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新 张 静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也随之增加,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留守儿童问题逐渐增多,特别是留守儿童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焦点。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我们应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状况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监护机制,为其安全成长提供法律保障,从而积极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外出务工人数逐年增加,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也随之增加,由此而引发出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的教育、心理、健康、安全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留守儿童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焦点。
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现状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儿童安全状况整体上得到了明显改善和提高,但对农村留守儿童来说,他们的安全状况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危及儿童安全的事件频发,农村留守儿童成为主要受害者。
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从时空范围看,可以划分为校园安全、家居安全、户外安全等问题;从类别属性来看,可以划分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娱乐安全等问题。当然,做这些区分只是为了方便研究,现实生活中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往往相互交织、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比如消防安全问题与校园安全问题就有相互关联、共同包涵的一些问题;饮食安全问题关系到家庭、学校、社会;而意外伤害的问题可能在以上几个方面都会发生。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农村留守儿童遭遇的自然风险所带来的安全问题,尽管自然风险发生的频率不是很高,但它造成的灾难将是毁灭性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留守儿童成为这些风险中最脆弱的群体之一。如果不好好保护这些年幼、脆弱的生命,不仅给家庭带来痛苦,也会给社会的发展进步带来消极影响。
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剖析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的监护功能减退。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功能是家庭的一项重要功能。这项功能的减退或缺失都有可能引发儿童安全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保护及安全意识教育,从而导致了被拐卖、受侵害、意外伤害事件机率大大增加。留守儿童父母外出以后,多达84.6%的孩子由其爷爷奶奶等隔代亲人照看。这些祖辈监护人大多年事已高、精力有限,防护、防范能力弱,无法保护和阻止留守儿童受到伤害,而且他们文化层次偏低,难以胜任教育留守儿童的重任。据调查显示,有69.8%的监护人表示“很少与孩子谈心”,有70.8%的隔代亲人及73.1%的亲戚表示“只照顾生活,别的很少管”。此外,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其他一些监护方式,也往往由于委托监护人的责任不明确、监护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而存在诸多隐患。
农村社区的儿童安全教育力度薄弱。儿童天性好动,好奇心强,生活经验不足,安全意识薄弱,防范能力较差,容易暴露在各类风险中,这是引发儿童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许多农村学校重视学生的文化教育,却往往轻视学生的安全教育。此外,由于农村的宣传资源缺乏,使得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因而不利于他们对安全风险的认知及风险防范知识的普及。农村留守女童除了面临与留守男童相同的安全问题之外,还有着特殊的困扰与危机,如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事件屡有曝光,原因之一就是对留守女童的性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缺失。
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制度缺位。目前,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收养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正在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但其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环节,特别是针对特殊儿童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律数量少,立法还不够细致,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没有在法律中充分体现。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的条款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保护问题,没有独立的司法保护体系,在客观上不利于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司法保护。
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对策
在当前我国现实国情下,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防护,应当以预防为主。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设置机构,认真调研,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状况的统计工作。从目前农村留守儿童规模逐年增长的趋势来看,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将在一段时期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有必要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预防等工作,定期发布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风险报告,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生命安全。然而,我国当前还没有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承担这项任务,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现有的9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要做好此项工作不仅需要资金和技术的支持,还需要多个行政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积极配合;同时对非政府的儿童公益组织、研究机构的创新实践,政府应给予积极的鼓励、引导、支持。
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机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我国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主要是以亲友代理监护,因此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首要工作就是完善亲友代理监护制度,落实代理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代理监护人、被监护人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并逐步建立多元代理人监护制度,整合政府、学校、社会等多种资源,共同构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监护体系;同时政府还要成立农村留守儿童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留守儿童监护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地区根据实际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工作站,加强对代理监护人的培训、管理和监督,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及心理状况,及时对代理监护人进行认定,当发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及时明确合适的监护人。
加强教育,重视演练,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我们应针对各年龄段的农村儿童所遇到的不同安全问题,开展形式不同、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讲座、游戏等多元方式,多措并举,加强农村留守儿童防范、抵御风险的安全教育及实践。各类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及教育机构必须发挥积极作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幼儿园、学校可以设置安全风险的相关活动或课程,组织各种安全风险模拟场景演练,提高留守儿童对各类风险的认知,增强防范、逃生能力。同时,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可以开展预防常见风险的技术培训,传播急救知识,提高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发生时的应变能力。
完善法律,加强监督,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成长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在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上,一向强调成人在法律上对儿童所承担的保护义务。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儿童不仅是保护的对象,也应该是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①“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②而目前我国关于儿童保护的立法不完善,执行力度差。因此,建立健全保护儿童安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并强化执行力度迫在眉睫。应借助法律的威慑力,加大危及儿童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消除、减少某些可能诱发意外伤害的因素。譬如,制定法规,要求在所有人对已确知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立醒目且儿童易懂的标识;要求在水库、鱼塘边设立警告标识,安装防护和急救装置以减少儿童溺水的事故;规定生产厂家对玩具、家电、药品、食品等产品的设计兼顾安全性,以大幅降低儿童触电、中毒等意外伤害的概率。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细化了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广大范围内的公众尤其是儿童的生命健康远离非法侵害。
多方协作,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问题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妥善安排和解决;学校作为留守儿童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在留守儿童亲情缺失和监护缺位的情况下,承担着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的重要使命。农村留守儿童学校要健全安全教育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准确记载家长、代理监护人的联系方式等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各种社会力量要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营造多方关爱氛围,构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网络。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大学;本文系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532188)
注释
①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下)”,《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3期,第114页。
②《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