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琦
【摘要】在热点网络事件中,“道德裁判”现象不断出现。它对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从“道德裁判”现象入手,分析该现象的原因、影响,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关键词】公共舆论;网络空间;网络事件;道德裁判
作为信息化时代公众的生活方式之一,网络空间对人们生活的渗透已体现在各个方面。由于传播的及时性、广泛性,信息获取的便捷性、高效性,沟通平台的可交流性、低成本性,网络已成为很多信息发布者的首选媒介。特别是对于一些较容易引起反响的特殊事件,如邓玉娇事件、挟尸要价事件、河北大学官二代醉驾撞人事件等,都是最先在网络发布信息,通过网友的点击和跟帖评论,在短时间内迅速使事件影响放大,并能引起公众与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在这些事件中,网友通过发表个人看法,对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或褒或贬的评价,“道德裁判”现象屡见不鲜,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文将对网络空间这一公共领域中出现“道德裁判”现象的原因、影响及其应对措施进行分析研究。
网络舆论:信息化时代的公共领域的新核心
网络“道德裁判”现象的发生土壤即网络空间。目前,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可被视为公共领域的新形式。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1]。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2],这种公共领域“首先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在这个领域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他们在理论辩论的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对国家活动进行民主的控制”[3]。事实上,公众通过这种参与国家活动的方式客观上扩大了民主的影响,实现了参与方式的多元化。在实施影响的同时,公共领域保持着自身高度的克制性,它不会侵犯私人领域中的私人自由,也不会和国家公共权力形成无法调和的冲突[4]。
公共领域的核心是公共舆论。公共舆论是公共领域存在性的体现,并承担公共领域的绝大多数功能。在公共舆论产生初期,它有两大特点:一是形成小范围内的私人聚居地,以讨论或发表对社会事务的看法;二是超越地域限制,迅速传播信息。这种公共舆论涉及政治、经济及社会事务等多个方面。
信息化时代,网络的出现与发展为现代公共领域的重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5]。它提供了哈贝马斯所说的“无扭曲的意见表达、沟通及对话”的“理想说话语境”。对于网络热点事件,网友们在短时间内发表个人意见、跟帖、回复他人观点,就形成了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中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道德裁判”。“道德裁判”结论认可度高,乘数效应明显,可能在事件发生的现实环境中造成极大影响。所以,有必要对“道德裁判”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网络事件中“道德裁判”现象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
“道德裁判”的特点:
近年来,各种网络事件层出不穷,而对于这些事件,网民们总希望通过发表个人意见,进行“道德裁判”。“道德裁判”现象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评判的标准单一。在裁判中,道德是唯一标准,对于当事人的道德要求高于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要求,且事件当事人拥有的正当的基本权利被剥夺。例如,汶川地震“范跑跑”事件,本是一场责任、自由与道德的激辩,但绝大部分网友只依据道德标准进行裁判,一边倒地认为“范跑跑”的行为是坚决不能容忍的。在这种道德要求下,范美忠个人的生存权被无情地剥夺,这种裁判的结果,无疑是以一种看似正义的旗帜扼杀了正义的存在。
评判的观点片面。事件发生后,详细信息的获取有待进一步的调查举证,但“道德裁判”往往在事件披露后立即做出。这种判断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性分析,难免失之偏颇。这种单纯出于道德要求的裁判行为忽略客观现实的存在,无论其结论与事实是否相符,都是建立在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的道德臆断和恶意揣摩。
“道德裁判”影响力大。在各种网络事件中,如果当事一方属于权力和财富的拥有者,事件更易被关注,批判的程度更深。这种现象反映出在现实中处于权力弱势的普通民众希望在网络空间实现权力反转的心理。例如,河北大学官二代醉驾撞人事件中,由于肇事者的父亲是公职人员,且在事件中醉驾逃逸未果时亮出“我爸是李刚”,引起了网友的极大愤怒,几天之内,用“我爸是李刚”造句36万条,网络跟帖远远超过了对同时期发生的其他事件的关注,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
“道德裁判”产生的原因分析:
与网上“道德裁判”的高标准、严要求、参与者众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实中的缄默与沉寂,许多“道德裁判”现象只存在于网络。究其原因,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个人认同目标的实现。网络空间中的发表意见、跟帖留言本质上属于交往活动。根据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人们的交往行动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目的性行动,这种行动是目标导向的,行动者在权衡后选择最理想的达到目标的手段;第二,规范调节行动,这种行动是一个群体受到共同价值约束的行动;第三,戏剧式行动,这是行动者在一个观众或社会公众面前有意识地表现自己的主动性行动,以实现观众看到并接受自己的目的;第四,交往行动,行动者个人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互动行动者使用语言或非语言符号作为理解其相互状态和各自行动计划的工具,以期在行动上达成一致。在交往行动中,相互理解是核心,语言具有重要的地位[6]。网络无疑是一个极好的传播和展示的平台,它的零准入门槛给了每一个活跃其中的人平等的展示机会。在一些“道德裁判”行为中,裁判者通过以极高的道德标尺发表裁判观点,以期能够获得其他网友的关注和认同。这种“圣人化”的道德行为不乏在公众面前有意识地表现自己的动机,属于戏剧式行动。该行为往往只为实现自身的被关注性目的,而忽略了其观点造成的公共影响。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为裁判者提供了一道“安全屏障”。与现实生活中相比,可以使用较高甚至是苛刻的道德标准要求当事人,被追查并影响裁判者日常生活的风险也很小。同时,网络“道德裁判”中实施的不恰当的道德标准,裁判者自身也不一定能够达到。大多时候,这属于一种伪善的道德面具。
公众对话语权的争夺。网络“道德裁判”现象也是普通民众对话语权的争夺。对事件的评论体现了网络活动参与者的存在性,有益观点的发表还可能体现其社会价值。在现实中处于权力弱势的网友,通过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评判权力来平衡现实中的弱势力量。另外,有的网友习惯发表评论,看到别人评论,自己也参与其中,存在模仿行为;有的网友利用自我的认知改变各种与自我认知和真理感相悖的要素。这种习惯、模仿或纠偏的言论习惯也会引起话语权的争夺。基于上述因素,公众对话语权这种稀缺资源的争夺也催生了网络事件的“道德裁判”现象。
网络事件中的“道德裁判”产生的影响
积极影响:
一方面,“道德裁判”对事件处理过程起到了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调查结果的公信力有积极影响。另一方面,“道德裁判”反映了公众的愿望,其合理之处可以被事件的相关处理部门和政府采纳。裁判观点中的道德话语有利于观点表达者自我心理压力的消解,这种消解机制可以避免在现实社会中出现其他极端的、不利的消解行为。
消极影响:
正如鲁迅先生所言,“辱骂与恐吓决不是战斗”。失去理性精神的“道德裁判”给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两方面带来的消极影响超过其积极作用。
1.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1)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影响。公共舆论对国家活动的影响力在“道德裁判”现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通过“道德裁判”,网友支持或反对事件当事人,对直接和间接利益相关者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裁判结论的衍生效应由虚拟空间走向现实,对现实中相应的事件处理结果要求遵照“道德裁判”的意见。
例如,在邓玉娇事件中,网友对镇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指责进一步转化为对邓玉娇的同情。他们对调查报告的字斟句酌,不仅监督了司法机关工作,还对最终的审判结果产生了影响。特别是网友自发组织的营救行为,是最终判决免除对邓玉娇的处罚的重要外界因素。对于邓玉娇本人来说,这种影响无疑是正面的。但邓玉娇的杀人行为客观存在,对死者家庭带来的影响则无法消除。
此外,“道德裁判”还会对次级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例如“范跑跑”事件中,范美忠的母校——北京大学,也被推上风口浪尖,进入舆论中心。北京大学与整个事件没有直接关联,但由于其在中国教育界的特殊地位,并属于“三公部门”范畴,成为公共注意力的转移关注对象,引发中国大学精神、学生培养等问题的讨论。范美忠先后任职的两所学校也因受到舆论压力,不得不采取相关措施,停止其教学活动。对于上述三所教育机构而言,由于事件引发的负面影响的转移,有失公允。
(2)社会裂痕的产生。网络“道德裁判”中,很多事件的斗争矛头指向公权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在网络空间,公权部门及其人员被置于道德高压之下,而普通网民则站在道德高地,对其行为进行批判,造成了网络中的道德两极分化;在现实中,公权部门掌握某些资源支配权力,而普通民众处于权力弱势地位,造成了现实中的权力分化。虚拟和现实的扭曲地位转换呈现出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状况。如果非理性的“道德裁判”行为愈演愈烈,使得这种扭曲加剧甚至升级,就很可能诱发社会裂痕的产生,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3)以道德代替法律。“道德裁判”是一种利益、权力、金钱、地位之外的话语权的争夺。它通过网络对现实生活形成一种道德绑架,要求事件处理依照“道德裁判”的判定进行。这种“道德裁判”代替法律裁定的现象背后,是人治代替法治的后退。在许多网络事件中,道德成为一把“砍刀”,这必然导致法律实施的无序性,整个社会缺乏规范的约束体系,丧失衡量是非的标准,引起社会秩序混乱。
2.对网络环境的影响,道德刚性产生
去精英化的言论环境中,参与人数众多。“道德裁判”现象使得持相同或相似观点者聚集,并会加深观点的倾向程度。这种集群观点的影响程度比分散的个人观点影响更大,且其形成的评价标准会成为以后发生的类似事件的参照系。这可能造成网络事件中,对利益相关者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近乎苛刻。对类似事件的处理结果可能被相互比较。通过比较,感性的道德标尺被抬高,并在比较中产生道德刚性,形成恶性循环。这种只准上升不准下降的道德标准偏离正常轨道,甚至正常事件也可能被套上“道德”的金箍,使网络生存环境恶化。如果对道德刚性的认同形成一种社会思潮,道德两极分化会给处于道德弱势的群体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其影响蔓延到现实生活中,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
网络“道德裁判”应对策略分析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舆论的力量通过网络传媒的放大效应迅速而深刻地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对不当言论有规范的应对和管理机制。对于“道德裁判”问题,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些网友私人泄愤的现象,应从多主体的角度恰当应对。
第一,网民自身反思。在绝大多数“道德裁判”现象中,被批判者的个人权利被弃之不顾。这种裁判现象在本质上是对个人正当权利和自由的灭失,由公共道德、社会道德取而代之,即以牺牲个别“无道德者”,换取社会整体的道德高度。
约翰·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正义否认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7]。这里的“正义”并非“道德裁判”中的道德标准,而是作为一个个体所拥有的生存权、劳动权等正当的个人权利。这种正当权利应当被充分尊重,它不因他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更不能因维护整体的道德高度而被剥夺。这要求网民必须反思和清理当下精神生态中对“道德完人”的幻想,以及充满悖论的道德标准[8],摈弃“圣人化”的道德观。
第二,媒体正确引导。在一些网络事件中,网民不仅对事件本身作出评判,也会对政府、媒体等进行连带的“道德裁判”,这就要求媒体在应对“道德裁判”现象时有所作为。一方面,媒体不应该只呈现网民的话语,更不应该成为网民激愤或口头话语的帮凶,而应该更多地传达理性的、客观的声音,正确引导网民的舆论,帮助网民作出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媒体也不应该简单地成为政府声音的传声筒,或者刻意掩盖真实信息,因为,这可能会加剧网民的反感情绪,从而激发更多、更严重、范围更广的“道德裁判”。
第三,政府作为。在网络事件中,相关信息随着事件调查进展层层深入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政府及时、持续、透明、全面公开事件信息,减少公众对事件猜测的时间以及基于信息不对称作出误判的可能性,有效提高事件处理效率。
第四,增强法律权威。道德与法律二者不相矛盾,不应存在替代关系,而应该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挖掘法律法规的“向善功能”,把“道德资本”转化为“法治资本”,让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合理“接轨”,才能开启社会的“和谐号”[9]。
(本文为2011年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儒家“中和”美学思想对网络道德构建的影响》的中期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2400450491)
参考文献:
[1]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1964)[J].天涯.1997(3).
[2]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3]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C]//汪辉、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4]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5]徐敬宏,王欢.我国网上公共领域的特点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9(9).
[6]唐晓群.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7(6).
[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8]张彦武.红卫兵忏悔的可行性路径[N].中国青年报,2010-11-16.
[9]王旭东.又见“彭宇”,道德“摔倒”亟待法律“扶”[N].新华每日电讯,2010-11-15.
(作者单位:郑州师范学院中文系)
编校: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