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建构的视域探讨

2012-04-29 18:09:26单杰
科教导刊 2012年8期
关键词:道德建设公民道德社会转型

单杰

摘 要 传统美德已难以适应转型期的社会道德欲求,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崛起,公民道德应运而生。公民道德概念的厘清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探寻至关重要,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导向作用,公民个体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社会组织的角色界定与作用发挥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公民道德 社会转型 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Perspective Discussion on Construction of Civic Virtue

SHAN Jie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215123)

Abstract Traditional virtues has been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ocial and moral desire, along with the rise of civil society, civic virtue came into being. Clarify the concept of civic virtue essential to explore the civic morality, the guidance of the government in this process, the guiding role of individual citizen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role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the application both play an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role.

Key words civic virtue; social transformation; moral construction

当今社会诸多领域暴露出的“道德失范”、“道德冷漠”现象等再度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我们的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社会关系、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文明的状况也在不断进步,人的主体身份也已伴随社会的转型而发生转变。这一切都向我们当今道德领域提出了新的严峻的挑战,“公民道德”欲求亟待推进。

1 公民道德概念的学界视点

2001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第一次直接使用了法治意义上的“公民道德”概念。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它的颁布,为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支撑。十年间学术理论界对公民道德给予了深刻而广泛的研究,学术成果丰硕。作为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和整理,我们可以把学术理论界对公民道德的研究观点概括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民道德”的基本概念是“一个由国家主导,贯彻国家意志或伦理规范的过程”。公民道德的主体以一定的政治共同体即国家为依归,遵循其所设定的基本道德道德规范,以此为行为准则和准绳。“国家伦理是由党和国家倡导、提出的道德体系,公民道德建设本质上是公民道德对国家伦理的最大化实现。”公民道德有其前提性和限定性,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个体道德与国家伦理的关系。“重莫如国,栋莫如德”。它将公民道德狭隘的限定为仅由国家单向度的主导,公民主体作为国家伦理实施的客体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道德规范,忽视了公民道德是一个国家和公民双向互动的过程。

第二种观点强调公民道德中公民的义务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李兰芬教授认为“公民道德就是人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的一种价值系统和精神特质,它本质上体现了追求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生境界。”这是一种在承认、尊重公民个体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侧重于公民义务的履行的公民道德观。它区别于传统封建社会中道德只有尽义务的责任,而无享受权利的自由。公民道德中公民性的特征之一就是自我意识被集体性自我意识部分取代时的一种行为,其中集体性自我意识是将自我视为集体之一部分的认知状态。同时,我们应该清晰地看到权利与义务是构成公民道德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它的完整构成要素还很多,不能仅此来涵盖整个概念。

第三种观点紧扣公民道德中公民这一主体的独立身份。宋惠昌认为“公民道德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因为公民是现代民主政治实体社会中有独立、平等法律地位的个体,不是任何政治实体的附庸。就此而言,公民道德是有着现代民主性质的道德规范。”这一观点认为公民在现代社会中具备了不同于以往的独立身份,而与此身份相匹配的就是作为公民而呼吁的公民道德的诞生。其前提是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公民身份的确认,公民独立身份的确定及自身主体意识的觉醒是公民道德的一个重要因子,它是对我国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理论概括。但是这种身份论的自身就缺乏清晰性,公民的内涵决定着公民道德的内涵,公民这一概念却可以从多种不同的层次予以解读和阐释,如公民作为政治概念、法律概念、伦理学概念等都可以做出不同的解读。

以上是对学界关于公民道德概念的简单归纳、总结。总的来说,对公民道德的概念、内涵共识的是:第一,公民道德是公民这一具有独立身份的主体在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不是个体的私人道德; 第二,公民道德建设离不开国家的引导,国家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第三,公民道德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正确处理公民个体自身的权利和应履行的道德义务之间的关系。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学界重视和研究的倾向和问题:

首先,割裂了国家与公民道德主体的公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国家主导的公民道德存在一定的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倾向。从而忽视了作为公民道德主体的公民自身的发展和欲求,公民道德建设的中心是人,人的发展是人类的最终目标,公民道德建设的本质在于个体的素质特别是道德素质的提高。个体人的终极价值追求不能淹没在国家的单向主导中,推动公民道德进步的过程就是国家和公民双向互动的过程。

其次是存在着对公民道德中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混淆。公民道德的主体不仅是一个义务主体,还是一个权利主体,唯有“权利主体”的确立,才能有道德行为的自主自愿性。义务与权利统一的公民道德同时也是人的社会本质的客观要求。任何人既是个体性的存在,又是社会性的存在;既是自然性的存在,又是精神性的存在;既是主体性的存在,又是客体性的存在。道德在本质上讲是自律的,是人内心对自我的自觉要求,但我们同样重视道德他律的作用,“道德他律是依靠外力来推动和约束的对社会道德规范的服从。道德他律的作用在于,保证社会秩序和道德维持一个基本的界限,大家有一定共同的生活准则。”

2 公民道德建设的问题思考

第一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合法性、必要性问题。首先社会关系、结构的深刻变化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诉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转变就是市民社会的崛起。“市民社会是公民道德的社会性基础之一,公民道德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展开自己现实的丰富性和多元化的。”但是我们应该清晰的看到在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市民阶层对自身权利、利益的欲求不断增强,导致国家公权力逐渐退出私人领域,其所具有的社会调节力被限制。此外,社会关系的一个变化就是陌生人社会代替熟人社会。当年梁启超曾经说过在中国私德很发达,公德很欠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在以血缘、宗法等组成的熟人社会中,担负维系人际关系、约束公共行为的是传统美德。赫胥黎曾说过:人们所真正害怕的不是法律,而是别人的议论。而伴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渐形成,更多的是法律、规则的介入,公民道德应运而生。

其次是社会文明状况的进步,公民参与、价值认同呼唤公民道德。从广义角度解读公民道德即在社会道德层面上是公民的道德,公民由于主体身份的多样性而在社会活动中同时扮演者不同的角色。在传统社会中,封建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强加于子被统治者,后者缺乏选择的权利与自由,以国为家,以家为国的思想深刻的烙印在人们心中。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现今公民的道德参与、价值认同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事情,特别是在现如今道德呈现出破碎化、泡沫化趋势,道德相对主义盛行时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和文化越发展、越复杂,道德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就变得越细微和越普遍,但又很模糊和很隐蔽。”这些因素冲击人们内心价值观、道德准则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人们对道德缺乏一个核心共识——公民道德。康德曾说:“有两样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索,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所以,我们当前亟需树立以公民道德为共识的标准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

第二是公民道德建设的路径思考。目前学界对此的论述可以归纳为“主体”、“客体”两角度来阐述。首先,主体角度强调从公民个人出发,通过提升内在的道德修养、觉悟来推动公民道德建设。“个体道德的发生是通过道德内化来实现的,道德内化是社会和个体互动的过程。因此,在公民道德建设中,要把外部道德调控和内部道德修养结合起来,把道德灌输机制和接受机制结合起来,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其次,客体角度包括客体环境、实施方式等来论述。我们更倾向于从公民道德的主体和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的概念区分中来探索构建的路径问题。公民道德的主题是公民个体,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公民个体道德水准的提升,内在责任心的增强是关键,社会不是个体的简单累积但同样不能脱离个体。具体的讲,个体在不同的阶段应该施以不同的道德教育,将教育主体的广泛性和教育方式的多样性有机的结合起来。而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包括政府、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首先国家颁布的《纲要》要求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以德治国或德治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发挥国家伦理的主导、导向作用,“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仅仅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还是一种文化形态、一种人的生活意义,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爱德华·希尔斯曾讲过:“市民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法律既约束国家,也约束公民。”可见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中社会组织扮演了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在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的桥梁。三个主体,互相配合,紧密合作形成合力推进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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