和认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只要在工作中把握好“度”的问题,隐性采访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大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①邵飘萍:《实际应用新闻学》,1923
②甘惜分:《新闻学大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
③蓝鸿文:《新闻采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④熊高,《采访行为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00
(作者单位:滁州日报社)
责编:刘冰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