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媒对司法监督的双重困境及突围之道

2012-04-29 00:44万萍
新闻爱好者 2012年8期

万萍

【摘要】新闻监督权作为“第四权”,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官员言行以及司法审判等方面的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偏差,导致传媒界与司法界的冲突与紧张。本文从目前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双重困境出发,分析了困境的体现及成因,并提出了突围之道,以期对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闻监督;司法监督;双重困境;突围之道

在当代中国,就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新闻监督对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对确保司法公正,发挥司法对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固守和“定分止争”功能的发挥[1],具有现实紧迫性。而我国新闻媒体在现行体制下,一方面由于监督的保障机制不给力,从而导致监督不给力,另一方面,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和操作方式不当,导致干涉司法独立的新闻报道大量出现,从而造成在当前司法监督的过程中,我国媒体对司法监督的自身和履职双重困境的出现。

一、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自身困境

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是指对执法过程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督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自身体制制约监督力度。在我国,各级党报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对司法、公众乃至政府官员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这些媒体机构的运营机制是完全国有化的,其优点是关注度高、观点权威、影响面广,往往易于吸引决策层的注意,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解决速度快、解决力度大;不利的一面是新闻事业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新闻稿件的层层审查制,新闻自由受限和保障不力。从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层面来看,正是这种体制对新闻报道的严格管制,导致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力度不够,监督范围狭窄、方式单一。

新闻立法滞后影响监督。从当前我国新闻监督的立法现实来看,我国暂无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这使得媒体监督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相关新闻立法的缺失,一方面使得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在现实中,司法机关采用限制或拒绝采访、新闻审查、主管部门干预等多种形式对新闻媒体的监督采取排斥和敌对态度。因此,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在事实上只是一种情理和道德的约束力,还没有上升为法定权利。缺乏法律的规制也同时导致媒体监督权行使的不作为化。而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乏规范性,妄加评论、不顾司法程序和事实真相的“未审先判”,对弱势群体的盲目同情,煽动民众对司法的对立情绪,是新闻报道过程中经常采用的[2]。

新闻报道存在法律风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2月23日曾出台专门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九条强调:“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该规定是我国司法界首次较细致地规定了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对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悬上了达摩克利斯之剑。[3]

二、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履职困境

从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向度来讲,自身困境是个体性因素的制约,而从司法的动态关系来看,履职困境则具有双向性。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力度缺乏理性控制。就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力度来讲,新闻媒体对司法介入的力度缺乏理性调控。司法的中立性和专业性要求司法具有独立性,司法正确应对媒体的方式应为:司法敢于直面并理性应对媒体。

当前,由于新闻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职业道德操守各异,部分新闻从业人员对司法审判的过程和要求所知有限,导致相关新闻报道有失公允和客观。这也使得媒体在对司法的监督过程中,新闻视角和法治视角缺少内在的统一性,同时也使媒体在对涉及法制的新闻事件进行评论和报道时,更易于进行新闻炒作,有时甚至出现先于司法审判的媒体审判,导致司法界对媒体普遍怀有警惕甚至敌意。一方面,媒体常被司法部门认为专挑漏洞的人,所以“防火防盗防记者”成为某些官员的常态心理;另一方面,媒体自身有时也的确会因对司法程序的不了解、滥用媒体采访权等原因而引发社会舆论向一边倒,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情绪的不健康发展,严重时甚至会妨碍司法独立的审判权,从而导致司法不公。

司法不主动接受媒体的监督。就司法应对媒体监督的向度来讲,在中国,目前司法不敢、不愿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打压。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司法部门害怕媒体监督。当前我国整体法治状况不尽如人意,司法部门也确实存在一些害怕媒体曝光的软肋。因此,司法部门在应对媒体的正常采访时,往往以各种借口推三阻四,有时甚至人为设置障碍。面对如此状况,媒体也会采取各种特殊采访方法,如暗访、跟踪等。

2.司法人员职务保障度低。当前司法人员的职务保障程度低下,司法案件一旦被媒体监督和报道,上自直接领导和当地党委、政府如临大敌,下至案件承办人如履薄冰。也因此司法人员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正确断案,而是揣测舆论走向和相关领导的态度,此外还有一些党政领导利用职权对司法审判进行干涉,往往导致案件的最终结果超出司法的界限和控制范围。

3.司法权整体脆弱。当前司法权的整体脆弱,更需要新闻媒体的理性监督。从我国普遍的司法腐败现象出发,一方面需要新闻媒体加大监督力度,另一方面脆弱的司法还不能承载新闻媒体的监督之重。从司法的具体操作层面来讲,司法对新闻监督具有一定的抵制和排斥。

(三)冲突: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原则、新闻报道的冲突性以及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实践中,新闻工作者过多地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新闻媒体越权监督,不仅造成对司法的干涉,同时也造成二者之间的冲突;而新闻写作的冲突性要求使得新闻从业人员易对案件的情节做艺术化的渲染;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报道要快捷迅速,因而有些新闻工作者在判决还未下达之前,就凭自己的主观认知做出判断,这与司法活动的过程性产生了冲突。虽然司法独立的具体含义在不同国家各有侧重,但司法应独立于媒体和舆论是被普遍接受的。

三、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突围之道

综上所述,要解决当前我国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困境,需要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

处理好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新闻媒体在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时,应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能使用误导性、煽动性语言,对法律进程的报道要客观公正,不能背离司法经验和正当程序,对司法处理过程不能妄下判断,陷入“媒体审判”、“网络审判”的泥潭。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传媒业得到空前发展,特别是网络的普及和运用,为满足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提供了可能。每当能引发公众兴趣的司法个案发生,传媒都能够及时、迅速地把相关情节和处置过程向全社会披露,并汇总公众意见和社会评价,使司法个案的处置或多或少地受制于社会舆论,同时也使个案处置所产生的效应在更广的范围中传递。“顺便需要指出的是,在既往有关司法的社会监督的讨论中,公众判意被隐没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之中,公众的主体位置往往被媒体所取代,公众判意常常被表述为媒体的意志。”[4]

笔者认为,在对司法个案的披露和讨论过程中,媒体固然是不容忽视的主体,但媒体的主要功能仍然只是传播信息以及公众的观点和意见,过于突出媒体的主体地位容易使公众判意受到忽视。更为重要的是,网络媒体的出现,不仅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容量、传导方式及辐射力的局限,也为公众观点的表达提供了意见的自由市场。在此情况下,我们尤其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对以网络媒体为监督方式的报道做到反复求证。总而言之,只有根植于事实真实基础之上的新闻报道才是正确的监督方式。

处理好新闻报道与民意蓄积的关系。当前我国司法的总体评价不尽如人意,司法的公信力缺乏民意基础和认同感,特别是普通公民不仅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案件的处理更多是从人性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还易于被新闻媒体影响和左右。就新闻监督的力量之源讲,民意的支持使得监督力度加大,从而导致媒体在报道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怎样迎合民意,这种民意的蓄积一旦达到无法控制的程度,就会形成对司法的巨大冲击力,使司法处于众矢之的的境地,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判案。因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应该遵循客观透明的原则,将事态发展全方位多角度地呈现给受众,让各种声音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表达,让受众自己去选择和判断,而不是偏向一边,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我们应当重视新闻报道所体现出来的民意,因为民意是司法合法性的最终基础,司法当然应当回应,但更须有效回应,其中包括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范程序。司法首先要依据法律,否则就可能从本质上与法治背道而驰。吸纳民意不是对民意简单地妥协和依从,更重要的是有效吸纳民意中与妥善处理相关的信息。

处理好自律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新闻媒体首先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防止新闻监督权成为个别新闻从业人员权力寻租、个人私利谋求的途径。在现实中,一些新闻媒体记者未经新闻单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私自采访,在发现问题后先是进行敲诈勒索,一旦没有得逞就威胁曝光,对司法个案的报道打着伸张正义的旗号,实际上是变相为个人捞取经济利益。这就需要新闻部门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监督,如从业资格的严进严出、采访制度的规范化,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媒体在监督司法时,作为采访报道主体之一的记者要学会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是记者判断双方所陈述事实差异的根据,而是事实的真相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记者所需做的仅仅是“用事实说话”,将事实真相呈现给受众,理性地引导舆论展开监督,准确、恰当定位好自己作为传播者的角色位置,也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进行采访报道,报道出的新闻作品才能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新闻采访和监督渠道,如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案情通报会,建立案件诉讼进程查询系统,设置宣传部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协调;推动新闻立法的进程,呼吁司法部门建立对新闻媒体的审查权,使新闻监督法治化、正规化、理性化,尽量减少和消除两者之间的排斥和紧张关系;进一步系统地培育司法人员应对媒体的素养和技巧,在内部建立新闻媒体监督案件的相关考评机制。与其堵不如疏,只有确保新闻报道的公开、透明,才能使公众相信司法的独立和公正,真正做到树立司法的权威和保护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1]王锴.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J].法学家,2008(4)。

[2]冀建峰.论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受限性[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7)。

[3]最高法印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若干规定[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10640180.html,2009-12-23.

[4]王好立,何海波.“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J].中国社会科学,1999(5)。

(作者单位:四川外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

编校:施〓宇