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琰
摘要:我国循环经济及再生资源行业仍处于相当低的发展水平,根本无法与国际企业抗衡竞争。大量的再生资源没有得到回收和利用而白白浪费掉。循环经济领域中的法律制度体系不配套、不衔接和矛盾性越来越显得突出,并严重阻碍了循环经济企业的发展。政府需要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对制度体系做出系统的、全面的、一致的重新安排。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制度突围;企业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426
制度,作为社会运行的规则和社会组织结构机制的规则,是规范市场和竞争的最首要问题。制度经济学主张从制度的视角,对社会经济中最重要的因素—制度体系进行研究,依此对经济活动做出最合理的安排。
我国循环经济制度与目前社会发展的需求相差甚远,其制度建设应该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一要务。
一、我国循环经济企业面临的困境
“天下无废物”体现了人类追求完美的愿望和目标,也揭示了高科技的伟大力量。任何废弃物和垃圾经过机器的粉碎、搅拌及高温处理后都能成为各种原料。很多国家对建筑工地必须具备将建筑废料再生成可用材料都在法律上做了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在拆解旧建筑时,在工地就安装废料的粉碎机,当场机械处理那些废料,然后将之与新料搅拌后可用于工地的新建筑上。这不仅科学地处理和利用了废料,节约了资源,而且大大节省了废料的运输费,避免了给社会带来废物运输的污染和影响。
这种建筑企业与可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融合为一体的实现,却是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在法律、政府政策、技术和产业链安排等方面进行系统的配套。因而,只有将可再生资源产业的支持鼓励和大力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才能实现这些设计。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及再生资源行业仍处于相当低的发展水平,根本无法与国际企业抗衡竞争。大量的再生资源没有得到回收和利用而白白浪费掉。每年有大约300万吨废钢铁、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200万吨废纸、80万吨废塑料、2000多万台废家用电器电脑没有回收利用。
循环经济及再生资源企业没有得到制度上的支持,再加上行业标准、资金、技术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行业发展缓慢,步履艰难,企业技术改造长期处于半停滞状态。废纸的机械分选设备寥寥无几,废汽车的拆解没有正规流水线和设备,大件废钢铁解体仍采用氧割和锤砸,废有色金属多用人工拆卸,工艺流程落后,二次污染严重,企业的抵御风险能力低,行业发展呈低水平徘徊状态。
仅有的一部《循环经济促进法》,又与其他法律既不接轨,又宏观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且也不是强制性的实体法律,很容易与实体法律发生冲突。政府支持循环经济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制度还处于临时的应付状态,没有形成相应的规范化制度体系,管理问题和技术工艺更不能与国际企业接轨,恶性竞争严重。而我国政府对废料进口环节的监管却达到了极为苛刻而又不规范的程度,不科学和随意性导致很多具有官员权力的海外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腐败。这令外国企业难以理解并进而质疑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给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阻碍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国的法律政策制度是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基础和后盾。法律政策制度和政府执法行为应以效率最大化为基础,任何没有效率与经济收益的制度和政府行为都是不存在公平的。在资源短缺的低碳社会,任何耗费资源而不创造经济价值的行为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是不道德的。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产品也是基于其制度而打造出了国际竞争力。因而,企业打造国际竞争力的第一步就是突破制度上的障碍,进行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领域中的法律制度体系不配套、不衔接和矛盾性越来越显得突出,并严重阻碍了循环经济企业的发展。
进口再生原料的国内外企业和再生原料回收、交易、处理利用的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管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独立的法域,这个法域的建立基础是资源法、环境法、贸易法等二级法律制度。这个再生资源概念项下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着关键词“资源”而展开的,其所有行为的一致目标也都是资源,因而,规范这个领域行为的法律制度也必然围绕着如何最大效率、最大效益和最大公平地利用再生资源,使其为人类造福这个主旨上。但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政府政策、企业经营的监管和国际贸易交易上却将这个范畴的法律与规范危险废物的侵权法、民法责任等两个不同法域的概念完全混为一谈,甚至将资源再利用和再生资源领域的规律性及规则性问题完全纳入废物侵权法的范畴之中。这就造成了法律定义上的误区,给监管和经营都造成了重大的阻碍,制度体系中的矛盾性导致了行政行为的临时性和低效率。
三、循环经济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废弃物仍然具有使用价值是利用了闭路循环这一理论。电路板蚀刻液循环环保设备就是将系统内的成分经过多级萃取变为全部有价值的资源,再次循环利用,全面提高了电路板企业产业生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与循环经济没有衔接,没有规定循环经济产业的项目和设备如何适应《环评法》,其分类管理对象和范围确定也很笼统,这就造成很多政府环保部门对《环评法》理解的片面性和适用上的不恰当,将环保高技术设备当作一般的设施对待而要求进行复杂的环评审批。很多环保部门机械片面地认为:只要防污措施有重大变化就必须进行环评审批,而不管是好变化还是坏变化,也不管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变化,显然这种观念是违反科学发展观的。
对环保设备再次做环评审批是毫无价值的重复工作,而且还浪费了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了纳税人的税收,毫无意义地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环评审批是基于可能产生不良的环境影响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才实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60天的审批管理,而企业就要为此付出很多时间的准备和协调,需要很多时间和人力与政府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和安排,环评报告编制费还需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这就给环保设备企业和电路板生产企业都造成巨大损害和经济损失。这就违背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环评法》的立法精神,给节能减排创新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伤害。
作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绿色经济不仅是一个技术创新以解决资源短缺限制的过程,而且更是整个社会结构性转型的过程,对于我国而言更是需要全方位转型的挑战,这首先包括思想观念、制度环境、政府管理等硬性因素的转型。企业是节能减排和发展绿色经济的主体,如果没有对绿色产品、节能、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减排技术的制度安排和鼓励支持政策,那么,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在全球低碳经济的大市场上将会是输家。
四、以制度突围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个政府的政策水平和执政能力是透过其企业和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体现和实现的。企业竞争力强的国家制度,无一不是靠完善其法律制度体系、提高政府政策的价值水平而努力改善企业生存环境而实现的。我国循环经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普遍低下,甚至处于最低端。我国循环经济的现状表明:现存法律制度的漏洞及这些漏洞所造成的非科学、非理性、不公平、不透明的环境已给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造成严重阻碍和威胁,因而,我国的产业结构转型首先需要制度结构转型,需要建立起能够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完善而成熟的法律政策制度体系,我国政府迫切需要制度创新。
企业深深植根于所在的环境中,必须对许多力量,包括作用于企业系统的经济和非经济的力量做出反应。企业无法独立于它所在的环境而存在,也无法主宰这一环境。只有企业更多地依靠自由市场机制,禁止不必要的控制,才能达到政府监管的目的。
如果现存法律不容许某种新制度出现,那就只有进行修改;如果现存制度的既得利用者阻挠修改,那就只有进行破坏式的变革,打破阻挠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实行制度变革。预期的制度创新收益对创新者和社会具有大于现存制度的经济动因,且预期的成本小于预期的收益。在制度安排上,创新是循环经济企业面临的急切而又具有挑战性的课题,要做出新颖且能与新技术相适应的战略安排,就要做到制度上的先进性,就必须具备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能力。可以说,制度创新能力对企业打造竞争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基于高端的技术创新能力,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行业门槛更加强势。依据技术创新与技术先进的优势,行业与产品的国际标准将越来越多地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所创造和占有,作为市场准入门槛的标准,已成为法律制度体系的一部分,而更加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谁拥有标准和标准的解释权,谁就成为竞争优势者。
政府需要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对制度体系做出系统的、全面的、一致的重新安排。这首先表现在:对于技术创新的循环经济企业,应予以政府服务、资金、市场、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鼓励;还需要具有配套性的法律制度出台;还需要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出台等等。
政府在行政许可审批方面,对循环经济企业要转变角色和态度,从热心服务的立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以大幅度节省企业的成本。基于此,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行政许可法》和相应的审批法规,都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整,以提高全社会的整体运行效率,解决我国制造业现存的困境。
参考文献:
[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Z ].人民网,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212/3572/3574/
20021029/853043.html.
[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Z ].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08/08-29/1365392.shtml.
(编辑: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