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2012-04-29 16:34卫炜
西部资源 2012年6期
关键词:当事人权利法律

卫炜

摘要:历时十余载,几易其稿,我国物权法最终选择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的立法模式。可见,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具有各自独特内涵的两项制度已经成为了共识。然而在实践生活当中,有些相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很难区分是相邻关系,还是需役地与供役地之间的地役权关系,极易滋生歧义和困惑。本人在研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基础之上,结合学术界争议及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其根本的不同点儿在于其背后的立法价值选择。为了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首先需要界定二者之间的适用范围,这需要综合考虑地域、时间、公益、习惯等因素加以判断何为“正常合理范围”和“必要便利”。

关键词:相邻关系 地役权 界限

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在占有、使用其不动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与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发生利益冲突。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关系到不动产经济效用的发挥,邻里关系的和睦,甚至整个社会制度的和谐与稳定。

一、二者的起源与发展

在罗马法中,并没有“相邻关系”这一法律概念,但并不乏相关规定。其中一部分是采用所有权保护与所有权限制来加以规范。而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诉讼保护相邻关系的土地权利,例如排放雨水之诉和关于收获果实的令状等。除此之外,大部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地役权制度调整的。罗马法并没有对相邻关系作出专门划分,许多相邻关系包含于地役权制度中,二者界限并不清晰,但其诸多基本理念及规范内容为后世民法留下了丰富的法律遗产,并在以后近千年不断发展和扩充,对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赞同“相邻关系的实质就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这种限制是所有权内容限制的一种,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体现。”而地役权关系的本质,是土地使用关系,即为土地利用的必需而使用临界的他人的土地,故地役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模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所有权编中规定有“不动产相邻关系”,另单独设“邻地利用权”编。而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所有权编规定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编中规定了“地役权”。二者在体系设置和某些观点上存在分歧,但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模式。

我国最终颁布的《物权法》借鉴了德国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的立法模式,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分别在第七章和第十四章作了专门规定,表明了在民事权利日益彰显、民事关系交错繁杂的当代社会,立法者力图有效调整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良苦用心。

二、二者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其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等。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不同部分在整体当中处在适当位置,相处之间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秩序,强调的是空间中的位序;从动态上看,是指不同部分在运动过程当中具有确定性和连续性,强调的是时间中的位序。社会发展过程中,秩序的前提是法律。从立法上讲,通过立法调整社会冲突的利益主张,形成秩序。

“法不禁止即自由”被奉为圣经,诚然,自由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就法学意义而言,自由指的是公民和团体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现实中人们总是通过制定规范、建立秩序来确定自由。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秩序,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行为一旦超过这个限度就是不被许可和保护的。

(一)、相邻关系的背后

1.社会基础:邻里和睦共处

中国自古有“远亲不如近邻”之说。相邻各方应遵循孔子“礼之用,和为贵”的古训,牢记“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多进行换位思考,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睦邻友好关系。“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立法者根据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做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告之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的行为标准包括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这样,相邻人就可以在不损害对方的情形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和睦相处,实现双方共赢,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2.经济基础:资源稀缺性的要求

人类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颇为重要。不动产具有价值大、位置固定、不可移动等特征,不动产地理位置相互毗邻,使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支配范围出现了重合和交叉,而物权的排他性又不允许这种重合的存在。为了调整这种冲突,有必要通过规范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利用行为,来调和资源短缺的矛盾,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经济效用。

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都是民法基本原则。其中,意思自治原则是对自由的保护,是扩展自由;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由的约束。相邻关系对相邻不动产占有者的限制实际是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容忍相邻不动产占有人的某些行为;同时,享有权利利用相邻不动产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对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满足自己利益前提下应尽量满足他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可见,法律设置相邻关系制度的目的,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或延伸,在实现物的基本经济效用的同时平衡当事人利益,最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地役权的立法价值——意思自治

地役权在本质上是相邻土地各方所有人意定的产物,构成一项独立的物权。它可实现当事人决策自己人事务的机会公平,从而调动当事人对不动产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对不动产的充分利用,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1.对相邻关系与物权法定原则的漏洞补充功能

相邻关系是法律对毗邻不动产的利用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只能基本保障权利人有效利用其不动产。地役权作为当事人超越相邻关系的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和扩张的程度较大,可以更加充分地满足权利人的需要。

地役权制度赋予当事人较为宽松的自治领域。人们可通过设定地役权满足各自的需求,追求不动产的最大价值,可以适应客观现实需要,更准确地表达到自己的目的——利益协调、共同繁荣,体现“最大利益原则”。另外,地役权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物权法定原则所带来的不足。地役权内容的不确定性,权利创设目的的自由性等特点,为我们大家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协商空间。

2.具有适应现代社会经济需要的发展空间

地役权的内容相当繁多,均由双方当事人给予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予以约定,而非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当通过相邻关系得不到调整或相邻不动产义务人没有义务提供便利时,即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地役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改变或排除相邻关系,通过在供役地上设定负担,让其提供更大的便利,使需役地在现有价值基础上增值,实现社会效益的优化。同时,地役权人可以付出尽可能小的代价实现自己的需要,相对于其他的土地利用方式,地役权的效益更高。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活跃,人们不再满足相邻关系制度提供的法律保障,由于地役权的设定扩大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利用财产的自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因此时至今日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依然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越来越受人们的青睐。

综上所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法律制度的诞生,有效地解决了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权益纠纷,调和了冲突,促进了不动产资源更加有效地利用。两种制度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体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制度的合理性。

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生活的日益繁荣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不动产的利用效率要求也越来越高,以至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义务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并且,现实生活中相邻关系纠纷无论涉案数量、涉案金额、还是涉案复杂程度,都呈现上升趋势。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制度将在人们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现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权利。所以,界定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区分标准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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